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行商訴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廢止註冊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12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商訴字第14號原 告 義大利商‧伯奧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羅斐拉‧羅曼諾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恒律師 林美宏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訴訟代理人 盧耀民 參 加 人 臺灣井筒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吳秋美 訴訟代理人 蕭乃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廢止註冊事件,中華民國104 年11月30日本院104 年度行商訴字第14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 頁當事人欄原告代表人欄所載「弗藍西斯可 佩西」,應更正為「羅斐拉‧羅曼諾」。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為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所明定,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所準用。是法院裁定更正,須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二、查本院於104 年11月30日所為之104 年度行商訴字第14號判決原本與正本第1 頁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代表人記載「弗藍西斯可佩西」,與原告訴訟代理人於訴訟提出之委任狀記載原告代表人已變更為「羅斐拉‧羅曼諾」(本院卷第36至38頁)未合,有誤繕之顯然錯誤,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周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