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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商訴字第14號

商標廢止註冊智財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李維心蔡如琪熊誦梅

原告
義大利商‧伯奧尼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羅斐拉‧羅曼諾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恒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美宏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洪淑敏(局長)
訴訟代理人
盧耀民
參加人
臺灣井筒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吳秋美
訴訟代理人
蕭乃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廢止註冊事件,中華民國104 年11月30日本院104 年度行商訴字第14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 頁當事人欄原告代表人欄所載「弗藍西斯可 佩西」,應更正為「羅斐拉‧羅曼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為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所明定,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所準用。是法院裁定更正,須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二、查本院於104 年11月30日所為之104 年度行商訴字第14號判決原本與正本第1 頁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代表人記載「弗藍西斯可佩西」,與原告訴訟代理人於訴訟提出之委任狀記載原告代表人已變更為「羅斐拉‧羅曼諾」(本院卷第36至38頁)未合,有誤繕之顯然錯誤,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熊誦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小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行商訴字第14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商標廢止註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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