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2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專訴字第121號

發明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陳忠行林洲富曾啟謀

原告
蕭興仁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景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根德
訴訟代理人
俞伯璋律師

洪聖濠律師

陳孚竹專利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中華民國105 年5 月19日本院104 年度行專訴字第121 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所載「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被告就編號第093108125NO1號『新穎微生物株副乾酪乳桿菌GMNL-32及其治療過敏相關疾病之用途』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為請求項2 至10舉發成立,撤銷專利權之處分。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應更正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被告就編號第093108125NO1號『新穎微生物株副乾酪乳桿菌GMNL-32及其治療過敏相關疾病之用途』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為請求項2 至10舉發成立,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追加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行專訴字第121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發明專利舉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