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442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106年度判字第442號
- 上訴人
- 景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根德
- 訴訟代理人
- 俞伯璋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聖濠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孚竹 專利代理人
- 上訴人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洪淑敏
- 被上訴人
- 蕭興仁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專訴字第121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除訴之變更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外廢棄,廢棄部分發回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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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關鍵詞:發明第I284149號專利副乾酪乳桿菌舉發聲明訴訟標的訴之變更追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