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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專訴字第61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汪漢卿蔡志宏伍偉華

原告
侯山田
訴訟代理人
翁千惠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洪淑敏(局長)
參加人
強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郭麗香(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強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3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強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6年7 月17日以「組合式壁板」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5項,其中請求項1 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經被告編為第96211626號進行形式審查,於96年10月31日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323493 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該專利請求項1至4 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06 年1 月23日(106 )智專三(三)06020 字第1062008736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舉發駁回;請求項2 至4 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6 年6 月29日經訴字第1060630795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不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蔡志宏

                法 官 伍偉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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