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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專訴字第22號

發明專利申請案生物材料寄存智財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陳忠行林洲富曾啟謀

原告
美商富曼西公司(FMC CORPORATION)
代表人
David H. Vickrey
訴訟代理人
蔣大中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訴訟代理人
簡秀如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朱淑尹專利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洪淑敏(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申請案生物材料寄存事件,本院於106年8 月3 日所為之判決,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漏載原告之代表人應更正為「代表人David H .Vickrey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行專訴字第22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發明專利申請案生物材料寄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