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專訴字第22號
- 原告
- 美商富曼西公司(FMC CORPORATION)
- 代表人
- David H. Vickrey
- 訴訟代理人
- 蔣大中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 訴訟代理人
- 簡秀如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朱淑尹專利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洪淑敏(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申請案生物材料寄存事件,本院於106年8 月3 日所為之判決,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漏載原告之代表人應更正為「代表人David H .Vickrey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