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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2107年度行商更(一)字第1號

商標異議智財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30 日

3

4原告台灣亞太植牙醫學會

5

6代表人郭世忠(理事長)

7

8訴訟代理人游晴惠律師

9姜萍律師

10李珮禎律師

11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2

13

14代表人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15訴訟代理人孫重銘

16參加人台灣亞洲植牙醫學會

17

18代表人曾育弘(理事長)

19

20訴訟代理人林邦棟律師

21陳以蓓律師

22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4年1

232月8日經訴字第1040631704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本

24院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並於105年10月20日以1

2505年度行商訴字第30號判決後,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

26政法院於107年5月31日以107年度判字第301號判決將原判決

27廢棄,發回本院更為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11主文

2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註冊第01597817號「台灣亞太植牙醫學會

3APAID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各種書刊雜誌文獻之編輯出版查

4詢訂閱翻譯、各種書刊編輯、文書編輯、各種書刊雜誌文獻之出

5版發行、書刊之出版、書籍出版、書刊之發行、雜誌之出版、雜

6誌之發行、文獻之出版、文獻之發行、廣告宣傳本除外之文字出

7版、文字出版(廣告宣傳本除外)、線上電子書籍及期刊之出版

8、電子桌面出版、提供電子刊物線上瀏覽服務、提供電子圖片線

9上瀏覽服務、文字撰寫(廣告稿除外)、除廣告以外之版面設計

10、書法服務、各種書刊雜誌文獻之查詢、書刊之查詢、雜誌之查

11詢、文獻之查詢、代理各種書籍雜誌之訂閱、代理書籍之訂閱、

12代理雜誌之訂閱、各種書籍雜誌文獻之翻譯、書刊之翻譯、雜誌

13之翻譯、文獻之翻譯、翻譯、籌辦教育或娛樂競賽、舉辦教育競

14賽、舉辦娛樂競賽、舉辦運動競賽、運動會競賽計時、選美競賽

15安排、各種動物競技比賽、舉辦賽車、安排及舉行會議、安排及

16舉行大型會議、安排及舉行學術討論會、安排及舉行研討會、安

17排及舉行座談會、安排及舉行講習會、舉辦各種講座、籌辦文化

18或教育目的之展覽、影展、休閒育樂活動規劃、派對籌劃(娛樂

19)、舞會安排、舉辦頒獎活動、安排及舉行音樂會、籌辦表演(

20經理人服務)、代售各種活動展覽比賽入場券、娛樂票務代理服

21務、表演座位預訂、舉辦娛樂運動及文化活動、舉辦娛樂活動、

22舉辦運動活動、舉辦文化活動」部分服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審定

23部分撤銷。

24第一審及發回前上訴審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25事實及理由

26一、程序事項:

27本件原告起訴後,其代表人已由○○○變更為○○○,被告代

21表人則由○○○變更為○○○,均業據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

2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3二、事實概要:

4原告前於民國101年10月12日以「台灣亞太植牙醫學會AP

5AID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

6品及服務分類表第41類「各種書刊雜誌文獻之編輯出版查詢

7訂閱翻譯…」等服務(詳如附圖1所示),向被告申請註冊,

8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01597817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如

9附圖1所示)。嗣參加人以系爭商標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

10項第5款、第11款、第12款及第14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

11。案經被告審查,認據以異議「APAID及地圖及AsiaPacific

12AcademyofImplantDentistry」圖樣(下稱據爭圖樣,如附圖2

13所示)使用在先,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各種書刊雜誌文獻之

14編輯出版查詢訂閱翻譯、各種書刊編輯、文書編輯、各種書刊

15雜誌文獻之出版發行、書刊之出版、書籍出版、書刊之發行、

16雜誌之出版、雜誌之發行、文獻之出版、文獻之發行、廣告宣

17傳本除外之文字出版、文字出版(廣告宣傳本除外)、線上電

18子書籍及期刊之出版、電子桌面出版、提供電子刊物線上瀏覽

19服務、提供電子圖片線上瀏覽服務、文字撰寫(廣告稿除外)

20、除廣告以外之版面設計、書法服務、各種書刊雜誌文獻之查

21詢、書刊之查詢、雜誌之查詢、文獻之查詢、代理各種書籍雜

22誌之訂閱、代理書籍之訂閱、代理雜誌之訂閱、各種書籍雜誌

23文獻之翻譯、書刊之翻譯、雜誌之翻譯、文獻之翻譯、翻譯、

24籌辦教育或娛樂競賽、舉辦教育競賽、舉辦娛樂競賽、舉辦運

25動競賽、運動會競賽計時、選美競賽安排、各種動物競技比賽

26、舉辦賽車、安排及舉行會議、安排及舉行大型會議、安排及

27舉行學術討論會、安排及舉行研討會、安排及舉行座談會、安

31排及舉行講習會、舉辦各種講座、籌辦文化或教育目的之展覽

2、影展、休閒育樂活動規劃、派對籌劃(娛樂)、舞會安排、

3舉辦頒獎活動、安排及舉行音樂會、籌辦表演(經理人服務)

4、代售各種活動展覽比賽入場券、娛樂票務代理服務、表演座

5位預訂、舉辦娛樂運動及文化活動、舉辦娛樂活動、舉辦運動

6活動、舉辦文化活動」部分服務(下稱系爭服務)之註冊,有

7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之適用,以104年5月25

8日中台異字第G01020673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指

9定使用於系爭服務之註冊應予撤銷。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其餘

10部分服務之註冊,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就異議成立部分

11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同年12月8日經訴字00000000

12000號決定駁回,原告不服,再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

13依職權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並以105年度

14行商訴字第30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不服,提起上訴,

15經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301號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

16本院更為審理。

17

18

19AsiaPacificAcademyofImplantDentistry(下稱「

20APAID組織」)為知名組織,並提出98、99年間在菲律賓馬

21尼拉及泰國曼谷的兩次會議中,使用據爭圖樣之刊物及菲律賓

22當地新聞報導為證(更參證2、3、4),惟該兩次會議並未在

23我國公開行銷宣傳,該新聞非由菲律賓主流媒體所為,其報導

24內容亦未見據爭圖樣,以菲律賓會議名稱「1stasiapacificaca

25demyofimplantdentistryconference」為網址之網站,於會議

26結束後旋即失效(原證44),且參加人迄今仍無法提出有關

27該組織之設立登記、組織章程、會員名單或廣告文宣等資料,

41經原告於網路上進行檢索,亦查無任何與該組織有關之資訊(

2原證42),顯見參加人所宣稱之組織並不存在,遑論得作為

3商標法之權利主體,據爭圖樣僅用於向與會人員表彰會議名稱

4,而未對外為一般不特定多數人提供服務,其使用應非基於行

5銷服務之目的,不構成商標法第5條之「商標使用」,亦與

6同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

7服務之商標」之要件不符。由參加人之代表人於91年9月19

8日就維瀚WEIHAN商標申請註冊(原證35),並於99年7

9月19日設立登記「台灣維瀚全人再教育學會」,足見其深知

10法人登記及申請商標註冊之重要,既參加人宣稱其代表人早於

1197年間即發起所謂「APAID組織」並使用據爭圖樣,卻未在

12臺灣辦理APAID之法人登記,亦不思於向任何國家申請註冊

13商標,益證其無將據爭圖樣作為商標使用之意。

14100年間即開始使用系爭商標宣傳及舉辦活動,在1

1501年10月12日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日前,參加人於我國未曾

16有任何活動,更未曾使用據爭圖樣,由參加人網站顯示其最早

17活動日期為102年10月26日(原證3),已晚於系爭商標申

18請日一年以上,可見原告無從知悉、更無仿襲據爭圖樣之可能

19,參加人固主張其代表人創設臉書帳號「APAid」上傳據爭圖

20樣,於101年5月20日曾有人發文恭賀擬舉辦年會,同年10

21月9日其代表人臉書個人帳號亦分享籌備102年活動之相關

22照片,因原告前代表人為臺北醫學大學(下稱北醫)之校友,

23必然知悉參加人所舉辦之102年活動云云,惟「APAid」僅為

24個人帳號,公開可見者僅有4則貼文,未見有對一般不特定

25多數人行銷所提供服務之相關文宣,姑且不論北醫校友會是否

26為該次活動之協辦單位(原證13第3頁),北醫牙科校友總

27會之期刊在該活動之前後3個月內均未有任何記載,其網站亦

51未有相關資訊(原證33、34),均無從證明原告知悉該次活

2動;縱認參加人曾於98、99年間在國外舉辦之小規模會議刊

3物上使用據爭圖樣,承如前述,亦非作為商標使用,況原告未

4曾參與該些會議,如何能知悉據爭圖樣之存在,至被告稱原告

5不難透過同業資訊管道得知據爭圖樣有先使用之情事云云,然

6泰國會議唯一可見之臺灣與會者僅參加人之代表人,又99年

7底時我國約有11,656名牙醫(原證41),而菲律賓PCOITod

8ay會刊第1冊第4期第8頁編號6之照片中僅有20餘名臺灣

9人,與原告毫無關係,並僅佔當年度我國牙醫師不到0.2%,

10自無從推論該等參加菲律賓及泰國會議之極少數臺灣牙醫師,

11必然會告知原告關於上開會議及據爭圖樣之存在,是被告在毫

12無具體客觀事證之情形下,率認原告透過同業必可知悉據爭圖

13樣存在並基於仿襲意圖而搶先註冊系爭商標,實有違證據法則

14、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

15四、被告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16並辯稱:

17APAID國際年會資料,顯示AsiaPacificA

18cademyofImplantDentistry成立於97年,由香港、印度、日

19本、韓國、澳門、馬來西亞、菲律賓、新加坡及我國等亞太地

20區國家之植牙醫師所共同組成,以促進會員國間植牙新知與研

21究進展的交流,提升植牙治療水平等為目的,並使用據爭圖樣

22作為其標識,於98、99年間分別於菲律賓馬尼拉、泰國曼谷

23舉行國際年會,該年會係與當地之PCOI、TADI共同舉辦,

24除邀請相關專家發表演說及進行學術交流討論外,亦將據爭圖

25樣標示於相關會議資料與刊物(異議卷第32頁、第34至44

26頁、第47至67頁、前審卷第24頁至第67頁),該使用方

27式可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並得與他人商標相區別,堪

61認於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日(即101年10月12日)前,據爭圖

2樣已有先表彰使用於舉辦植牙醫學學術交流研討會、提供文獻

3出版等服務之事實。

4

5係於籌備時期經過許多討論而獲得大家支持,系爭商標於100

6年8月21日間完成設計,並已舉辦多場活動,參加人提出之

7證據皆於系爭商標註冊申請日後才有使用,原告並無因業務往

8來關係而仿襲等語。惟在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日、原告主張系爭

9商標設計完成或舉辦活動之前,APAID已於98、99年連續舉

10辦2屆會議,由包含我國在內之亞太地區多國植牙醫師共同

11參與,並以據爭圖樣作為其標識,客觀上,據爭圖樣相關資訊

12已可於相關市場上取得,而原告為牙醫學界同業,應不難透過

13同業資訊管道得知據爭圖樣有先使用於文獻出版、舉辦植牙醫

14學學術交流研討會服務之情事,復以兩商標構成近似程度極高

15,原告於據爭圖樣使用之後始提出申請註冊,依一般經驗法則

16判斷,實難諉為巧合,顯有因知悉據爭圖樣存在而以意圖仿襲

17之不正競爭行為搶先申請註冊之情事,故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

18系爭服務部分之註冊,應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規定

19之適用。

20

21辯稱:

22APAID為一國際植牙組織,中文譯名為「國際亞太植牙醫學

23會」,最初係由參加人代表人於97年時任中華民國口腔植體

24學會理事長,與泰國牙科植體醫學會(TADI)、菲律賓口腔

25植體醫學會(PCOI)合辦「植牙嘉年華」,邀請許多亞裔講

26者作學術及實務分享,發起籌組一個屬於亞洲人學會的構思,

27以鼓勵各地區牙醫師互通交流,增進植牙相關技術,而於同年

717月25日成立APAID,各會員國均設有分會,並於98年在菲

2律賓馬尼拉舉辦第一屆APAID國際年會,此有PCOI大會手

3冊第8頁譯文可稽(更參證2),其後於99年在泰國曼谷舉

4辦第二屆年會,與會人員包含我國、日本與韓國的亞裔講者,

5並聯名曼谷植牙研討會(BiS)共同舉辦(更參證3),可知

6據爭圖樣早於98、99年間已在兩次國際性大會中使用,並在

7當地有相當篇幅的報導(更參證4),故據爭圖樣並非如最高

8行政法院或原告所稱僅為己使用,而是為歷屆參與APAID國

9際年會之不特定牙醫師提供相應學術服務與活動安排而使用。

10且查,參加人設立於99年7月19日為APAID我國分會,於

11100年2月24日創設臉書帳號ApAid,並使用據爭圖樣作為

12標識(本院卷第291頁),嗣於102年在臺北主辦APAID第

13三屆年會,並計畫於108年舉辦第六屆年會(更參證1),可

14見據爭圖樣係作為歷次年會之常態性使用,各該會議資料刊物

15及照片可為APAID各年會主辦國使用據爭圖樣為與會牙醫師

16、牙醫學系教授、相關植牙產品廠商及工作人員提供並安排舉

17行大型會議、學術研討會之最有利佐證,符合商標法定義之商

18標使用,非如原告所稱APAID僅係暫時性會議名稱,至原告

19主張其於網路上搜尋不到APAID相關資訊,應為其不諳電腦

20使用之搜尋技巧問題,另商標之使用與是否申請註冊亦無必然

21關係,原告之主張毫無可採。

2291至94年間擔任財團法人

23台北市牙醫師公會(下稱北市牙醫師公會)副理事長暨學術主

24委,並於101年5月至102年7月擔任常務監事,堪為長年核

25心成員,更有「植牙教父」之美譽,於98年起即運用其人脈

26資源大舉推廣APAID,並於102年與紐約大學在我國合辦第

27三屆APAID年會,當時的協辦單位如北市牙醫師公會、北醫

81牙科校友會北市分會等皆為北市著名牙醫相關組織,時任吳副

2總統亦特地親臨現場,可徵97至102年間APAID於我國牙醫

3學界及業界累積之聲譽浩大,而同一時期原告之代表人周承澤

4亦在臺北地區執業,依醫師法第9條規定應加入北市牙醫師公

5會,以其恰為北市牙醫師公會成員、北醫教職員、紐約大學校

6友等身分,依一般經驗法則而言,在國內植牙醫學界舉辦如此

7盛會,同業或廠商間當略為口耳相傳,甚難想像其在臺灣北部

8植牙界卻對此完全不與聞,況當時國內持有專業植牙醫師執照

9者僅不到1千人,可謂範圍、資訊是狹小且暢通,並未如原告

10主張需以廣大牙醫市場作為憑斷。

11100年7月間,明顯遲於98、99年之APAID國

12際年會,卻使用與參加人及APAID組織僅有一、二字差異之

13中外文作為自身名稱,顯有攀附APAID組織及參加人信譽之

14意圖,參加人知悉上開情事後,因希望維持和諧,未立即提出

15相關法律行動,而係先行與原告商議前開名稱爭議,詎料原告

16無視參加人之善意,在參加人代表人於101年10月9日以臉

17書公開第一次與APAID之籌備會後,旋於同年月12日申請註

18冊系爭商標,並搶在參加人於102年3月8日舉辦第三屆AP

19AID年會之當日,再次提出第102012186號商標申請案,益證

20原告刻意挑釁及無視學界倫理之惡劣行徑,原告至今仍無法提

21出系爭商標具體創作及發想過程,對兩商標如此近似之巧合始

22終避而不談,僅空泛主張兩商標圖樣之地圖中心不同等無關緊

23要之論點,加以原告及參加人之創辦人在學經歷背景有相當的

24關聯程度,均可證原告申請註冊系爭商標實係基於仿襲據爭圖

25樣、意圖攀附APAID名譽之事實。

26六、本件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221頁至第227頁):

2791年間,維瀚牙醫再教育中心成立,同年9月19日「國維

91牙醫診所○○○」就「維瀚」商標申請註冊(原證35)。

298年8月6日至同年月9日於菲律賓馬尼拉舉辦1stAsiaPac

3ificAcademyofImplantDentistryCongress(organizedby:APA

4iD,Hostedby:PCOi),相關資料詳異議卷第34頁正、背面

5、第36頁、第38頁、第39頁。

699年7月9日成立台灣維瀚全人牙醫教育學會,101年5月

7更名為台灣亞洲植牙醫學會(即參加人),第一任理事長為○

8○○。

999年11月30日至同年12月4日於泰國曼谷舉辦TheFuture

10ImplantDentistry,相關資料詳異議卷第45頁、原證27、28。

11100年7月30日成立,當時理事長為周承澤,嗣於同

12年8月27日至同年月28日舉辦「台灣亞太植牙醫學會第一屆

13學術會議」,並使用系爭商標(原證16至19),原告之組織

14章程則於同年月30日經內政部以台內社字第1000166769號函

15准予備查。

16101年10月12日申請註冊系爭商標(原證20)。

17102年3月8日至同年月10日在我國舉辦APAID

18第三屆年會,協辦單位為北醫牙科校友會北市分會、北市牙醫

19師公會。

20

21助理教授。

22七、經兩造、參加人協議簡化本件爭點如下(本院卷第229頁)

23:

24APAID」組織是否存在?是否為商標法之權利

25主體?

26據爭圖樣是否有為商標使用之事實?是否符合商標法第5條

27商標使用之規定且屬「商業交易過程而使用」及「需足以使相

101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其使用並應符合一般商業交易習慣」

2?是否符合經濟部頒布註冊商標使用之注意事項2.2規定?是

3否有對一般不特定多數人提供服務、促銷服務?

4據爭圖樣為上述使用之時間是否早於系爭商標於100年間開始

5使用,或101年10月12日申請註冊日?

6

7悉據爭圖樣存在?是否有知悉據爭圖樣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之

8情形?

9據爭圖樣是否近似?系爭商標指定使用之系爭服務

10與據爭圖樣提供之服務是否同一或類似?

11八、本院判斷如下:

12

13卷第221頁至第227頁),並有商標異議審定書、訴願決定書

1422頁至第37頁),堪認為真正。依商

15標法第50條規定,異議商標之註冊有無違法事由,除第106

16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外,依其註冊公告時之規定。經查,系

17爭商標係於101年10月12日申請註冊,於102年9月1日

18註冊公告,嗣參加人於同年月11日對之提起異議(異議卷第

1918頁、第19頁),則系爭商標之註冊公告及提起異議,均係

20在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101年7月1日施行之商標法

21後,並無同法第106條第1項及第3項之適用,是系爭商標

22是否有不得註冊之違法事由,應以系爭商標註冊公告時之商標

23法(即100年商標法)為據。又本件商標異議事件,參加人以

24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5、11、12、14款規定對系爭商標提

25起異議,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系爭服務部分,

26有前述條文第12款規定之適用,其餘部分已不影響結果之判

27斷,而未予論究。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既僅就商標法第30條第

1111項第12款規定為審酌,本院亦僅能就此部分為判斷,至於

2系爭商標是否尚違反同條項第5、11、14款規定,自非本院審

3理範圍,此亦為兩造、參加人所不爭執(本院卷第219頁)。

4

5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

6,知悉他人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不得註冊,商

7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定有明文。本款規範意旨,係將因

8與他人有特定關係,而知悉他人先使用之商標,非出於自創加

9以仿襲註冊,顯有違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情形,列為不得註冊之

10

11

12與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

13

14仿襲之意圖。又本款保護之權利人,當然包括自然人及法人以

15外其他無權利能力之其他團體,商標權人作為商標之使用(或

16稱之為商標維權之使用,與以混淆誤認之虞為中心之他人商標

17侵權使用應予區別),除符合商標法第5條商標使用之規定

18外,更應能證明係屬「商業交易過程而使用」以及「需足以使

19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其使用並應符合一般商業交易習慣

20」之要件,其中商標使用於服務,是指為他人提供勞務或活動

21,將商標用在所提供服務營業上的相關物品、商業文書或廣告

22,或利用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等方式,以

23促銷其服務,倘作為商標之名稱或標識所提供的服務只是專為

24自己的事物或商品,不是對一般不特定多數人所提供的服務,

25不認為已合法使用,經濟部頒布註冊商標使用之注意事項2.2

26規定亦採相同見解(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394號、10

277年度判字第673號、107年度判字第301號判決意旨參照)

121。準此,商標使用於服務,必須對他人實際提供勞務或活動,

2如果只是專為自己或本身成員提供服務,並無對其他人提供服

3務者,即使有以表彰該商標名稱或標識方式區別其他來源的事

4實,仍不合於商標之使用。經查:

5APAID是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保護之無權利能力

6之其他團體:

7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受侵害者,其主體均得

8依法請求救濟。78年5月26日修正公布之商標法第37條

9第1項第11款前段,相當於現行商標法為第30條第1項

10第14款前段所稱其他團體,係指自然人及法人以外其他無

11權利能力之團體而言,其立法目的係在一定限度內保護該團

12體之人格權及財產上利益。自然人及法人為權利義務之主體

13,固均為憲法保護之對象;惟為貫徹憲法對人格權及財產權

14之保障,非具有權利能力之團體,倘有一定之名稱、組織而

15有自主意思,以其團體名稱對外為一定商業行為或從事事務

16有年,已有相當之知名度,為一般人所知悉或熟識,且有受

17保護之利益者,不論其是否從事公益,均為商標法保護之對

18象,而受憲法之保障(參照司法院釋字第486號解釋)。

19經查:

20依參加人檢具之西元2009年8月6日至同年月9日於菲

21律賓馬尼拉舉辦之第1屆APAID會議資料(異議卷第34

22頁正、背面、第36頁、第38頁、第39頁、本院前審卷

2324頁至第48頁背面、本院卷第307頁至第381頁

24),其會議主題是「口腔植體學的新挑戰」,文件載明「

25organizedby:APAiD(即使用據爭圖樣),Hostedby:PCO

26i」(異議卷第34頁正、背面、第38頁、本院前審卷

27第24頁、第25頁、第32頁、第47頁背面),由APAi

131D規劃,PCOi主辦,並列APAID與PCOi團體名稱與標

2識,可知第1屆APAID會議由APAID與PCOI共同舉辦

3;又資料有關於PCOI的故事提及「…最後PCOI也與Asi

4a-PacificAcademyofImplantDentistry(即APAiD)合作

5,使會員有機會成為口腔植體學國際知名組織的會員及專

6科醫師。…」(異議卷第34頁背面、本院前審卷24

7頁、第25頁背面、本院卷第315頁);另其訊息介紹有

8關○○○○○○○○○D.○○○人物照片下方有「1stAs

9ia-PacificAcademyofImplantDentistryCongress」及據爭

10圖樣,據會議主席(CongressChairman)○○○○○○○

11○○D.○○○醫師表示「…2009年8月6至9日…舉辦

12第1屆APAID(1stAsia-PacificAcademyofImplantDentis

13try)會議,…這場盛會是菲律賓APAID的規畫,由PCOI

14主辦,並由7個菲律賓牙醫學院共同贊助…,APAID於2

15008年7月25日成立,目標為改進及推廣口腔植體學的

16相關教育、研究、訓練,增進植牙方面國際學術交流,以

17及透過全球學術交流,讓植牙專業益發精進,目前擁有1

180個會員國,且持續擴展中,…」;續於文件有「APAID

19CONVENNERS」(APAID召集人)之人物照片及姓名,

20其中包含參加人之代表人○○○(○○○○○○○○○

21○○○○○○○○),同頁復有關於APAID「BOARDO

22FDIRECTORS」(董事會),分別列載香港、印度、日

23本、韓國、澳門、馬來西亞、菲律賓、新加坡、泰國之醫

24生姓名;此外,並有一張記載「1stAsia-PacificAcademy

25ofImplantDentistryCongressWorkingCommittee」(第

261屆APAID籌備委員會)之成員照片及介紹主席、共同

27主席、註冊委員會、科學委員會、實物/文件/交通委員

141會、紀念品籌置、高爾夫球賽委員會、會議秘書等人員名

2稱(本院前審卷29頁背面)。是綜上各情,APAID

3主席○○○○○○○○○D.○○○表示APAID於2008

4年7月25日成立,目標是改進及推廣口腔植體學的相關

5教育、研究、訓練並提供國際學術交流,及會議資料顯示

6APAID設有召集人,並由亞洲地區不同國家醫生代表組

7成董事會,又為舉辦第1屆APAID會議成立籌備委員會

8,為參與APAID會議之不特定牙醫師提供植牙知識相關

9會議之服務。

10依參加人檢具之2010年12月1日至同年月3日於泰國曼

11谷舉辦植牙研討會(BiS)之會議資料(異議卷第45頁、

12本院前審卷50頁至第67頁背面、本院卷第429頁至

13第443頁)記載,該次會議主題是「未來植牙醫學:以科

14學為基礎」,其資料記載「ThaiAssociationofDentalImpl

15antology(即TADI)andAsiaPacificAcademyofImplant

16Dentistry(即APAID)」,可知BiS研討會由TADI與A

17PAID共同舉辦,並標示TADI組織圖樣及據爭圖樣(異

18議卷第45頁、本院前審卷49頁),並於TADI及A

19PAID會長致詞(TADIPresident'sMessage及APAIDPres

20ident'sMessage)頁面分別使用TADI組織圖樣及據爭圖樣

21;泰國牙科植體學會理事長致詞稱「…Thissymposiumco

22nsistsofmorethanjustagatheringscientists,practitioners,a

23ndprofessionals,itrepresentsaturningpointinthedispensin

24gofhealthcareintheformofbetterdentistry,withitsbasehe

25reinBangkok…(…在泰國曼谷舉辦這場研討會,不僅聚

26集科學家、醫師、專業人員,也代表透過更好的牙科技術

27,帶來醫療照護的轉折點…)」(本院卷第389頁、第3

15191頁),可知參與研討會之人員並非限於牙醫師;另○

2○○○○○○○○D.○○○以APAID創會主席及理事長

3身分致詞稱「…Iamsurethatthe2ndAPAIDwillgoalong

4wayinprovidingallitsmembersavitallinktothefutureof

5implantDentistry(…我確信第2屆APAID在提供會員對

6未來的植牙醫學重要連結將有很大的成就)」(本院前審

7卷50頁),益證APAID並非只是會議名稱,亦是為

8科學家、專業人員、牙醫師安排舉行植牙醫學知識學術交

9流服務的團體。

10依參加人檢具之西元2013年3月8日至同年月10日於臺

11北國際會議中心舉辦之第三屆亞太植牙醫學會APAID國

12際年會資料(異議卷第46頁至第67頁背面),其上記載

13主辦單位為「Asia-PacificAcademyofImplantDentistry(T

14aiwan)台灣亞洲植牙醫學會」,並附TADI及APAID主

15席前次會議的致詞,並有會議現場背板及網站顯示據爭圖

16樣之照片附卷可稽,其亦延續之前兩屆APAID會議模式

17使用據爭圖樣(異議卷第62頁正、背面、第63頁背面)

18,並於「會議緣起」記載「…學會由香港、印度、印尼、

19日本、韓國、澳門、馬來西亞、菲律賓、新加坡、泰國、

20台灣、柬埔寨、澳洲、越南及美國等15個會員國共同組

21成,第一屆APAID國際年會於2009年8月於菲律賓馬尼

22拉盛大舉行,馬尼拉市長親臨會場致詞,為大會揭開序幕

23;第二屆年會於泰國曼谷舉行,超過600位亞太植牙醫師

24共襄盛舉,歷屆大會皆邀請…」,亦表達APAID之前分

25別舉辦第1、2屆年會,與前揭所述APAID提供植牙醫學

26學術交流服務,有創會主席及組織成員之內容相呼應。

27各節,APAID有團體名稱、成立宗旨、代表人及內部

161董事會,並實際以APAID名稱從事團體目的之事務活動,

2在所屬領域有相關人士知其存在,其雖未於國內設立登記

3,惟依前揭司法院解釋意旨,APAID團體亦得屬商標法第

430條第1項第12款所保護之權利人。

5系爭商標與據爭圖樣近似:

6所謂商標圖樣近似者,係指異時異地隔離與通體觀察,兩商

7標圖樣在外觀、觀念或讀音方面有相似處,具備普通知識經

8驗之相關消費者,施以通常之辨識與注意,有致混淆誤認之

9虞,此為不准商標註冊之消極要件。申言之,兩商標予人之

10整體印象有其相近之處,倘其標示在相同或類似之商品或服

11務上時,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相關消費者,在購買時施以普

12通之注意,可能會有所混淆而誤認兩者商品或服務,來自同

13一來源或誤認不同來源之間有所關聯,應構成近似。經查:

14系爭商標由外文「APAiD」,其中字母「i」以圍繞之螺旋

15圖加以設計,置於繪有亞洲地圖及經緯線之同心圓上方,並

16於同心圓外圈上下分別置有較小字體中外文「AsiaPacificA

17ssociationofImplantDentistry」、「台灣亞太植牙醫學會」

18(如附圖1所示);而據爭圖樣則由略經設計之外文「APA

19iD」置於橢圓形之地球經緯圖中央,下方並寫上外文「Asia

20PacificAcademyofImplantDentistry」(如附圖2所示)。

21兩者圖樣相較,均有相同之較大字體置於商標圖樣中央位置

22之外文「APAiD」,為引起相關消費者注意之主要識別部分

23,且該外文背景均結合有地圖及經緯線,另外文部分僅有「

24Association」與「Academy」之些微差異,而該等外文均有

25學會或協會之涵義。職是,兩者圖樣不論自整體或主要部分

26之外觀、觀念及讀音,均有相仿處,而於異時異地隔離整體

27觀察或實際交易唱呼之際,不易區辨,構成近似之商標。

171APAID使用據爭圖樣非屬商標法之商標使用:

2商標法於100年修正第5條立法理由:載明「…商標之使

3用,可區分為商標權人為維持其權利所為之使用及他人侵

4害商標權之使用兩種樣態,二者之規範目的雖有不同,惟

5實質內涵皆應就交易過程中,其使用是否足以使消費者認

6識該商標加以判斷,…本條之目的在於規範具有商業性質

7之使用商標行為。所謂『行銷之目的』,與與貿易有關之

8智慧財產權協定(AgreementonTrade-RelatedAspect

9s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TRIPSAgreemen

10t)第16條第1項所稱交易過程(inthecourseoftr

11ade)之概念類似。…」,承此本條之目的在於規範具有

12「商業性質」之使用商標行為,商標權人為商標之使用,

13除要符合商標法第5條商標使用之規定外,更須證明係屬

14於「商業交易過程而使用」及「需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

15其為商標,其使用並應符合一般商業交易習慣」之要件。

16承前所述,APAID於2008年7月25日成立,設有召集人

17,且由亞洲地區不同國家醫生代表組成董事會,對口腔植

18體國際學術交流提供籌備研討會之服務,對象包括牙醫師

19以外之科學家或其他專業人員,並非限於特定會員,又第

201屆APAID會議議題是「口腔植體學的新挑戰」(異議

21卷第38頁)、第2屆APAID會議議題是「未來植牙醫學

22:以科學為基礎」(異議卷第45頁)、第3屆會議議題

23是「植牙醫學的革新趨勢」(異議卷第47頁),其歷屆

24年會議題均有不同,是其所舉辦研討會顯非針對特定會員

25所舉辦之封閉式例行事務年會。APAID在第1、2屆APA

26ID會議相關資料使用據爭圖樣用以表彰其是籌辦會議之

27特定團體,固有以據爭圖樣表彰其所提供服務來源,使相

181關與會人員認知其是APAID組織的標識,惟據爭圖樣使

2用於前開學術會議之服務,是否基於「商業交易過程而使

3用」,則有探究必要,因商業行為多數係以營利為目的,

4雙方於法規範目的下,基於契約自由原則,進行商品或服

5務交易行為,如非以營利為目的而提供商品或服務,則係

6非營利性行為,其基於非營利目的使用標識,即與商標法

7界定於商標使用須於「商業交易過程而使用」之要件不合

8。如前所述,第1、2屆APAID會議主辦單位主席或APA

9ID創會主席及理事長之致詞及相關會議資料所載,APAI

10D以改進及推廣口腔植體學的相關教育、研究、訓練並提

11供國際學術交流為目的而籌辦會議,參加人亦自陳APAI

12D是著名之「公益性機構」(異議卷第26頁);此外,

13由卷證資料無從得知APAID以提供前開服務作為營利之

14目的,是APAID組織雖於提供舉辦植牙醫學學術研討會

15之服務時有使用據爭圖樣,但無法證明係屬於營利性之商

16業交易過程使用,即難認其就據爭圖樣之使用係商標法界

17定之商標使用。

18據爭圖樣非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先使用之商標

19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旨在避免剽竊他人創用之商標

20或標章而搶先註冊,係基於誠實信用原則、促進工商企業正

21常發展及維護競爭秩序之基礎下,賦予先使用商標者於遭他

22人不法搶註其商標時的救濟機會。經查,APAID分別在98

23年8月6日至同年月9日及99年12月1日至同年月3日舉

24辦第1、2屆APAID會議時使用據爭圖樣,已見前述,並於

25100年2月在臉書開設「ApAid」帳號使用據爭圖樣張貼第1

26屆、第2屆APAID會議活動照片及據爭圖樣截圖(本院卷

27第291頁、第477頁、第479頁);原告於100年7月30

191日設立登記,並於101年10月12日申請系爭商標註冊(審

2定卷第1頁),均在前述據爭圖樣使用之後,惟因據爭圖樣

3之使用「非」作為營利之商業交易使用,與商標法第5條「

4商標之使用」有別,與同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維護市場

5公平競爭秩序及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之功能並無關聯,是

6據爭圖樣縱較系爭商標先使用,亦非屬同法第30條第1項

7第12款規定之「先使用」商標。

8原告註冊系爭商標雖與據爭圖樣構成近似,然據爭圖樣之使

9用既非屬商標法所界定之商標先使用,誠如前述,則系爭商

10標之註冊即無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之規定,

11爰不另贅論原告是否與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

12其他關係,知悉據爭圖樣存在,及是否有仿襲意圖,併予敘

13明。

14九、綜上所述,系爭商標並無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不

15得註冊之情形,從而被告所為「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系爭服

16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即有未洽,訴願決定予以維持

17,亦有未合,原告訴請判決如其聲明所示,為有理由,應予

18准許。

19十、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及參加人其餘主張或答辯,已與本院判

20決結果無影響,爰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21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22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23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24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25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26法官蕭文學

27法官杜惠錦

201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3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

4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5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6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2

741條之1第1項前段),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

8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項但書、第2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所需要件

訟代理人之情形

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格

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

一者,得不委任

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律師為訴訟代理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

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

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

人者。

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

情形之一,經最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高行政法院認為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適當者,亦得為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

上訴審訴訟代理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人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

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

事件相關業務者。

21影本及委任書。

1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2書記官林佳蘋

3附圖:

附圖1(系爭商標)

註冊第01597817號

申請日:101年10月12日

註冊日、註冊公告日:102年9月1日

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

各種書刊雜誌文獻之編輯出版查詢訂閱翻譯、各種書刊編

輯、文書編輯、各種書刊雜誌文獻之出版發行、書刊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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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獻之出版、文獻之發行、廣告宣傳本除外之文字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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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外的版面設計、書法服務、各種書刊雜誌文獻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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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翻譯、教育服務、電腦補習班、技藝訓練班、補習

第41類

班、語文補習班、珠算補習班、才藝補習班、學校(教

育)、備有膳宿學校、函授課程、宗教教育、體操訓練、

教導服務、幼兒園、幼稚園、實地訓練(示範)、教學、

培訓服務、寄宿學校、體育教育、運動營服務、特殊教

育、對個人之技能與學術能力程度做甄別及檢定、教育考

試、技能檢定、職業訓練、性向測驗及評估、健身訓練、

教育資訊、職業輔導(教育或訓練上的建議)、就業輔

導、代辦申請有關國外各學院及大學之入學許可、提供有

關國外各學院及大學之入學資料與消息、代辦遊學服務、

代辦職業證照考試及其諮詢顧問服務、提供休閒設施、籌

辦教育或娛樂競賽、舉辦教育競賽、舉辦娛樂競賽、舉辦

運動競賽、運動會競賽計時、選美競賽安排、各種動物競

22技比賽、舉辦賽車、安排及舉行會議、安排及舉行大型會

議、安排及舉行學術討論會、安排及舉行研討會、安排及

舉行座談會、安排及舉行講習會、舉辦各種講座、籌辦文

化或教育目的之展覽、影展、休閒育樂活動規劃、派對籌

劃(娛樂)、舞會安排、舉辦頒獎活動、安排及舉行音樂

會、籌辦表演(經理人服務)、代售各種活動展覽比賽入

場券、娛樂票務代理服務、表演座位預訂、舉辦娛樂運動

及文化活動、舉辦娛樂活動、舉辦運動活動、舉辦文化活

動、影片製作、影片發行、錄影片製作、錄影片發行、碟

影片製作、碟影片發行、影片錄影片碟影片之製作、唱片

製作、唱片發行、錄音帶製作、錄音帶發行、伴唱帶製

作、伴唱帶發行。

(異議卷第18頁、前審卷一第214頁)

1

附圖2(據爭圖樣)

(異議卷第17頁、本院卷第221頁)

2

23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2107年度行商更(一)字第1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商標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