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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2107年度行專更(一)字第2號

發明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9 日

3

4原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5

6

7代表人海英俊(董事長)

8

9訴訟代理人邱珍元專利代理人

10

11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2

13

14代表人洪淑敏(局長)

15訴訟代理人謝文元

16參加人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7

18代表人洪銀樹(董事長)

19

20訴訟代理人黃耀霆律師

21吳采軒律師

22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5

23年12月29日經訴字第1050631436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24經本院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並於106年8月24日

25以106年度行專訴字第8號判決後,參加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

26高行政法院於107年6月14日以107年度判字第324號判決將原

27判決廢棄,發回本院更為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1

1主文

2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請求項1至5舉發不成立」部分之處分

3,應予撤銷。

4被告應就發明第I320688號專利作成「請求項1至5舉發成立,應

5予撤銷」之處分。

6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即准予更正部分外)及發回前上訴審訴訟費

7用由被告負擔。

8事實及理由

9一、事實概要:

10參加人於民國96年3月15日以「微型馬達之印刷電路板固定

11結構」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6108993號審查

12,准予專利,並發給發明第I320688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

13利)。之後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1項

14第1款、第4項、第23條及第26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對

15之提起舉發。參加人於102年4月12日及104年2月6日提

16出系爭專利更正本,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請求項計5項。案經

17被告依104年2月6日更正本審查,並認更正後系爭專利未違

18反前述專利法規定,於105年5月27日以(105)智專三(二

19)04118字第1052066366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04年2月

206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1至5舉發不成立」之處

21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同年12月29日經訴字第

2210506314360號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23。經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並以106

24年度行專訴字第8號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請求項1

25至5舉發不成立』部分之處分,應予撤銷。被告應就發明第I3

2620688號專利權作成『請求項1至5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

27處分。原告其餘之訴(即准予更正之處分)駁回」後,參加人

28就關於請求項1至5部分提起上訴(准予更正之處分,因原告

2

1未提起上訴而確定),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07年6月14日以

2107年度判字第324號判決將原判決廢棄發回本院更為審理。

3I320688

4號專利「請求項1至5

5就發明第I320688號專利重為「請求項1至5舉發成立,應予

6

7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86頁第9至13行記載「一印刷電路板

9,其中央具有可供套置軸管的中孔,中孔的孔徑必須接近並

10不得小於軸管外徑,且印刷電路板的下方設置有感應片,該

11印刷電路板係限制該感應片位於該凹槽內;因此,當印刷電

12路板的中孔套置於軸管上時,即同時定位了該印刷電路板的

13正確感應位置,以避免產生啟動困難情形」、第8頁第1至

146行記載「由於印刷電路板50的中孔51孔徑呈接近並不得

15小於軸管41外徑,所以當印刷電路板50的中孔51套置軸

16管41的同時,一方面可以將感應片42覆蓋固定,限制該感

17應片42位於該凹槽45內,以防止感應片42掉落,另一方

18面可以很簡單、快速又方便的定位出印刷電路板50的正確

19放置位置,以避免產生啟動困難情形」及第9頁第2至8行

20記載「印刷電路板的定位動作簡單、快速又方便:因為印刷

21電路板的中孔孔徑係接近並不得小於軸管外徑,所以當印刷

22電路板的中孔套置於軸管上時,即同時定位了該印刷電路板

23的正確感應位置,且限制該感應片位於該凹槽內,所以本發

24明可以很簡單、快速又方便的定位出印刷電路板的正確放置

25位置,以避免產生啟動困難情形,又可防止感應片掉落使馬

26達穩定運轉」等內容可知,系爭專利藉由印刷電路板設置中

27孔,使得印刷電路板的中孔套置於軸管上時,可以限制感應

28片位於凹槽內,即同時定位印刷電路板的正確感應位置,以

3

1避免產生啟動困難情形,故系爭專利欲達成避免產生啟動困

2難的目的,乃於印刷電路板設置中孔,以及限制感應片位於

3凹槽內等技術特徵,而與感應片數量及凹槽數量等數值上的

4限定無涉。

57頁第4至10行記載「基座40位於軸

6管41的周邊位置處設有數凹槽45,該凹槽45係埋設有感

7應片42,其中感應片42必須為具磁通效應的材質,例如:

8鐵金屬,且其型式可以是環狀,或者是至少二個以上且必須

9位於通過軸管41中心之徑向位置上(如圖所示),感應片

1042可對上述扇輪轉子的磁鐵產生一股向下吸附的限位力量

11,使扇輪轉子的旋轉動作更為平穩,同時可防止扇輪轉子的

12旋轉軸自軸管41中脫出」可知,系爭專利說明書已明確記

13載感應片不論為單一個(即環狀,而單一個環狀感應片及對

14應單一個凹槽)或至少2個以上,感應片本身均可以對扇輪

15轉子的磁鐵產生一股向下吸附的限位力量,達成扇輪轉子的

16旋轉動作更為平穩,同時具有防止扇輪轉子的旋轉軸自軸管

17中脫出的功效,是系爭專利說明書已自承感應片為「環狀」

18或「至少二個以上」是對等(等同)結構,亦即感應片數量

19與凹槽數量等數值限定不具有額外的功效,且系爭專利說明

20書也無任何文字記載感應片數量與凹槽數量等數值限定具有

21其他無法預期或顯著的功效,難謂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感應

22片數量上的限定相較於單一感應片具有無法預期或顯著之功

23效產生。

242圖2及其說明書第4頁第23段記載「樹脂基座11

25上固設有環狀的軛鐵12(定子軛鐵)及環狀的電路基板13

26。其中軛鐵12係由磁性體所形成」可知,證據2於電路基

27板13的下方設置有軛鐵12,軛鐵12同樣位於通過軸管15

28中心之徑向位置上;又由證據2圖3(b)可知,樹脂基座11

4

1於鄰近軸承孔15周邊設有凹槽以容置軛鐵12,而電路基板

213可限制軛鐵12位於凹槽內。承上所述,證據2與系爭專

3利請求項1的差異僅在於設置「數量」,系爭專利請求項1

4設置至少二個感應片位於數凹槽內,而證據2則是單一環狀

5軛鐵位於單一凹槽內。證據2係為步進電機,與系爭專利的

6微型馬達所屬技術領域相同,證據2圖2所揭露的步進電機

7具有永久磁石22,其軛鐵12亦為具磁通效應的材質,且亦

8設置於電路基板13的下方,依此結構配置,同樣可達到「

9軛鐵12對轉子23產生一股向下吸附的限位力量,使轉子2

103的旋轉動作更為平穩」的功效。是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

11常知識者在參酌證據2,透過數量變更的簡易手法,無需過

12度實驗驗證,即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並達

13到相同的功效,故證據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

14步性。

153或證據2、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

16步性:

17

18應片數量及凹槽數量等數值上的限定無涉,而證據3圖13

19、圖17揭示殼體81包含容置電路板10的凹槽,並有對稱

20狀二凹部813(凹槽),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基座之

21軸管周邊設有數凹槽」之技術特徵,又證據3的平衡片50

22套置於管座822,並具有二個徑向對應的部分,已揭露系爭

23專利請求項1「感應片為至少二個以上」之技術特徵。證據

243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的差異僅在於感應片的設置「位置」

25及「數量」,系爭專利請求項1將感應片設置於印刷電路板

26的下方,並設置至少二個感應片位於數凹槽內,證據3的平

27衡片50則是位於電路板10的上方,並僅有單一平衡片50

28。

5

13為無刷直流馬達構造,與系爭專利的微型馬達為相同

2技術領域,且證據3說明書第4頁第20至23行所載「該平

3衡片係由具有導磁效果之材質製成,使轉子之永久磁鐵與平

4衡片對應相吸,由該吸力進而使轉子旋轉時,產生一維持轉

5子穩定旋轉之平衡力,兼具有消除轉子轉動時所產生之晃動

6、噪音,進而可提高產品之使用壽命」,與系爭專利說明書

7第7頁第8至10行記載「感應片42可對上述扇輪轉子的磁

8鐵產生一股向下吸附的限位力量,使扇輪轉子的旋轉動作更

9為平穩,同時可防止扇輪轉子的旋轉軸自軸管41中脫出」

10的作用與功效相同。是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參

11酌證據3,透過設置位置改變及數量變更的簡易手法,無需

12過度實驗驗證,即能夠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

13並達到相同的功效,故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

14具進步性。

152的環狀軛鐵12、證據3的平衡片50(具有二個徑向

16對應的部分)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載「該感應片為至少二

17個以上」均屬對等(等同)結構,分別能達成與系爭專利請

18求項1相同之「避免啟動困難」功效,已如前述,是所屬技

19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2、3,經由對感應片簡

20單地進行修飾(二個徑向對應的部分)或置換(環狀),無

21需過度實驗驗證,亦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

22並達到相同的功效,故證據2、3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

23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24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3不具進步性:

25證據3圖21、24及其說明書第14頁第4至5行揭示,定位柱

26823分別穿設於電路板10之定位孔103及定子30之定位孔30

276,其中定子30包括線圈(或稱繞線)不僅為通常知識,亦揭

28露於證據3說明書第5頁第17至18行所載「定子3係可以成

6

1各種極數之設計,以及形成各種繞線方法者」,可知證據3確

2已揭露線圈,且其定位柱823等同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的電路

3板定位柱及系爭專利請求項3的線圈固定柱,因系爭專利關於

4線圈固定柱及電路板定位柱僅記載其作用或功效為「基座40

5上的線圈固定柱43與電路板定位柱44均各別穿過印刷電路板

650的穿孔52之後,再將線圈53插掣固定於線圈固定柱43上

7」(系爭專利說明書第8頁第7至9行),並無其他不同的作

8用或功效,是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3不具進步

9性。

10三、被告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11並辯稱:

122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132揭露一種步進馬達結構,其包含有:一樹脂基座11

14,中央設有一軸受孔15,該軸受孔內可供置入軸受16以支

15撐回轉軸23旋轉,且該軸受孔周邊設有一個凹槽(元件12

16、15之間的凹入部分,未編號);一電路基板13,中央具

17有可供套置於該軸受孔的中孔(元件12中央之孔,未編號

18),中孔的孔徑不得小於軸管外徑,且電路基板的下方設置

19有軛鐵12,該軛鐵為至少二個以上且必須位於通過該軸管

20中心之徑向位置上,該電路基板係限制該軛鐵位於該凹槽內

21。證據2的步進馬達、樹脂基座、軸受孔、軸受、回轉軸、

22電路基板及軛鐵等構件,分別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的微型

23馬達、基座、軸管、軸承、轉子、印刷電路板及感應片等技

24術特徵。

252係以單一環形軛鐵12套設在軸管周圍,證據2並未

26有進一步的教示或建議,可以將環形軛鐵及凹槽修飾成至少

27二個以上且必須位於通過軸管中心之徑向位置上之技術,原

28告復未提出相關之資料足以佐證上述的修飾、置換或轉用係

7

1為系爭專利申請時之通常知識,更遑論有合理的動機足以促

2使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將證據2所揭露之技術經

3修飾、置換或轉用即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

4

5上的線圈時,電路板沒有可供定位、固定的對象而無法正確

6定位,進而產生啟動困難的情形,所謂的啟動困難係因電路

7板無法正確定位所致,若電路板被正確定位後,啟動困難的

8問題即可解決,故系爭專利的手段係提供一種微型馬達之印

9刷電路板固定結構;而證據2係為了解決因掣動力矩而造成

10定子鐵芯控制性受損的問題,其手段係將習知鐵芯設於定子

11上的方式,改變成在固定子上設有空心線圈,在轉子上設有

12永久磁鐵,可解決掣動力矩的問題,是系爭專利與證據2的

13發明目的、所欲解決的問題及解決問題的手段無一相同。

141與證據2有技術特徵的差異,

15該等差異並非可輕易完成,復以系爭專利與證據2的發明目

16的、所欲解決的問題及解決問題的手段無一相同,故證據2

17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183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193第11、12圖揭露一種無刷直流馬達結構,其包含有

20:一殼體80,中央設有一管座802,該管座內可供置入軸管

21301以支撐一軸桿402旋轉,且該管座周邊設有一個環狀凹

22槽(元件802、801之間的凹入部分,未編號);一電路板

2310,中央具有可供套置於該管座的軸孔101,軸孔的孔徑不

24得小於管座外徑,且電路板的上方設置有平衡片50。證據3

25的無刷直流馬達、殼體、管座、軸管、軸桿、電路板及平衡

26片等構件,分別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的微型馬達、基座、

27軸管、軸承、轉子、印刷電路板及感應片等技術特徵。

281與證據3有二處差異,其一為證據3之

8

1殼體80中央之管座802之周圍係設有單一的環狀凹槽,以

2容置電路板10厚度的部分(如第12圖所示),而系爭專利

3請求項1則界定「軸管周邊設有數凹槽…該感應片位於該凹

4槽內」,二者之凹槽在形狀、數量、容置對象及目的完全不

5同;其二為證據3之平衡片50雖相當於系爭專利之感應片

6,然證據3係為具有二缺槽之單一環形構造套設在管座820

7周圍且設於電路板10與定子30之間,系爭專利請求項1則

8界定「印刷電路板下方設置有感應片,該感應片為至少二個

9以上且必須位於通過該軸管中心之徑向位置上,該印刷電路

10板係限制該感應片位於該凹槽內」,二者之感應片在形狀、

11數量及設置位置完全不同。

123揭示內容與請求項1有如上所述之差異,

13且證據3並未有進一步的教示或建議,可以將具有二缺槽之

14單一環形構造感應片修飾成至少二個以上且必須位於通過軸

15管中心之徑向位置上並設於電路板與基座間,以及將容置電

16路板之環狀凹槽修飾成至少二個以上且必須位於通過軸管中

17心之徑向位置上以容置感應片,原告復未提出相關之資料足

18以佐證上述的修飾、置換或轉用係為系爭專利申請時之通常

19知識,遑論有合理的動機足以促使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

20知識者,將證據3所揭露之技術經修飾、置換或轉用即能完

21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故證據3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

22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233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3不具進步性:

243之圖23、34及相對應說明書內容中雖已揭示有定位

25柱823、電路板之定位孔103,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

26定位柱及穿孔,惟系爭專利請求項2係包含請求項1之所有

27技術特徵,而證據3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

28性,已如前述,故證據3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

9

1具進步性。

23之定位柱823係用來供電路板10之定位孔103所穿

3設,且證據3圖23、34中並無線圈,其定位柱823自難等

4同於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線圈固定柱,況證據3不足以證明

5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故證據3亦不足

6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72、3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4不具進步

8性,證據3、4之組合及證據2、3、4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

9專利請求項4至5不具進步性:

102、3分別依附於請求項1,請求項4則依

11附於請求項2,而證據2或證據3分別未揭露系爭專利請

12求項1「該軸管周邊設有數凹槽」的技術特徵,是證據2、

133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業如前

14述,故證據2、3之組合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

154不具進步性。

169頁所載證據4固然揭露了定位凸部103可用

17加壓或熱熔接方式固定於對應定位孔112(相當於系爭專利

18請求項4之附屬技術特徵),惟證據2、3不足以證明系爭

19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且證據4仍未揭示證

20據2、3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間具差異之技術特徵,亦無相

21關之建議或教示,故證據3、4之組合及證據2、3、4之組

22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234第1、2圖所揭示電路板11包含三個各設有定位孔1

2412之延伸件111,固然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定位突部

25及穿孔,惟證據2、3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

26步性,已如前述,且證據4仍未揭示證據2、3與系爭專利

27請求項1間具差異之技術特徵,亦無相關之建議或教示,故

28證據3、4之組合及證據2、3、4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

10

1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2

3辯稱:

42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57頁第5至10行記載:「其中感應片

642必須為具磁通效應的材質,例如:鐵金屬,且其型式可

7以是環狀,或者是至少二個以上且必須位於通過軸管41中

8心之徑向位置上(如圖所示),感應片42可對上述扇輪轉

9子的磁鐵產生一股向下吸附的限位力量,使扇輪轉子的旋轉

10動作更為平穩,同時可防止扇輪轉子的旋轉軸自軸管41中

11脫出」等內容可知,該感應片42係由具磁通效應的材質所

12製成,可以使該扇輪轉子的磁鐵產生一股向下吸附的限位力

13量。因此,當該感應片42無論是形成「環狀」或「至少二

14個以上」時,同樣可達成如上所述,使該扇輪轉子的旋轉可

15以更為平穩,同時可防止扇輪轉子的旋轉軸自軸管中脫出的

16功效,其差異僅在於是否具有可以避免產生啟動困難情形之

17功效。

18

19的環形磁鐵M具有偶數磁區,當感應片42形成「環狀」時

20,以四個磁區構成環形磁鐵M為例(如本院卷第292頁圖

21形所示),四個磁區的中間L線區域為各該磁區的強磁區

22,當扇輪轉子欲停止繼續旋轉時,由於扇輪轉子的環形磁鐵

23M具有一股向下吸附「環狀」感應片42的力量,使四個磁

24區的強磁區與「環狀」感應片42的任何位置相吸附靜止,

25包括其中二強磁區分別相對應於二線圈53位置的情形,而

26當強磁區於相對應於二線圈53位置停止時,即落入俗稱啟

27動死角,導致扇輪轉子欲重新啟動旋轉時,將產生啟動困難

28的問題,故感應片42形成「環狀」之情形,僅具有上述可

11

1以使扇輪轉子的旋轉更為平穩,同時防止扇輪轉子的旋轉軸

2自軸管41中脫出的功效。

342形成「至少二個以上」且必須位於通過軸管41

4中心之徑向位置上之情形,以扇輪轉子的環形磁鐵M具有

5四個磁區與二個感應片42為例,當扇輪轉子欲停止繼續旋

6轉時,扇輪轉子的環形磁鐵M僅由其中二個磁區的強磁區

7與「二個」感應片42產生相吸附,而停止於定位。由系爭

8專利第三、六圖可知,由於二感應片42與二線圈53形成偏

9移的錯開設置,當環形磁鐵M以其中二個強磁區與「二個

10」感應片42相吸附停止時,環形磁鐵M的各該強磁區係與

11二線圈53之位置錯開,而不相對應,即轉子不會落於啟動

12死角位置,如此,當扇輪轉子欲重新啟動旋轉時,對二線圈

1353通入電流後,與二線圈53相鄰近的環形磁鐵M的強磁

14區即於瞬間因相吸磁而旋轉,具有易於啟動旋轉的效果。故

15感應片42形成「至少二個以上」之情形,可以確保強磁區

16不會停止於啟動死角的位置,除上述可以使扇輪轉子的旋轉

17更為平穩,同時防止扇輪轉子的旋轉軸自軸管41中脫出的

18功效外,更具有避免產生啟動困難的效果。

192揭露樹脂基座11上(即軸管周邊)設有單一的環狀

20凹槽,用以容置軛鐵12,軛鐵12並套設在軸管周圍之環狀

21凹槽內,是證據2的環狀軛鐵12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有「

22軸管周邊設有數凹槽」、「感應片為至少二個以上且必須位

23於通過軸管中心之徑向位置上」等技術特徵之差異,且證據

242未進一步之教示或建議可將環形軛鐵及凹槽修飾成至少二

25個以上且必須位於通過軸管中心之徑向位置上之技術,原告

26亦未提出相關之資料足以佐證前述修飾、置換或轉用係為系

27爭專利申請時之通常知識。又證據2的軛鐵12係整體為環

28狀,當轉子停止旋轉時,於環狀凹槽中的環狀軛鐵12僅能

12

1對轉子整體進行限位而使轉子自然停止,並無法限定轉子的

2停止位置,將導致轉子落入上述啟動死角,而產生啟動困難

3的問題,故證據2無法達成系爭專利「避免產生啟動困難」

4之功效。

52說明書第0007、0008段記載,啟動轉矩係馬達

6驅動時,難以使轉子高速定位,且妨礙馬達的快速響應性的

7因素,證據2欲解決的問題在於消除啟動轉矩的影響,使馬

8達的控制性優異,此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避免產生啟動困

9難」的功效無涉,且證據2說明書全文皆未記載系爭專利請

10求項1的上述功效。綜上,在證據2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

11項1的上述技術特徵與其帶來的技術效果的情況下,系爭專

12利請求項1自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故證據2不足以證明系

13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143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153揭示殼體80中央之管座802周圍係設有單一的環狀

16凹槽,以容置電路板10厚度的部分(如第12圖所示),而

17系爭專利請求項1則界定「軸管周邊設有數凹槽;…,該感

18應片為至少二個以上且必須位於通過該軸管中心之徑向位置

19上,該印刷電路板係限制該感應片位於該凹槽內」,與證據

203之凹槽在形狀、數量、容置對象及目的完全不同,屬於不

21同構造。

223之平衡片50縱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感應片,

23惟證據3之平衡片50僅為單一片體形狀,套設在管座822

24周圍且設於電路板10與定子30之間,可見該平衡片50係

25位於電路板10之上,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界定「印刷電路

26板下方設置有感應片,該感應片至少有二個以上且必須位於

27通過該軸管中心之徑向位置上」的構造亦不同;又證據3之

28平衡片50係藉由二雙扇形部位與扇輪轉子40之永久磁鐵4

13

101產生吸力,以達到防止扇輪轉子40於旋轉時脫出之功效

2,因此雙扇形部位占有較大之面積,當扇輪轉子40停止繼

3續旋轉時,會停止於占有較大面積之任意位置,即扇輪轉子

440仍可能會落於啟動死角位置,且證據3說明書並未教示

5扇輪轉子40停止繼續旋轉時不會落於啟動死角位置,與系

6爭專利請求項l之感應片還具有可避免產生啟動困難的作用

7及功效不同。

83之平衡片50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感應

9片在形狀、數量、設置位置及目的迥然不同,應屬二不同構

10造,且證據3未有進一步的教示或建議,可以將具有二缺槽

11502之單一環形構造平衡片50修飾成「至少二個以上且必

12須位於通過軸管中心之徑向位置上」,並設於電路板與基座

13間,原告復未提出相關之資料足以佐證上述的修飾、置換或

14轉用係為系爭專利申請時之通常知識,遑論有合理的動機足

15以促使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將證據3所揭露之技

16術經修飾、置換或轉用以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且

17請求項1可達成「避免產生啟動困難」之功效,為證據3所

18無法預期,故證據3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

19性。

203或證據2、3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

21進步性:

222揭示一「步進馬達」,其所欲解決之問題在於去除掣

23動力矩之影響,以提供控制性佳之扁平型步進馬達,而證據

243揭示一「無刷直流馬達構造」,其所欲解決之問題在於如

25何使轉子之永久磁鐵與平衡片對應相吸,由該吸力進而使轉

26子旋轉時,產生一維持轉子穩定旋轉之平衡力,兼具有消除

27轉子轉動時所產生之晃動、噪音,進而可提高產品使用壽命

28。是證據2、3所欲解決之問題完全不同,且就系爭專利如

14

1何使微型馬達的電路板可以快速、方便又正確的定位,以避

2免產生啟動困難情形之所欲解決問題而言,證據2、3均未

3給予任何啟示和建議,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並

4無參考、引用組合證據2、3之動機。況證據2屬於一種薄

5型馬達,與證據3之非薄型馬達在構造上多所不同、近乎互

6斥,並無參考、轉用之可能,亦無組合動機。

72係依附於請求項1,而證據2、證據3皆

8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且證據2、3並

9無組合動機,俱如前述,縱強加組合證據2、3,由於證據2

10未教示或建議可將環形軛鐵及凹槽修飾成至少二個以上且必

11須位於通過軸管中心之徑向位置上的技術,證據3亦未進一

12步教示或建議可將具有二缺槽之單一環形構造感應片修飾成

13至少二個以上且必須位於通過軸管中心之徑向位置上並設於

14電路板與基座間,以及將容置電路板之環狀凹槽修飾成至少

15二個以上且必須位於通過軸管中心之徑向位置上以容置感應

16片的技術,因此,證據2、3之組合亦未能完成系爭專利之

17「該軸管周邊設有數凹槽」、「該感應片為至少二個以上且

18必須位於通過該軸管中心之徑向位置上」等技術特徵,及達

19成系爭專利「避免產生啟動困難」的效果,故證據3或證據

202、3之組合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21據3或證據2、3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

22進步性:

235頁倒數第3行以下記載「然而,當馬

24達結構不斷的朝向薄型化、小型化設計時,為了節省空間,

25必須將定子組簡化成固定於電路板上的線圈」、第8頁第7

26至9行記載「然後,基座40上的線圈固定柱43與電路板定

27位柱44均各別穿過印刷電路板50的穿孔52之後,再將線

28圈53插掣固定於線圈固定柱43上」等內容,並參酌第四圖

15

1可知,系爭專利係將習知馬達之定子組簡化,於電路板上僅

2設置線圈,並於基座上凸伸至少二線圈定位柱,供線圈插掣

3固定,達到使薄型化馬達之線圈直接且穩固固定於電路板(

4基座)之功效。

53並非薄型化馬達,仍具有佔據大量軸向厚度之習知

6定子組,其第24圖中╳部位係該定子組之繞線部,並非系

7爭專利所述經簡化為獨立構件之線圈,二者之構造已有不同

8,況證據3之定位柱僅以極小之高度卡合於該定子組,並未

9插伸貫穿該定子組,與系爭專利之線圈係直接插設於線圈固

10定柱上亦有不同,是證據3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使該

11線圈固定柱穿過該穿孔之後,可供插掣固定線圈」之技術特

12徵,自無法預期上述「使薄型化馬達之線圈直接且穩固固定

13於電路板(基座)」之功效;縱強加組合構造互斥之證據2

14的薄型馬達線圈與證據3的習知馬達定子組,亦未揭露系爭

15專利請求項3之上開技術特徵,故證據3或證據2、3之組

16合皆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172、3或證據3、4或證據2、3、4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

18專利請求項4至5不具進步性:

192、3無組合動機,已如前述,又證據4揭示一「超薄

20風扇結構改良」,其所欲解決之問題在於提供一種有效縮減

21風扇整體高度,而具有輕薄短小特性之超薄風扇結構設計,

22與證據2、3所欲解決問題均不相同,且就系爭專利欲解決

23如何使微型馬達的電路板可以快速、方便又正確的定位,以

24避免產生啟動困難情形之問題而言,證據2、3、4均未給予

25任何啟示和建議,是證據2、3或證據3、4或證據2、3、4

26均無組合動機。

274、5依附於請求項2,包含請求項1、2之

28全部技術特徵,而證據2、3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

16

1求項2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證據4亦未揭示請求項1「

2軸管周邊設有數凹槽」及「該感應片為至少二個以上且必須

3位於通過該軸管中心之徑向位置上」等技術特徵,亦無相關

4之建議或教示,故證據2、3或證據3、4或證據2、3、4之

5組合均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至5不具進步性。

6五、經兩造、參加人協議簡化本件爭點如下(本院卷第205頁至

7第207頁):

8

91至5是否明確記載申請專利之發明?

101至5是否欠缺必要技術特徵?

112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

122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133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不具進步性?

142、3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4不具進步

15性?

162、3、4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至5不具進

17步性?

183、4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至5不具進步

19性?

20六、本院判斷如下:

21

22」為專利法第71條第3項本文所明定。查系爭專利申請日為

2396年3月15日,經被告於98年11月26日審查核准專利,

24並於99年2月11日公告。嗣原告於102年2月27日提出舉

25發,經被告審查,於105年5月27日為「104年2月6日之

26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1至5舉發不成立」之處分,故

27系爭專利有無應撤銷之原因,應適用核准審定時即92年2月

286日修正公布、93年7月1日施行之專利法(下稱92年專利

17

1法)規定。

2參加人於104年2月6日提出更正申請,業經被告為准予更正

3之處分,嗣原告不服,而向本院前審提起行政訴訟,惟此部分

4業經本院前審判決駁回,且原告未上訴而告確定,此亦經最高

5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324號判決確認(本院卷第39頁)

6,是就系爭專利准予更正部分業已確定,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7業經前審判決認定系爭

8專利說明書明確且充分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5明確記

9載、申請專利之發明未欠缺必要技術特徵,並不違反92年專

10利法第26條第2項至第4項之規定,且證據2不足以證明系

11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當事人就該等部分並未上訴最高

12行政法院,是該部分爭點業經前審判決確定,非屬本院審理範

13圍,併予敘明。

14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15

16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頁倒數第7行至第6頁第3行所載,

17習用的馬達結構(如附圖1之第一圖所示),其電路板32

18係呈固定於定子組30底部所突伸的複數腳柱31上,再使定

19子組30套置固定於軸管21外周,以達到定位目的,所以,

20該電路板32的內孔33本身是不與軸管21接觸;然而,當

21馬達結構不斷的朝向薄型化、小型化設計時,為了簡省空間

22,必須將定子組簡化成固定於電路板上的線圈,此時,該電

23路板則失去了可供定位、固定的對象;因此,則必須重新思

24考並開發一種全新概念的電路板固定結構,使微型馬達的電

25路板可以快速、方便又正確的定位,以避免產生啟動困難情

26形(本院卷第235頁至第236頁)。

27

28依系爭專利說明書之摘要所載,系爭專利為一種微型馬達之

18

1印刷電路板固定結構,其包含一基座與一印刷電路板,基座

2中央設有軸管,軸管外周突伸至少一個以上的電路板定位柱

3,印刷電路板中央具有可供套置軸管的中孔,中孔孔徑必須

4接近並不得小於軸管外徑,且其對應電路板定位柱設有穿孔

5;因此,當印刷電路板的中孔套置於軸管上時,可同時定位

6其正確感應位置,又可防止感應片掉落使馬達穩定運轉,且

7電路板定位柱穿過穿孔之後,可利用黏膠或熔接固定,使印

8刷電路板與基座完全服貼,以避免翹曲或振動(本院卷第2

933頁)。

10

11系爭專利之第二圖為分解示意圖、第三圖為平面示意圖、第

12四圖為局部剖面示意圖(一)、第五圖為局部剖面示意圖(

13二)、第六圖另一種實施型態之平面示意圖(如附圖1所示

14)。

15

16系爭專利原公告之申請專利範圍共5項,嗣參加人於104年

172月6日申請更正,經被告為准予更正之處分,原告不服提

18起訴願、行政訴訟,經本院前於106年8月24日以106年

19度行專訴字第8號判決駁回「准予更正」之部分,因原告未

20提起上訴而告確定,俱如前述,本院自應依更正後之申請專

21利範圍審理,更正後系爭專利範圍共5項,其中請求項1為

22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其內容如下:

23

24,中央設有一軸管,該軸管內可供置入軸承以支撐一轉子

25旋轉,且該軸管周邊設有數凹槽;一印刷電路板,中央具

26有可供套置於該軸管的中孔,該中孔的孔徑必須接近並不

27得小於該軸管外徑,且該印刷電路板的下方設置有感應片

28,該感應片為至少二個以上且必須位於通過該軸管中心之

19

1徑向位置上,該印刷電路板係限制該感應片位於該凹槽內

2。

31項所述微型馬達之印刷電路板固定結

4構,其中該基座位於該軸管的周邊位置,突伸有至少一個

5以上的電路板定位柱,且該印刷電路板對應於該電路板定

6位柱設有至少一個以上的穿孔。

71項所述微型馬達之印刷電路板固定結

8構,其中該基座位於該軸管的周邊位置,突伸有至少二個

9以上的線圈固定柱,該線圈固定柱必須位於通過該軸管中

10心之徑向位置上,該印刷電路板對應於該線圈固定柱設有

11至少二個以上的穿孔,使該線圈固定柱穿過該穿孔之後,

12可供插掣固定線圈。

132項所述微型馬達之印刷電路板固定結

14構,其中該電路板定位柱頂端可利用黏膠或熔接方式固定

15。

162項所述微型馬達之印刷電路板固定結

17構,其中該印刷電路板周邊突伸有數定位突部,各定位突

18部可供設置一穿孔。

19舉發證據技術分析:

202為西元2004年(93年)11月11日公開之日本第00

2100-000000

22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即96年3月15日),可為

23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242之技術內容:

25依證據2說明書第0009段所載:「本発明に係るステッ

26ピングモータは、第1の磁性薄板上に扁平型の空芯コイ

27ルを通電可能に設けた固定子と、前記固定子に回転自在

28に軸支される第2の磁性薄板上に、前記空芯コイルに対

20

1して所定の間隙を介して対向配置される永久磁石を設け

2た回転子とを具備する(本發明之步進馬達,其係具備定

3子及轉子;該定子係在第1磁性薄板上設置可任意通電之

4扁平型空心線圈;該轉子設有永久磁鐵,該永久磁鐵係相

5對該空心線圈具有一規定間隙,相對向配置第2磁性薄板

6上,該第2磁性薄板係可任意旋轉的樞設在該定子)」(

7第31頁、第108頁)。

82之主要圖式:

9證據2之圖2為分解立體圖、圖3為上視圖及剖面圖(如

10附圖2所示)。

113為90年2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423760號「無刷直

12流馬達構造」專利,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即96

13年3月15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143之技術內容:

15依證據3說明書之摘要所載,證據3揭露一種無刷直流馬

16達構造,係由具導磁材質製成平衡片,平衡片以軸孔與定

17子被軸管貫穿結合,軸管樞接有轉子,轉子被控制元件控

18制啟動旋轉,轉子有環形永久磁鐵,且直徑近似於平衡片

19第28頁背面

20)。

213之主要圖式:

22證據3之第20圖為其第三較佳實施例之局部放大圖、第

2321圖為其第四實施例之分解立體圖、第22圖為第四實施

24例之上視圖、第24圖為第四實施例之局部放大圖(如附

25圖3所示)。

264為1999年(88年)12月14日公告之美國第600091

279號「減少厚度之風扇(Fanwithreducedthickness)」專利

28,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即96年3月15日),可

21

1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24之技術內容:

3依證據4說明書之摘要記載:「Afanincludesahousingc

4ontainingareceivingspaceandhavingonesidecontainingap

5luralityofreceivingrecesseseachconnectingtothereceiving

6space,acircuitboardreceivedinthereceivingspaceandincl

7udingapluralityofelongatedextensionpieceseachsecuredi

8noneofthereceivingrecesses,anaxialsleevemountedonth

9ecircuitboardandreceivedinthereceivingspace,abearing

10mountedintheaxialsleeve,astatormountedontheaxialslee

11veandreceivedinthereceivingspace,andfanbladesrotatab

12lyreceivedinthereceivingspaceandincludinganaxlerotatab

13lymountedinthebearing.(一種風扇,包括:一具有容納

14空間的殼體,且其一側包含多個容納凹槽,每個容納凹槽

15連接到容納空間;一電路板容納在容納空間,並包括多個

16細長延伸件,每個延伸件固定在一個容納凹槽;一軸套安

17裝在電路板並容納在容納空間;一軸承安裝在軸套內;一

18定子安裝在軸套並容納在容納空間;以及多個風扇葉片可

19旋轉地容納在容納空間,並包括軸可旋轉地安裝在軸承中

20第4頁、本院卷第263頁)。

214之主要圖式:

22證據4之圖1為第一實施例之分解立體圖、圖2為第1圖

23之部分放大圖(如附圖4所示)。

24證據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25證據2發明名稱所揭露之步進馬達可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

261標的名稱中之微型馬達;證據2圖3(如附圖2所示)揭

27露一電路基板13被固定於樹脂基座11上。因此,證據2已

28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種微型馬達之印刷電路板固定結

22

1構」之技術特徵。

2證據2圖2、3揭露該樹脂基座11,中央設有一軸管(即附

3圖2之圖2元件符號15標示處),該軸管內可供置入軸承

416、32以支撐一回轉軸23旋轉。因此,證據2已揭露系爭

5專利請求項1「一基座,中央設有一軸管,該軸管內可供置

6入軸承以支撐一轉子旋轉」之技術特徵。惟證據2之樹脂基

7座11上僅設有單一的環狀凹槽,以容置該軛鐵12,而有別

8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基座軸管周邊設有數凹槽,以容置該

9等感應片之技術特徵。是以,證據2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

10項1基座之「該軸管周邊設有數凹槽」之技術特徵。

11證據2圖2、3揭露一電路基板13,中央具有可供套置於該

12軸管的中孔,且其孔徑不小於軸管外徑,該電路基板13下

13方設置有軛鐵12,該電路基板13係限制軛鐵12位於樹脂

14基座11之凹槽內;另證據2說明書第【0025】段記載:軛

15鐵12及電路基板13係藉由熱加壓緊固等形成固定,而不會

16相對樹脂基座11產生相對之旋轉或往軸向之移位(舉發卷

17第31頁背面、第106頁、第107頁背面),其中證據2之

18軛鐵12可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感應片。是以,證據

19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印刷電路板,中央具有可供

20套置於該軸管的中孔,中孔的孔徑必須接近並不得小於軸管

21外徑,且印刷電路板的下方設置有感應片,該印刷電路板係

22限制該感應片位於該凹槽內」之技術特徵,惟證據2並未揭

23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該感應片為至少二個以上且必須位於

24通過該軸管中心之徑向位置上」之技術特徵。

25承上所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證據2之差異在於:證據2

26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軸管周邊設有數凹槽」及「該

27感應片為至少二個以上且必須位於通過該軸管中心之徑向位

28置上」之技術特徵。惟查:

23

1由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上下文,並參酌系爭專利說明書內

2容記載「…該印刷電路板係限制該感應片於該凹槽內…」

3、「基座(40)位於軸管的周邊位置處設有數凹槽(45)

4,該凹槽(45)係埋設有感應片(42),…」、「…先將

5感應片(42)放置於基座(40)上的數凹槽(45)…」(

6本院卷第236頁、第237頁),可知軸管周邊之所以設有

7數個凹槽,乃係供「至少二個感應片」設置,亦即凹槽之

8數量僅是為了與感應片數目相對應,其技術手段在於藉由

9印刷電路板將感應片限制於凹槽內,以防止感應片脫出,

10此與證據2圖2、圖3利用電路基板13將軛鐵12(相當

11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感應片)限制於樹脂基座11之凹

12槽內,二者之技術手段相同,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相較於

13證據2而言,僅是凹槽及感應片之數量的簡單變更。

14再者,系爭專利請求項1將感應片的位置界定為「須位於

15通過該軸管中心之徑向位置上」,而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

167頁記載「…該凹槽(45)係埋設有感應片(42),其中

17感應片(42)必須為具磁通效應的材質,例如鐵金屬,且

18其型式可以為環狀,或者是至少二個以上且必須位於通過

19軸管(41)中心之徑向位置上(如圖所示),感應片(42

20)可對上述扇輪轉子的磁鐵產生一股向下吸附的限位力量

21,使扇輪轉子的旋轉動作更為平穩,同時可防止扇輪轉子

22的旋轉軸自軸管(41)中脫出…」(本院卷第237頁),

23可知當感應片分為至少兩個,為使其能夠「對上述扇輪轉

24子的磁鐵產生一股向下吸附的限位力量」而將感應片的位

25置界定為「須位於通過該軸管中心之徑向位置上」,而證

26據2係採用單一的環狀軛鐵12穿設於軸管,當然無需複

27數的凹槽,更無需特定其位置,即可對於上方的永久磁鐵

2822產生向下吸附的限位力量,且觀系爭專利說明書前開

24

1所載「…感應片42必須為具磁通效應的材質,…,且其

2型式可以是環狀,或者是至少二個以上且必須位於通過軸

3管41中心的徑向位置上…」,是環狀軛鐵本身即可視為

4多個位於軸管中心之徑向位置上的感應片,其所產生的吸

5附限位力量自不亞於二個感應片,亦可得證環狀感應片與

6二個相對於軸管中心徑向位置的感應片,乃屬可相互替換

7之技術手段。

8承上所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相較於證據2所揭露之技術

9內容,僅有凹槽與感應片數量之些微差異,且系爭專利請

10求項1並未有何有利功效或無法預期之功效,而證據2既

11已揭露環狀軛鐵,對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

12,考量到環狀軛鐵之材料節省或進行簡單的設計變更時,

13即得對環狀軛鐵進行形狀或數量多寡之調整,同時也會相

14對應地設有相同數量的凹槽來加以容置,是以系爭專利請

15求項1之發明僅係對證據2之技術內容簡單地進行修飾即

16可輕易完成,故證據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

17步性。

18參加人主張證據2不具有避免產生啟動困難情形之功效,並

19以4個磁區構成扇輪轉子的環形磁鐵M為例(如本院卷第2

2092頁圖形所示),當強磁區相對應於二線圈53位置停止時

21,即落入俗稱啟動死角,導致扇輪轉子欲重新啟動旋轉時,

22將產生啟動困難的問題;而由系爭專利第三、六圖可知,由

23於二感應片42與二線圈53形成偏移的錯開設置,當環形磁

24鐵M以其中二個強磁區與「二個」感應片42相吸附停止時

25,環形磁鐵M的各該強磁區係與二線圈53之位置錯開,而

26不相對應,即轉子不會落於啟動死角位置,是系爭專利具有

27避免產生啟動困難的效果云云。惟查:

28系爭專利請求項1是否具有參加人所述避免啟動困難之功

25

1效,應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之技術手段,並參酌系

2爭專利說明書所明確記載或能予以推導者,始能加以考量

3。依參加人所述,啟動困難問題肇因於扇輪轉子磁鐵之強

4磁區、線圈及感應片三者的相對位置關係,而系爭專利係

5以「二感應片與二線圈形成偏移的錯開設置」避免啟動困

6難。然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中並未記載任何關於扇輪轉

7子磁鐵之強磁區或線圈位置之技術特徵,且僅界定「該感

8應片為至少二個以上且必須位於通過該軸管中心之徑向位

9置上」,並未提及「感應片」與「線圈」要形成偏移的錯

10開設置,是不能據此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相較於證據2

11具有避免啟動困難之功效。

12又系爭專利說明書第8頁第2至6行、第9頁第2至7行

13分別記載「…由於印刷電路板(50)的中孔(51)孔徑呈

14接近並不得小於軸管(41)外徑,所以當印刷電路板(50

15)的中孔(51)套置軸管(41)的同時,一方面可以將感

16應片(42)覆蓋固定,限制該感應片於凹槽(45)內,以

17防止感應片(42)掉落,另一方面可以很簡單、快速又方

18便的定位出印刷電路板(50)的正確放置位置,以避免啟

19動困難情形;…」、「…因為印刷電路板的中孔孔徑係接

20近並不得小於軸管外徑,所以當印刷電路板的中孔套置於

21軸管上時,即同時定位了該印刷電路板的正確感應位置,

22且限制該感應片位於該凹槽內,所以本發明可以很簡單、

23快速又方便的定位出印刷電路板的正確放置位置,以避免

24產生啟動困難情形,又可以防止感應片掉落…」(本院卷

25第238頁、第239頁),可知系爭專利係以將印刷電路板

26套置於軸管,定位出印刷電路板的正確放置位置,並限制

27感應片於凹槽內,作為解決產生啟動困難問題之技術手段

28,而證據2既已揭露電路基板13定位於軸管,並限制軛

26

1鐵12(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感應片)位於凹槽內

2的相同技術內容,自難認系爭專利請求項1相較於證據2

3有無法預期之功效。

4證據3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不具進步性:

53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6證據3是有關一種無刷直流馬達構造,依證據3第21圖

7(如附圖3所示)揭露該無刷直流馬達之電路板10被固

8定於殼體82上,該殼體82中央設有一管座822,該管座

9822內可供置入軸管301以支撐一軸桿402旋轉,其中證

10據3之殼體82、凹槽(未編號,即管座322周邊)、電

11路板10、管座822及軸管301分別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

12項1之基座、凹槽、電路板、軸管及軸承;惟證據3之殼

13體82上僅設有單一之凹槽(即管座322周邊),用以容

14置電路板10,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基座軸管周邊用以

15容置感應片之數凹槽不同。是以,證據3並未揭露系爭專

16利請求項1基座之「該軸管周邊設有數凹槽」技術特徵。

17由證據3第21、24圖(如附圖3所示)揭露之內容,可

18知該馬達之電路板10中央具有可供套置於該管座822的

19軸孔101,且其孔徑不小於管座822外徑,而該電路板10

20上方設置有平衡片50,其中證據3之電路板10及平衡片

2150分別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印刷電路板及感應片

22。惟查,證據3之平衡片僅有1個,且設於電路板10「

23上方」,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感應片至少2個設於電路板

24「下方」不同,復依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系爭專利請求

25項1之發明,係藉由印刷電路板的中孔套置於軸管內,同

26時將感應片限制於下方的凹槽內加以定位,以快速定位出

27印刷電路板的正確放置位置(本院卷第239頁),誠如前

28述,是證據3之平衡片50置於電路板10「上方」,並無

27

1法經由電路板10的定位加以限制平衡片50之位置。是以

2,證據3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該印刷電路板的下

3方設置有感應片,該感應片為至少二個以上且必須位於通

4過該軸管中心之徑向位置上,該印刷電路板係限制該感應

5片位於該凹槽內」之技術特徵。

61與證據3之差異在於:證據

73之殼體82上僅設有單一的凹槽,且該凹槽係用來容置

8電路板10,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界定之「軸管周邊設有

9數凹槽」技術特徵不同;又證據3之平衡片50雖相當於

10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感應片,但該平衡片50係設於電路

11板10「上方」,不具有經由電路板10將平衡片50定位

12於凹槽內之技術內容,是證據3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界定

13之「印刷電路板下方設置有感應片,該感應片為至少二個

14以上且必須位於通過該軸管中心之徑向位置上,該印刷電

15路板係限制該感應片位於該凹槽內」技術特徵不同。衡酌

16證據3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間之差異及前述系爭專利之功

17效,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尚非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

18常知識者依證據3所揭露之技術內容加以修飾所能輕易完

19成者,故證據3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20。

212、3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包

22括請求項1全部之技術特徵,而證據3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

23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證據3自亦不足以證明系

24爭專利請求項2、3不具進步性。

25證據2、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4不具進步性

26:

272依附於請求項1,並進一步界定「該基座

28位於該軸管的周邊位置,突伸有至少一個以上的電路板定位

28

1柱,且該印刷電路板對應於該電路板定位柱設有至少一個以

2上的穿孔」之附屬技術特徵。經查,證據3第21、24圖(

3如附圖3所示)已揭露殼體82位於管座822的周邊位置,

4突伸有二個定位柱823,且電路板10對應於定位柱823設

5有定位孔103,藉由定位柱823穿設於電路板10之定位孔1

603,可將電路板10予以定位,已揭露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

72之附屬技術特徵。又證據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

8具進步性,業如前述,由於證據2、3均為馬達風扇之相關

9技術領域,證據2與證據3在防止扇輪轉子於旋轉時脫出之

10作用與功能相同,並均具有定子、轉子、軸管、軸承、電路

11板、感應片等相同功能或作用之組合構件,而證據3已教示

12在殼體82及電路板10上分別設有定位柱823、定位孔103

13,可將電路板10加以定位之技術內容,已見前述,因此所

14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面對證據2之電路基板13

15如何定位於樹脂基座11中之問題時,自有動機參考、結合

16證據3所揭露之前述技術內容,據以修飾證據2之電路基板

1713與樹脂基座11,使之利用定位孔及定位柱來加以定位而

18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發明,故證據2、3之組合足

19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203依附於請求項1,並進一步界定「該基座

21位於該軸管的周邊位置,突伸有至少二個以上的線圈固定柱

22,該線圈固定柱必須位於通過該軸管中心之徑向位置上,該

23印刷電路板對應於該線圈固定柱設有至少二個以上的穿孔,

24使該線圈固定柱穿過該穿孔之後,可供插掣固定線圈」之附

25屬技術特徵。經查,證據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

26進步性,業如前述,又證據2圖2、圖3(如附圖2所示)

27揭露在電路基板13上方設有空心線圈3a至3d,雖證據2

28並未揭露在基座上設有線圈固定柱,以使線圈固定柱由下至

29

1上依序穿過電路基板後再固定線圈,然而由證據3第21、2

24圖(如附圖3所示)已揭露利用殼體82上的定位柱823,

3由下至上依序穿過電路板10之定位孔103、平衡片50之定

4位孔504及定子30之定位孔306,據以同時定位電路板10

5、平衡片50及定子30。既證據2之結構由下至上依序為電

6路基板、空心線圈等構件,則基於證據3教示以定位柱由下

7至上同時定位多個構件之原理,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

8識者在面臨如何定位證據2之電路基板、空心線圈等構件時

9,自有動機參考、組合證據3所揭示之技術內容並將之運用

10於證據2,使之利用定位柱同時定位電路基板及空心線圈,

11進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發明,故證據2、3之組

12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134依附於請求項2,並進一步界定「該電路

14板定位柱頂端可利用黏膠或熔接方式固定」之附屬技術特徵

15。證據2、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16,已如前述,又證據2說明書第【0025段】記載「軛鐵12

17及電路基板係藉由熱加壓緊固等形成固定」(舉發卷第31

18頁背面、第107頁背面),且證據3第20圖(如附圖3所

19示,舉發卷第9頁背面)及其說明書第12頁、第13頁載明

20「…二定位柱304分別穿設於電路板10之定位孔103及平

21衡片50之定位孔504,再將定位柱304末端『熱壓』成鈎

22部305並卡合於電路板10之定位孔103周緣」(舉發卷第

2323頁正、背面),是證據3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前

24述附屬技術特徵。由於電路板定位柱係穿設過電路板之定位

25孔而將電路板予以定位,定位孔與定位柱間之間隙不免造成

26電路板與定位柱間或有振動之可能,則對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27有通常知識者而言,自有動機以證據3教示之方式將定位柱

28頂端與電路板進一步固接,進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4

30

1之發明,故證據2、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

2具進步性。

3證據2、3、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5不具進步

4性:

52、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6已見前述,故證據2、3、4之組合自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

7求項4不具進步性。

85依附於請求項2,並進一步界定「該印刷

9電路板周邊突伸有數定位突部,各定位突部可供設置一穿孔

10」之附屬技術特徵。經查,依證據4圖1(如附圖4所示)

11及其說明書第2欄第37、38行及第53、54行揭露電路板1

121具有三個突伸的延伸件111,且每一延伸件111均具有容

13納凹槽112,可藉由容納凹槽112與殼體10上的定位凸部1

1403相互配合,將電路板11固定於殼體10的容納空間100

15內(舉發卷第2頁背面),故證據4之延伸件111上設置容

16納凹槽11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前述附屬技術特徵。

17又證據2、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18,業如前述,而證據4所揭露之技術內容亦屬風扇馬達,亦

19均具有定子、轉子、軸管、軸承、電路板之組合結構,與證

20據2、3屬相同或相關之技術領域,復依證據4所教示將電

21路板11固定於殼體上之技術手段,則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

22通常知識者欲強化電路板與殼體間之固定或定位時,除了證

23據3所教示之定位柱外,當有動機再進一步依證據4所示,

24將電路板設有延伸件及容納凹槽,進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

25求項5之發明,故證據2、3、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

26求項5不具進步性。

27證據3、4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5不具進步性

28:

31

1系爭專利請求項4、5間接依附於請求項1,誠前所述,證據3

2並未揭露或教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該軸管周邊設有數凹槽」

3及「印刷電路板下方設置有感應片,該感應片為至少二個以上

4且必須位於通過該軸管中心之徑向位置上,該印刷電路板係限

5制該感應片位於該凹槽內」之技術特徵,證據4固然揭露了系

6爭專利請求項5之附屬技術特徵,但仍未揭露證據3與系爭專

7利請求項1間之前述差異,縱使組合證據3、4仍無法完成系

8爭專利請求項5之發明,故證據3、4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

9專利請求項4、5不具進步性。

10七、綜上所述,證據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11證據2、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4不具進步性

12,證據2、3、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至5不具

13進步性,是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5違反92年專利法第22條第

144項規定,應予撤銷。從而,被告所為「請求項1至5舉發不

15成立」部分之處分,顯有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有未

16洽。原告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請求項1至5舉

17發不成立」之部分,並命被告重為「請求項1至5舉發成立

18,應予撤銷」之處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19八、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參加人其餘主張或答辯,已與本院判

20決結果無涉,爰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21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除確定部分即准予更正部分外)為有

22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

23前段,判決如主文。

24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25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26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27法官蕭文學

28法官杜惠錦

32

1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3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

4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5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6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2

741條之1第1項前段),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

8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項但書、第2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所需要件

訟代理人之情形

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格

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

一者,得不委任

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律師為訴訟代理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

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

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

人者。

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

情形之一,經最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高行政法院認為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適當者,亦得為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

上訴審訴訟代理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人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

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

事件相關業務者。

33

影本及委任書。

1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2書記官林佳蘋

3

34

1附圖:

2附圖1(系爭專利主要圖式):

3

4

5

35

1附圖2(證據2之圖式):

2

3附圖3(證據3之圖式):

4

361

2

3

4

371附圖4(證據4之圖式):

2

3

4

38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2107年度行專更(一)字第2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發明專利舉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