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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商訴字第95號

商標異議智財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蔡惠如蔡志宏伍偉華

上訴人
即原告
杰特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洪杰(董事)
輔佐人
張志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因商標異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4 月30日本院107 年度行商訴字第95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 分之1 ,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同法第241 條之1 第1項、第244 條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惟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合法之訴訟代理人,亦未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不合程式。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蔡志宏

                法 官 伍偉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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