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行商訴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杰特企業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商訴字第9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杰特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杰(董事) 輔 佐 人 張志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因商標異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4 月30日本院107 年度行商訴字第95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 分之1 ,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同法第241 條之1 第1 項、第244 條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惟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合法之訴訟代理人,亦未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不合程式。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蔡志宏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