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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專訴字第88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蔡惠如蔡志宏伍偉華

原告
鄭錦雲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洪淑敏(局長)
參加人
邱宥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宥翔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且上述規定準用於其他訴訟。

二、原告於民國105 年3 月25日以「工作梯之加固平衡桿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8 項,經被告編為第105204173 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527915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之後參加人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22條第2 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違反前述專利法規定,以107 年3 月27日(107 )智專三(三)06020 字第1072026597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8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同年9 月19日經訴字第10706309310 號決定駁回。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

三、本件訴訟的結果,如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參加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參加人有必要參加本件訴訟,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蔡志宏

                法 官 伍偉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行專訴字第88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新型專利舉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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