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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8年度行專訴字第6號

設計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李維心林洲富陳忠行

原告
帝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謝綉氣(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李宗德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訴訟代理人
陳佩貞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毓貞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洪淑敏(局長)
參加人
德商戴姆勒有限公司
代表人
吉哈德鮑爾 BAUER,GERHARD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設計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德商戴姆勒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於民國97年4 月23日向被告申請設計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7302370號審查後,於98年3 月21日准予專利(下稱系爭專利)。原告於106 年7 月24日以系爭專利圖式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117 條第2 項、第3 項及第118 條第2 項等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因被告認為此舉發案有辦理聽證之必要,於107 年10月19日舉行聽證,並製作聽證紀錄(原處分卷《乙證2 》第60至85頁)。嗣被告以同年11月16日(107 )智專三(一)03027 字第10721072550 號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下稱原處分)。此為經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依行政訴訟法第109 條規定,免除訴願程序,原告即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本件訴訟的結果,如認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參加人有必要參加本件訴訟,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陳忠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行專訴字第6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設計專利舉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