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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9年度行聲字第2號

聲請迴避智財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蔡惠如杜惠錦何若薇

聲請人
即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洪淑敏(局長)
代理人
李東秀
代理人
簡正芳
參加人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柯長崎(董事長)
代理人
祁明輝專利師
代理人
林素華專利師
代理人
涂綺玲專利師
相對人
即原告
瑞士商諾華公司(NOVARTIS AG)
代表人
Anna Hewitt(全球智財長)、Conrad Arnander(資深法律顧問)
相對人
德商LTS洛曼治療系統公司(LTS LOHMANN THERAPIE-SYSTEME AG)
代表人
Sebastian Kiewtiz(專利長)、Bernd Grunes(專利顧問)
共同代理人
簡秀如律師

 朱淑尹專利師

              8 樓

 黃裕煦專利師

上列當事人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聲請人聲請技術審查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8 年度行專訴字第52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於民國109 年1 月13日裁定指定之張子威技術審查官,然張子威技術審查官係公告號I389709 發明專利(下稱系爭專利)申請之審查人員,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2 款規定,聲請上開技術審查官迴避系爭事件等語。

二、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 條規定:「技術審查官之迴避,依其所參與審判之程序,分別準用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次按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2 款規定:「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二曾在中央或地方機關參與該訴訟事件之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查參加人就公告號I389709 號發明專利提起舉發,經聲請人即被告於107 年11月8 日為「請求項1 至28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下稱原處分),相對人即原告提起訴願,經濟部予以駁回(下稱訴願決定),相對人遂向本院起訴,經本院以系爭事件受理,故系爭事件之行政處分及訴願決定,即前述原處分及訴願決定。而張子威技術審查官係系爭專利申請之審查人員,並非原處分或訴願決定之審查人員,並未參與系爭事件之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故聲請人以上開規定聲請技術審查官迴避,自屬無據,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何若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行聲字第2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