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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9年度行專訴字第16號

發明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汪漢卿林洲富曾啓謀

原告
聚泰環保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周文東(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家輝 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洪淑敏(局長)
訴訟代理人
韓薰蘭
參加人
奧地利商蘭仁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奧托漢尼曼(Head of Patents )
代表人
華特羅伊(Patent manager )
訴訟代理人
林志剛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廖文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9年2 月19日經訴字第1080631681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請點選右方連結以取得判決全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241 條之1 第1 項前段),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項但書、第2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 所 需 要 件 ││代理人之情形 │ │├─────────┼────────────────┤│(一)符合右列情形│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   之一者,得不│ 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   委任律師為訴│ 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   訟代理人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 │ 利代理人者。 │├─────────┼────────────────┤│(二)非律師具有右│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列情形之一,│ 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經最高行政法│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院認為適當者│ 。 ││ ,亦得為上訴│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 審訴訟代理人│ 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 │ 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一)、(二)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二)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啓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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