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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行專訴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官
    汪漢卿林洲富曾啓謀
  • 法定代理人
    周文東、洪淑敏

  • 原告
    聚泰環保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法人奧地利商蘭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9年度行專訴字第16號 原   告 聚泰環保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周文東(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家輝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訴訟代理人 韓薰蘭 參 加 人 奧地利商蘭仁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奧托漢尼曼(Head of Patents ) 華特羅伊(Patent manager ) 訴訟代理人 林志剛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廖文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9 年2 月19日經訴字第1080631681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請點選右方連結以取得判決全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啓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241 條之1 第1 項前段),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項但書、第2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 所 需 要 件 ││代理人之情形 │ │├─────────┼────────────────┤│(一)符合右列情形│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   之一者,得不│ 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   委任律師為訴│ 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   訟代理人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 │ 利代理人者。 │├─────────┼────────────────┤│(二)非律師具有右│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列情形之一,│ 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經最高行政法│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院認為適當者│ 。 ││ ,亦得為上訴│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 審訴訟代理人│ 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 │ 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一)、(二)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二)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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