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9年度行聲字第2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洪淑敏(局長)
- 代理人
- 李東秀
- 代理人
- 簡正芳
- 參加人
-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柯長崎(董事長)
- 代理人
- 祁明輝專利師
- 代理人
- 林素華專利師
- 代理人
- 涂綺玲專利師
- 相對人
- 即原告
- 瑞士商諾華公司(NOVARTIS AG)
- 代表人
- Anna Hewitt(全球智財長)、Conrad Arnander(資深法律顧問)
- 相對人
- 德商LTS洛曼治療系統公司(LTS LOHMANN THERAPIE-SYSTEME AG)
- 代表人
- Sebastian Kiewtiz(專利長)、Bernd Grunes(專利顧問)
- 共同代理人
- 簡秀如律師
朱淑尹專利師
8 樓
黃裕煦專利師
上列當事人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聲請人聲請技術審查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8 年度行專訴字第52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於民國109 年1 月13日裁定指定之張子威技術審查官,然張子威技術審查官係公告號I389709 發明專利(下稱系爭專利)申請之審查人員,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2 款規定,聲請上開技術審查官迴避系爭事件等語。
二、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 條規定:「技術審查官之迴避,依其所參與審判之程序,分別準用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次按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2 款規定:「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二曾在中央或地方機關參與該訴訟事件之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查參加人就公告號I389709 號發明專利提起舉發,經聲請人即被告於107 年11月8 日為「請求項1 至28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下稱原處分),相對人即原告提起訴願,經濟部予以駁回(下稱訴願決定),相對人遂向本院起訴,經本院以系爭事件受理,故系爭事件之行政處分及訴願決定,即前述原處分及訴願決定。而張子威技術審查官係系爭專利申請之審查人員,並非原處分或訴願決定之審查人員,並未參與系爭事件之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故聲請人以上開規定聲請技術審查官迴避,自屬無據,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