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專訴字第32號
- 原告
- 長庚大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謝清傑 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乙○○(局長)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簡正芳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7年度行專訴字第32號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簡正芳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