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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專訴字第32號

發明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李得灶汪漢卿王俊雄

原告
長庚大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 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乙○○(局長)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簡正芳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7年度行專訴字第32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發明專利舉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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