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7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商訴字第14號

商標註冊智財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陳國成曾啟謀陳忠行

原告
法商美麗殿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Societe ds Hotel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蔡瑞森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訴訟代理人 王彩鳳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註冊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5 月14日所宣示之判決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法官簽名欄之「法官蔡惠如」應更正為「法官曾啟謀」。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不符,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陳忠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士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行商訴字第14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商標註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