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商訴字第14號
- 原 告
- 法商美麗殿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Societe ds Hot
- el
- 代 表 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長文律師
- 蔡瑞森律師
- 被 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 表 人
- 王美花(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王彩鳳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註冊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5 月14日所宣示之判決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法官簽名欄之「法官蔡惠如」應更正為「法官曾啟謀」。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不符,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