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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專訴字第86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陳國成曾啟謀蔡惠如

上訴人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郭台銘(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孫建國律師
被上訴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
參加人
邱垂隆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99年1 月28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扣除在途期間2 日(智慧財產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 條規定參照),已逾20日期間,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245 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惠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行專訴字第86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新型專利舉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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