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06號
- 上訴人
即被告之父 李信彰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李仁豪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 年度智易字第54號,中華民國101 年10月3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緝字第94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45 條定有明文。法定代理人為被告獨立上訴,必以被告係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前提,倘被告業已成年,且精神健全,被告之父母即不得以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身分,獨立為被告上訴。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之父李信彰雖為被告李仁豪之利益獨立提起上訴,惟被告李仁豪為民國00年0 月00日出生,李信彰提起上訴時,被告李仁豪業已成年,並非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揆諸上開說明,李信彰不得以被告法定代理人之身分獨立,為被告李仁豪之利益提起獨立上訴,故李信彰所為獨立上訴為不合法,且無法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判決駁回其上訴。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