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刑智聲字第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呂基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基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呂基豐因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53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1 │2 │ ├──────┼───────────┼───────────┤ │ 罪 名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 │ │ │品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2 月 │有期徒刑3 月 │ ├──────┼───────────┼───────────┤ │ 犯罪日期 │98年4 月間某日至98年12│98年4 月間某日至98年12│ │ │月14日止 │月14日 │ ├──────┼───────────┼───────────┤ │偵查(自訴)│高雄地檢99年度偵字第 │高雄地檢99年度偵字第 │ │機關及案號 │5885號 │5885號 │ ├─┬────┼───────────┼───────────┤ │最│法 院│高雄地方法院 │智慧財產法院 │ │後├────┼───────────┼───────────┤ │事│案 號│100 年度訴字第10 號 │100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41│ │實│ │ │號 │ │審├────┼───────────┼───────────┤ │ │判決日期│100年4月20日 │100年9月1日 │ ├─┼────┼───────────┼───────────┤ │確│法 院│高雄地方法院 │智慧財產法院 │ │定├────┼───────────┼───────────┤ │判│案 號│100 年度訴字第10 號 │100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41│ │決│ │ │號 │ │ ├────┼───────────┼───────────┤ │ │確定日期│100年5月17日 │100年9月1日 │ ├─┴────┼───────────┼───────────┤ │是否為得易科│ │ │ │罰金之案件 │ 是 │ 是 │ ├──────┼───────────┼───────────┤ │備註 │高雄地檢100 年度執字第│高雄地檢100年度執字第 │ │ │14063 號 │13946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