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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刑智上訴字第66號

違反著作權法智財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陳忠行林洲富曾啟謀

上訴人
即被告
陳軒浩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11月14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2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6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判決送達後起算;原審法院(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第384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陳軒浩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判決書業於民國102 年11月25日合法送達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170 頁)。是被告對本院前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之合法期間,依前揭規定為10日,並自送達判決之翌日即102 年11月26日起算,且因被告住新北市板橋區,依智慧財產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規定,並無在途期間可資扣除,上訴期間至102 年12月5 日止即告屆滿,上訴人遲至102 年12月10日始提起上訴,有卷附被告提出刑事上訴狀之收文戳記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被告所提第三審上訴,顯已逾期,而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刑智上訴字第66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著作權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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