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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刑智聲字第7號

聲請交付保護管束智財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曾啟謀林秀圓蔡如琪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文博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文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受刑人林文博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分別經本院9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5號、101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74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7 月確定,於民國102 年6 月10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4 年3 月6 日法授矯字第10401540891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中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三、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3 月6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卷第3 頁正反面),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蔡如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刑智聲字第7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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