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刑智上易字第82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韋德昌
- 被告
- 林文財
- 被告
- 曾茂鈞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吳志勇律師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蔡明叡律師
- 被告
- 徐江南
- 被告
- 陳竑廷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陳憲鑑律師
汪哲論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6 月3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案由欄關於「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
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