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刑智聲字第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文博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文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受刑人林文博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分別經本院9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5號、101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74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7 月確定,於民國102 年6 月10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4 年3 月6 日法授矯字第10401540891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中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三、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3 月6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卷第3 頁正反面),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