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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7號

違反著作權法智財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陳忠行曾啟謀林洲富

上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代表人
林嘉愷
代理人
戴元彬
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菀萱 律師
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盈佳 律師
被告
幸紹文

陳宥伍

李平和

上列當事人因被告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9 月22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所示,應更正記載為「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 年度原智訴字第1 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其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應更正為「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 年度原智訴字第1 號」,誤寫為「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 年度智訴字第1 號」部分,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更正記載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7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著作權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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