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7號
- 上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代表人
- 林嘉愷
- 代理人
- 戴元彬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張菀萱 律師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李盈佳 律師
- 被告
- 幸紹文
陳宥伍
李平和
上列當事人因被告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9 月22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所示,應更正記載為「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 年度原智訴字第1 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其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應更正為「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 年度原智訴字第1 號」,誤寫為「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 年度智訴字第1 號」部分,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更正記載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