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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刑智抗字第4號

違反商標法智財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蔡惠如杜惠錦張銘晃

抗告人
林國棟
即被告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證據保全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 年3 月17日裁定(104 年度智易字第1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請求准予扣押HOUYA 契約書正本,以避免證據滅失而請求證據保全等語。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本案業已於民國105 年1 月22日進行第一次審判程序,聲請人於105 年3 月11日方始聲請證據保全,顯然不合於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等語。

三、抗告意旨略以:本案審理時,第一審法院曾於庭訊諭令告訴代理人提出美商HOUYA 公司之相關資料供辦,當庭為告訴代理人允諾,但回去後商議結果竟遭由訴外人趙○○呈報,已全數銷燬,致影響本案審理調查證據至鉅,被告事後知告訴人方面有此等陽奉陰違銷燬證物資料之行徑,乃於105 年3月11日準備程序提出呈送證物以證明美商H0UYA 契約係偽造不實之假契約,並請扣押以免遭銷燬湮滅重要有利於被告之證據。又刑事訴訟法第219 條之1 第1 項規定,告訴人於證據有湮滅、偽造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時,即符合聲請證據保全要件,至刑事訴訟法第219 之4 第1 項之規定,僅係「得」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聲請,並未禁止於第1 次審判期日後聲請,況再依同條第4 項亦明定法院或受命法官認為聲請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保全證據之裁定尤明,是只問有否理由,並無非一定於審判期日前聲請之。而該偽造不實之假契約亦屬有利於被告之最直接反證證據,若無法及時保全直接之證據,則如何查明事實真相?原裁定有違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之1 之被告主動證明暨訴訟權利,告訴人確有銷燬湮滅不存在之美商HOUYA 公司之資料紀錄,又以假契約提告本案,故該假不存在之契約有證據保全之必要,以維被告訴訟權益云云。

四、按案件於第一審法院審判中,被告或辯護人認為證據有保全之必要者,得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聲請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保全證據處分。遇有急迫情形時,亦得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219 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此經參酌該條項立法理由為「案件於第一審之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基於發見真實與保障被告防禦及答辯權,亦應賦予被告或辯護人向該管法院聲請保全證據之權利,至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後,仍有保全證據之必要者,則於審判期日聲請法院調查證據已足。若遇有急迫情形時,則許被告或辯護人得逕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之,爰參考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2 項及日本刑事訴訟法第179 條第1 項之規定,增訂本條第1 項,以資適用」,可知,依本條項之規定,案件於第一審法院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被告或辯護人始有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保全證據之權利,如於第一審法院第一次審判期日後或於第二審法院審理程序中,自無該條項之適用。次按法院認為保全證據之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即以裁定駁回之。但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219 條之4 第4 項亦定有明文。

五、查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第一審法院於105 年1 月22日審判期日進行第一次審判程序,有審判筆錄1 份在卷可稽(見高雄地方法院103 年度智易字第13號刑事卷第90-103頁),然聲請人於105 年3 月11日始向第一審法院聲請保全證據,亦有刑事呈送證物狀、公務電話記錄各1 份在卷可憑(見同上卷第192-193 頁、199 頁背面),則本件聲請既非在第一審法院第一次審判期日之前,顯然不合於法律上程式,且屬無法補正之事項,揆諸上開規定及立法理由,自屬於法不合。至抗告意旨前揭所指,顯與刑事訴訟法第219 條之4 第1 項規定意旨不符,尚無可採。從而,原裁定以抗告人聲請保全證據為不合法,駁回其聲請,洵屬適法有據,抗告意旨任意指摘原裁定不當,請求撤銷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張銘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刑智抗字第4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商標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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