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9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6號

違反商標法等智財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李維心彭洪英熊誦梅

上訴人
張淑玲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 年度智易字第1 號,中華民國106 年7 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緝字第6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逾期,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第350 條第1 項及第367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張淑玲(下稱上訴人)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原審於民國106 年7 月21日以106 年度智易字第1 號判決後,於106 年8 月1 日送達判決正本至上訴人住所即「基隆市○○區○○路000 號8 樓之9 」,由上訴人之受僱人收受,有原審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原審卷第154 頁),是依前揭說明,本件上訴期間應自送達之翌日即106 年8 月2日起算至同年月11日(星期五)止屆滿。惟上訴人遲至106年8 月12日始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狀,有卷附上訴人刑事上訴狀所蓋具「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收狀」戳章日期可憑,顯已逾越法定上訴之不變期間(10日),且無從命補正。從而,上訴人之第二審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第372 條,判決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熊誦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6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商標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