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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2106年度刑智上訴字第40號

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智財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3 日

3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4上訴人林錫宏

5即被告

6

7

8選任辯護人粘舜權律師

9蔡尚琪律師

10葉光洲律師

11上訴人連信欽

12即被告

13

14選任辯護人蔡宜真律師

15上訴人林紀倫

16即被告

17

18選任辯護人蘇忠聖律師

19上訴人賴斌

20即被告

21

22選任辯護人鍾欣惠律師

23吳孟宇律師

24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

25法院105年度智訴字第10號,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第一審

26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9861號

27),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11主文

2原判決撤銷。

3林錫宏、連信欽共同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使用,而犯營業秘密

4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5林紀倫、賴峯斌共同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使用,而犯營業秘密

6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7附表三之營業秘密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9事實

10一、林錫宏原係址設○○○○○區○○路0段000號7樓之1吉

11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吉諾公司,總公司為Genesis

12TechnologyUSA,Inc.,下稱美國吉諾公司)之董事長兼總經理

13,統籌公司一切事務,任職期間為民國96年3月12日至102

14年4月30日;林紀倫原係經臺灣吉諾公司派駐該公司轉投資

15設立之深圳吉諾電子有限公司(下稱深圳吉諾公司)擔任副

16總經理,負責產品開發設計及工廠管理,任職期間為95年12

17月27日至102年7月31日;賴斌原係臺灣吉諾公司之採

18購部副理,負責接洽供應商,任職期間為97年12月1日至1

1902年7月9日;連信欽原為臺灣吉諾公司員工,任職日期為

2097年10月00日至100年8月31日。緣「鑽寶電子有限公司

21」(址設大陸地區浙江省樂清市虹橋鎮溪西工業園區,負責

22人為大陸地區人民○○○,下稱大陸鑽寶公司)係臺灣吉諾

23公司之上游生產廠商,建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漢公

24司)係臺灣吉諾公司之客戶。林錫宏於101年12月6日仍擔

25任臺灣吉諾公司董事長期間,與臺灣吉諾公司董事長特助○

26○○、當時已離職之連信欽、大陸鑽寶公司負責人○○○在

27東部非洲外海之「賽席爾共和國」共同成立與大陸鑽寶公司

21相同英文名稱之境外公司「0000000ELECTRONICSCO.,LTD

2」(址設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3MAHESeychelles,下稱賽席爾鑽寶公司)。臺灣吉諾公司其

4他股東發現後質疑林錫宏之動機,林錫宏乃於102年4月30

5日出售其對臺灣吉諾公司之持股,並退出臺灣吉諾公司經營

6。詎林錫宏、連信欽、林紀倫、賴峯斌及大陸鑽寶公司成年

7員工○○○共同基於意圖為賽席爾鑽寶公司未來營運之利益

8,及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使用下列至臺灣吉諾公司之

9成本、供應商等資料之接續犯意聯絡,為下列行為:

10林紀倫將知悉、持有臺灣吉諾公司「2012Cost」、「2000Cos

11t」物料成本分析表之營業秘密,未經授權而重製上開營業秘

12密,並於102年5月28日下午9時15分以電子郵件(000000

[email protected])寄送「0000-0-00_Pace&Technicolor_Costmeeti

14ng.zip」檔案給連信欽([email protected]),於該檔案

15內之「Pace」、「Technicolor」資料夾內有臺灣吉諾公司「20

1612Cost」、「2000Cost」物料成本分析表之營業秘密(附表

17三編號1);連信欽旋於同日下午10時10分將上開檔案寄給

18林錫宏([email protected]),洩漏臺灣吉諾公司前開營

19業秘密(附表二編號9)。

20林紀倫知悉、持有臺灣吉諾公司成本分析表之營業秘密,於1

2102年6月22日上午12時28分,未經授權而重製,並以電子

22郵件([email protected])寄送「成本分析表.zip」檔案之

23營業秘密(附表三編號2)給連信欽及大陸鑽寶公司○○○,

24洩漏臺灣吉諾公司之上開營業秘密(附表二編號12)。

25連信欽於102年7月1日上午11時28分寄電子郵件(00000

[email protected])給大陸鑽寶公司○○○,稱:「00000000

[email protected]這家專門做rj45價格不錯」等語;○○

31○於同日下午12時34分回覆稱:「請將圖紙上傳至雲端硬

2盤中…0000://000000.000.00/帳號:[email protected]

3密碼:0000000.00」等語;賴峯斌知悉、持有臺灣吉諾公司G

4Ti00-30265-XX圖紙料號「GTi00-30265-00SmartCardCo

5nnector」之成本預估表及相關實際成本資料之營業秘密,竟

6未經授權而重製,且於同日下午6時34分以電子郵件(0000

[email protected])回覆連信欽,並副知○○○,稱:「我已經

8把圖紙檔案放到cisco文件夾…等我明天到公司後,我會把

9供應商及價格補上(如果有找到的話)」等語,將其所持有臺

10灣吉諾公司GTi00-30265-XX圖紙料號「GTi00-00000-00Sm

11artCardConnector」之成本預估表(內有相關供應商之登

12載)及其相關實際成本的營業秘密(附表三編號3),以cis

13co文件夾上傳至000雲端硬盤,洩漏給連信欽及○○○,○

14○○於翌日(即同年7月2日)回覆稱已看到(附表二編號1

156)。

16賴峯斌(離職前)於102年7月2日下午2時56分,將所知

17悉、持有臺灣吉諾公司Cisco-FoxconnList之營業秘密(附

18表三編號4),未經授權而重製並以電子郵件(0000000000@0

190000.000)寄送「CiscoTotalList_00000000.xls」檔案給

20連信欽([email protected])及○○○,並稱:「先提供

21部分cost,其他空白部分仍在想辦法拿到,會盡快提供給各

22位」等語,洩漏臺灣吉諾公司前開營業秘密(附表二編號17

23)。

24賴峯斌自臺灣吉諾公司離職後,於102年8月1日下午12時

2558分以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將其所知悉、持有臺

26灣吉諾公司「FYQ4'13CiscoSARFQ(IM)-Pease000pleteb

27efore14thFEB2013.xlsx」檔案之營業秘密(附表三編號

415),未經授權而重製寄給連信欽,並副本給林錫宏(0000000

[email protected]),而洩漏臺灣吉諾公司前開營業秘密(附表

3二編號29)。

4二、案經臺灣吉諾公司告訴、美國吉諾公司告發臺灣新北地方檢

5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6理由

7壹、程序部分:

8甲、按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同年11月1日施行之公司法刪

9除原第375條「外國公司經認許後,其法律上權利義務及主

10管機關之管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中華民國公司同」之

11規定。在前開公司法修正施行前,美國吉諾公司於102年7

12月26日與臺灣吉諾公司提起告訴時,未據提出其在我國經認

13許之資料,在我國不能認其為法人,無權利能力,僅能認其

14係非法人團體,而刑事訴訟法無如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

15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之規定

16,故非法人團體縱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並無權利能力;另

17營業秘密法亦無類似公平交易法第47條著作權法第102條

18、商標法第99條對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得為告訴或提起自訴

19之規定,是美國吉諾公司對被告等提出告訴,其性質僅屬告

20發而非告訴,先予敘明。

21乙、證據能力部分:

22一、就附表一非供述證據,除編號4、19、22、27、30、32、40

23以外之電子郵件及其附檔、雲端硬盤列印資料部分,被告等

24及辯護人主張係私人不法取得之證據云云,經查:

25按刑事訴訟法之證據排除原則,係指將具有證據價值,或真實

26之證據因取得程序之違法,而予以排除之法則。偵查機關違法

27偵查蒐證適用證據排除原則之主要目的,在於抑制違法偵查、

51嚇阻警察機關之不法,其理論基礎源自憲法之正當法律程序實

2踐,鑒於民事、刑事、行政或懲戒等手段,尚無法有效遏止違

3法偵查、嚇阻警察機關之不法,唯有不得已透過證據之排除,

4使人民免於遭受國家機關非法偵查之侵害或干預,防止政府濫

5權,藉以保障人民之基本權,具有其憲法上之意義。此與私人

6不法取證係基於私人之地位,侵害私權利有別。因私人非法取

7證之動機,或來自對於國家發動偵查權之不可期待,或因犯罪

8行為本質上具有隱密性、不公開性,產生蒐證上之困窘,難以

9取得直接之證據,冀求證明刑事被告之犯行之故,而私人不法

10取證並無普遍性,且對方私人得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或訴諸刑事

11追訴或其他法律救濟機制,無須藉助證據排除法則之極端救濟

12方式將證據加以排除,即能達嚇阻私人不法行為之效果,倘將

13私人不法取得之證據均予以排除,不僅使犯行足以構成法律上

14非難之被告逍遙法外,而私人尚需面臨民事、刑事之訟累,在

15結果上反而顯得失衡,且縱適用證據排除法則,亦難抑制私人

16不法取證之效果。職是,偵查機關違法偵查蒐證與私人不法取

17證,為不同之取證態樣,兩者所取得之證據排除與否,理論基

18礎及思維方向應非可等量齊觀,私人不法取證難以證據排除法

19則作為其排除之依據及基準,應認私人所取得之證據,原則上

20無證據排除原則之適用。例外情形,係私人故意對被告使用暴

21力、刑求等方式,而取得被告之審判外之自白或證人之證述,

22因違背任意性,且有虛偽高度可能性,基於避免間接鼓勵私人

23以暴力方式取證,自應排除該證據之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8

24年度台上字第5658號、98年度台上字第578號、97年度台上

25字第734號判決意旨參照)。

26附表一除編號4、19、22、27、30、32、40以外之電子郵件

27及其附檔、雲端硬盤之光碟列印資料(分別放於偵查卷或藍本

61列印資料),係告訴人臺灣吉諾公司、告發人美國吉諾公司所

2提出用以告訴被告等涉嫌違反營業秘密法等罪之私人取證,並

3非在警察指示下非法取得之證據,該等證據之取得並無國家公

4權力之介入,亦非對被告等使用暴力、刑求等方式而取得;且

5營業秘密本質上為無體財產(intangibleproperty)或智慧財產

6(intellectualproperty),其縱使採取合理保密措施,於被侵

7害時不像有體財產權一般易於被發覺,加以妨害營業秘密犯罪

8行為本質上具有隱密性、不公開性,難以即時取得直接之證據

9,蒐證上有其困窘性,而該等有關妨害營業秘密之私人取證係

10基於個案之偶發性與特殊性,並無普遍性,參酌前開最高法院

11判決意旨,前揭電子郵件及其附檔、雲端硬盤列印資料等證據

12既無國家公權力介入,即與證據排除法則基於憲法正當法律程

13序在限制政府的行為(governmentaction),而非在規範私人

14取證之法理無違,該等證據均具證據能力。

15按事件甫發生或發生後不久,基於備忘之目的而製作之文書,

16固係審判外陳述,惟若屬基於備忘之目的而製作,文書本質上

17具有其固有之可信賴性,證據法莫不賦予證據能力。所謂文書

18是否基於備忘之目的而製作?其製作是否係於事件甫發生或發

19生後不久?須依個案之情形酌定,要屬事實審之職權,如不違

20反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均不得指為違法。且符合此種傳聞例

21外容許之文書,並不以經歷事件之人自己製作為要件,若委由

22他人製作,亦不影響此種文書之證據能力。又賦予此種備忘文

23書之證據能力,應屬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3款傳聞例

24外(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21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除

25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3之情形外,下列文

26書亦得為證據:…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

27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3款定有明

71文。被告等爭執附表一編號4賽席爾鑽寶公司之會議紀錄無

2證據能力,惟衡諸常情公司之會議紀錄,係就該次會議之進行

3或決議之事項即時予以忠實紀錄,以為公司行事依據或備忘資

4料,除非有犯罪之故意外,通常並無虛偽記載之動機與利益,

5是附表一編號4賽席爾鑽寶公司會議紀錄,依常情係屬於可

6信的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況被告林錫宏為賽席爾鑽寶公

7司之負責人、被告連信欽入股該公司,亦為被告林錫宏、連信

8欽所不爭執(原審卷一第85頁、第220頁、第222頁),依

9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及刑事訴訟法第159之4第3款之規定

10,堪認附表一編號4賽席爾鑽寶公司會議紀錄有證據能力。

11附表一編號22之建漢公司回覆合盛法律事務所函(102年度

12他字第3874號卷─下稱他卷,他卷二第87頁),提供有關

13建漢公司員工○○於業務往來使用之電子郵件及聯絡對象之姓

14名、電子郵件,依其函覆提供資料之內容、性質,於客觀上有

15可憑認其函覆所提供資料真偽之其他資訊可供比對,建漢公司

16並無虛偽函覆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3款

17定,堪認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該函件亦得為證據。

18附表一編號32係臺灣吉諾公司員工薪資表,係從事業務之人

19於業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其真實性之保障極高,並無顯有不

20可信之情況,該當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得為證

21據之特信性文書之要件,具有證據能力。

22附表一編號19、27、30、40係告訴代理人整理之資料,非作

23為證據使用,無論述其證據能力之必要,併予敘明。

24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25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

26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

27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81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2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3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

4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

559條之5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經查,本件除上開

6所示證據資料外,檢察官、被告4人及其辯護人對本判決所

7引用其他供述證據(告訴代理人之供述除外)之證據能力不

8爭執,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供述

9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尚難認有何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

10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

11證據能力。

12三、本判決所引用之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

13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本院於審

14理期日提示予被告4人及其辯護人辨識而為合法調查,自均

15得作為本判決之證據。

16四、告訴人臺灣吉諾公司稱告發人美國吉諾公司於102年3月間

17接獲不詳人士之黑函(檢舉人提供一個USB隨身碟),交給

18臺灣吉諾公司處理(他卷一第89、118頁),惟該隨身碟已

19找不到,惟查告訴人臺灣吉諾公司所稱該USB隨身碟係於10

202年3月間不詳人士提出,是在本件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發生之

21前,與本案犯罪事實認定無關,且該證據未曾提出,爰不論

22述其證據能力,併此敘明。

23貳、實體部分:

24一、訊據被告等均否認犯行,被告林錫宏辯稱:伊知道○○○

25在大陸鑽寶公司任職,但不知道被告連信欽與○○○聯繫,

26亦無指示或參與連信欽與賴峯斌間之信件往來,並不記得有

27收過被告連信欽所寄發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電子郵件,且

91僅為該郵件之副本收受人,被告連信欽自偵查至審理時一再

2證稱該些電子郵件係誤寄,卷內亦無任何證據顯示伊有為任

3何回應之行為,與其他共同被告間並無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4,況伊於案發時與臺灣吉諾公司已無委任關係,被告賴峯斌

5則係擔任臺灣吉諾公司採購部副理,並非採購部副總經理,

6僅為僱傭關係,而非受委任處理事務之人,其等應無成立背

7信罪共同正犯之可能;伊有投資賽席爾鑽寶公司,但僅為單

8純之商業投資,該公司之業務範圍與臺灣吉諾公司不同,且

9伊已於102年3月12日退出,同年5月21日電子郵件係因

10○○先主動詢問「batterypack」(電池盒)之廠商,臺灣吉諾

11公司未生產販售該產品,伊才介紹被告連信欽予其認識,但

12伊對後續之交易項目、標的或內容均無任何指示,更未受有

13報酬費用(他卷二第241頁),原審亦未敘明伊介紹Technico

14lor公司之○○予被告連信欽,致臺灣吉諾公司喪失與建漢公

15司交易之期待利益間有何因果關係;本案「SupplierList_KL0

160000000.xls」之內容僅為一般交易過程中均會提供之名稱、地

17址、電話等基本資料,難認具秘密性,其內容亦未見包含產

18品價格,無從透過該檔案與臺灣吉諾公司為價格競爭,自無

19對其財產或其他利益致生損害之情形;又深圳吉諾公司並非

20臺灣吉諾公司轉投資所設立,而係汶萊吉諾公司之投資,且

21建漢公司與臺灣吉諾公司無任何交易往來紀錄,並非臺灣吉

22諾公司之客戶,原審上開認定與事實不符;另原判決附表三

23所引產品發票之抬頭「GnensisElectro-MechanicalInc.」並非

24臺灣吉諾公司之英文名稱,其上所載地址亦非臺灣吉諾公司

25之登記地址(他卷一第23頁),反較近似香港商信程股份有

26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信程公司)之地址(上證1、2),

27但其發票日卻均早於信程公司之設立登記日,顯見其真實性

101有疑,原審未予審酌,亦有悖於證據法則。被告連信欽辯

2稱:伊傳送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電子郵件予被告林錫宏是

3傳錯了,伊不記得被告賴斌有無寄發如附表二編號16、附

4表二編號18所示之電子郵件給伊,且被告賴峯斌已證稱其傳

5送之圖紙為供應商公開之圖紙,並非原判決附表三臺灣吉諾

6公司之圖紙,又被告賴峯斌與證人○○○已證稱被告賴峯斌

7上傳之供應商資料是○○○提供,並非臺灣吉諾公司所有,

8且伊僅要求被告賴峯斌協助找供應商資料,則被告賴峯斌上

9傳吉諾公司所有之資料,應屬其個人行為,與伊無涉;又被

10告林錫宏介紹廠商與伊認識,乃一般商業正常交際,原審並

11未敘明其與原判決附表三圖紙之關連性,另伊並非向○○報

12價,只是回覆○○之電子郵件,告知○○編料號是已經生產

13了,未編料號的是將開模生產的,僅就料號編排方式作說明

14,未告知或決定料號之價格云云。被告林紀倫辯稱:伊對

15於原審判決事實欄一、所載之事實不知情,也沒有看被告

16賴斌寄發如附表二編號18所示之電子郵件,均僅被動接收

17電子郵件而已,伊並非臺灣吉諾公司或美國吉諾公司之員工

18,深圳吉諾公司與臺灣吉諾公司之經營權及股權持有人各異

19,彼此間無隸屬關係,亦從未有吉諾集團之稱謂,原審以吉

20諾集團之名,認定伊受任於臺灣吉諾公司確屬率斷,且伊業

21務上亦不會經手廠商資料,證人○○○已證稱伊對臺灣吉諾

22公司之伺服器資料本無讀取權限,伊係因深圳吉諾公司總經

23理00000指示,才代轉關於產品之成本資料,供大陸鑽寶公

24司評估是否降價,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與伊寄送之檔案並無

25關係,伊亦未接受賽席爾鑽寶公司任何利益,難謂與其他共

26同被告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況臺灣吉諾公司與建漢公司

27並無交易紀錄,亦難認定對臺灣吉諾公司造成損害云云。

111被告賴斌辯稱:伊不清楚是誰編料號,也不清楚被告連信

2欽與○○之間的事,依附表二編號16之電子郵件,僅能證明

3伊有上傳圖紙至雲端硬盤,惟證人○○○已證稱伊係擔任外

4購部之副理,負責尋找外購廠商,僅會接觸外購廠商之圖紙

5,伊雖有申請開啟圖紙權限,但由證人○○○證述可知,臺

6灣吉諾公司嚴格區分自製與外購圖紙,本案圖紙係屬自製圖

7紙,伊並無權限取得,且雲端硬盤之Cisco文件夾中檔案眾多

8,非僅有本案圖紙,自難僅憑該電子郵件即認本案圖紙為伊

9所上傳,如附表二編號20所示之電子郵件,伊均僅為副本收

10受人,並不知悉相關交易,雖有收到如附表二編號20之電子

11郵件,但不清楚被告連信欽的意思;原審認定伊傳送之「Cisc

12otatallist_00000000.xls」檔案揭露臺灣吉諾公司之產品成交價

13,惟告訴人已自陳該檔案於其公司內部檔案中找不到存放路

14徑,且其文件標題與告訴人所提「Cisco-FoxconnList」亦不同

15,無從證實該檔案屬於臺灣吉諾公司所有;又伊寄發如附表

16二編號18所示之電子郵件,其中「SupplerList_KL00000000.x

17ls」檔案係○○○自行整理並分享予伊之供應商資料,有證人

18○○○之證述可證,因為被告連信欽說他需要替代廠商,伊

19才寄送這些資料給被告連信欽,由該檔案之最後儲存時間為2

20000年7月5日下午11時43分,乃晚上下班時間,而伊並未

21被授權可在外連接臺灣吉諾公司伺服器下載公司資料,足證

22該檔案係伊的私人檔案,且其內容僅為一般交易過程中客戶

23均會提供之名稱、地址、電話等基本資料,未涉及任何消費

24者喜好、特殊需求分析,亦無相關之成品成交價,應不具有

25秘密性云云。

26二、按「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

27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

121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

2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

3合理之保密措施者」,營業秘密法第2條定有明文,依該條

4之規定,判斷營業秘密之要件為:經濟性:可用於生產、

5銷售或經營之有經濟價值的資訊;秘密性:非一般涉及該

6類資訊之人所知悉者;合理保密措施:所有人已採取合理

7之保密措施。簡言之,營業秘密法所稱之營業秘密,須符合

8經濟性、秘密性、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等要件始足當

9之。所謂經濟性者,係指凡可用於生產、製造、經營、銷售

10之資訊,亦即可以產出經濟利益或商業價值之資訊,即有經

11濟性。關於秘密性部分,按企業內部之營業秘密,可以概分

12為「商業性營業秘密」及「技術性營業秘密」二大類型,前

13者主要包括企業之客戶名單、經銷據點、商品售價、進貨成

14本、交易底價、人事管理、成本分析等與經營相關之資訊,

15後者主要包括與特定產業研發或創新技術有關之機密,包括

16方法、技術、製程及配方等,而經所有人整理、分析而非可

17於市場上或專業領域內依一般通常方法取得之資訊。所謂合

18理保密措施,係指營業秘密之所有人主觀上有保護之意願,

19且客觀上有保密的積極作為,使人了解其有將該資訊當成秘

20密加以保守之意思,例如:與可能接觸該營業秘密之員工簽

21署保密合約、對接觸該營業秘密者加以管制、於文件上標明

22「機密」或「限閱」等註記、對營業秘密之資料予以上鎖、

23設定密碼、作好保全措施(如限制訪客接近存放機密處所)

24等,若營業秘密之所有人客觀上已為一定之行為,使人了解

25其有將該資訊作為營業秘密保護之意,並將該資訊以不易被

26任意接觸之方式予以控管,即足當之。經查:

27附表二編號9被告林紀倫於102年5月28日下午9時15

131分以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寄送「0000-0-00_Pa

2ce&Technicolor_Costmeeting.zip」檔案內之成本分

3析表(告證3C,他卷一第152頁、藍本1第4至17頁、第

430至42頁)部分:

5檢察官於104年9月22日命新北地檢署資訊室駐點工程

6師○○○當庭連線臺灣吉諾公司網站,據證人○○○證稱

7:先到臺灣吉諾公司網頁,再到其伺服器將所有產品之設

8計圖檔下載,在CUTEFTP下載器上打臺灣吉諾公司的網

9址,就會秀出所有目錄,我直接下載目錄裡的所有檔案,

10它是一個開放式空間,不需建立帳號密碼,也沒有其他限

11制,全程使用PSR程式記錄下載步驟等語(103年度偵字

12第19861號卷─下稱偵卷,偵卷一第148頁、第237至2

1338頁),檢察官將前開臺灣吉諾公司目錄所有產品之PD

14F檔列印附於偵卷四至七全卷(偵卷一第147、156頁;

15另筆錄中所稱偵卷三至六,之後改為偵卷四至七),該偵

16卷四至偵卷七之資料係臺灣吉諾公司於網站對外公開之資

17訊,因不具秘密性,不屬工商秘密或營業秘密,先予敘明

18。

19被告林紀倫坦承[email protected]是其信箱,有於102

20年5月28日下午9時15分以電子郵件寄送附表二編號9

21之「2013-5-28_Pace&Technicolor_Costmeeting.zi

22p」檔案給被告連信欽,該等檔案是其請大陸幹部整理成

23壓縮檔等語(他卷一第151頁、他卷二第129頁);被告

24連信欽亦坦承收受被告林紀倫前開檔案,嗣於同日10時

2510分復將該檔案寄給被告林錫宏,有電子郵件(他卷一

26第153頁、他卷二第244頁)及被告連信欽供述(他卷二

27第114頁背面)在卷可稽,並經原審勘驗被告連信欽轉寄

141給被告林錫宏之電子郵件附檔與藍本1第4至50頁之內

2容相符,有原審106年6月27日勘驗筆錄在卷可按(原

3審卷二第152頁、第172至226頁),堪認被告林紀倫有

4寄送前開檔案給被告連信欽,再由被告連信欽將上開檔案

5轉寄給被告林錫宏。

6上開被告林紀倫所寄送之「0000-0-00_Pace&Technico

7lor_Costmeeting.zip」檔案內,包含「Pace」、

8「Technicolor」等資料夾(藍本1第1至3頁),分別

9有成本分析表及圖紙,其中:「Pace」資料夾內有「20

1012Cost」、「2000Cost」之成本分析表(藍本1第4

11至17頁)、「Drawing」圖紙(藍本1第18至27頁)

12及價格策略一覽表(藍本1第28至29頁)等檔案;「

13Technicolor」資料夾內有「2012Cost」、「2013Cost

14」之成本分析表(藍本1第30至42頁)、「Drawing」

15圖紙(藍本1第43至49頁)及價格策略一覽表(藍本1

16第50頁)等檔案,前開檔案有關藍本1「Drawing」圖紙

17部分,均可見於偵卷四至偵卷七所列印臺灣吉諾公司網站

18公開資料;且據證人即信程公司資訊部副理○○○證稱:

19我原本任職臺灣吉諾公司,後來轉到信程公司,信程公司

20與吉諾公司都是吉諾集團下面的公司,是商業上股東的關

21係,但我的業務都是一樣,臺灣吉諾公司的公開網站有放

22圖紙給客戶或內部人員參考,是由美國總公司管理,不是

23由我管理等語(原審卷二第40頁、第44至47頁),是

24前述公開在臺灣吉諾公司網站藍本1「Drawing」圖紙部

25分為一般涉及該類資料之人所知悉之資訊,不具秘密性,

26非屬工商秘密或營業秘密。至於前開檔案有關「2012Co

27st」、「2013Cost」物料成本分析表部分(藍本1第4

151至17頁、第30至42頁),該些資料並非屬偵卷四至偵

2卷七所列印臺灣吉諾公司網站對外公開之資料,並非一般

3接觸該類資訊之人所能輕易知悉;且該等成本分析表內載

4有關臺灣吉諾公司各種物料之單位用量、最小採購量、採

5購周期、廠商、單價等材料總成本及人工成本費用、生產

6總成本、間接管理成本、利潤率等涉及公司生產、販賣事

7業活動之有用資訊,是同業競爭上可以產出經濟利益或商

8業價值之資訊,屬經營上具有經濟價值的資訊,是承前所

9述,前開臺灣吉諾公司「2012Cost」、「2013Cost」

10之物料成本分析表具有秘密性及經濟性。又查,證人○○

11○復證稱:我是資訊部副理,負責管理吉諾、信程公司的

12資訊系統,包含電腦維護同仁電腦之安裝維護、員工到職

13後就會給他登入電腦帳號密碼及email帳號密碼,基本上

14到公司電腦開機就需要帳號密碼,就可以登入公司內網存

15取的權限,服務器上的檔案是根據帳號去設定可以存取哪

16些資料,基本上以部門區分,有分業務部、工程部、採購

17部門等,不同部門有不同權限,可以打開不同檔案,因為

18公司人員不多,所以沒有多層級管理,如採購部門只有3

19個人,那3個人都可以存取該部門的檔案,採購部門有1

20個資料夾,3個人都可以存取該資料夾,工程部門資料夾

21都可以存取圖紙,但有些業務需要存取圖紙,業務會發e

22mail給工程部表示需要開工程部資料夾權限,工程部轉發

23給我,之後我就可以幫他們設定權限採購部門需要圖紙,

24我會開放權限,台灣部分是以e-mailaddress與檔案存取

25、讀取權限綁在一起等語(原審卷二第41頁、第44至4

267頁),可知臺灣吉諾公司係按使用者之電子郵件設定內

27部檔案使用權限加以管理使用者所接觸的資訊;又據臺灣

161吉諾公司總經理○○○證稱:臺灣吉諾公司的內部成本分

2析表,如藍本1第62頁,包含物料、單位用量、最小採

3購量、供應商、單價等內容,只有工程、採購主管才能接

4觸,須有特定權限的人輸入帳號、密碼才能取得,屬公司

5的工商機密,是由工程部人員000000(○○)製作,其

6他如告證3C、藍本1第4至16頁及30至42頁(即「20

712Cost」、「2013Cost」物料成本分析表)、第73頁

8之成本分析表亦同。當時的工程主管為林紀倫、採購主管

9為詹玉珍,公司沒有指示林紀倫整理上開成本分析表於1

1002年5月28日寄送給他人等語(他卷二第152頁背面)

11,可知臺灣吉諾公司就被告林紀倫所寄送「0000-0-00_P

12ace&Technicolor_Costmeeting.zip」檔案內之上開

13物料成本分析表,主觀上認定該成本分析表是營業秘密,

14客觀上亦透過資訊取得之權限設定,限制特定員工接觸前

15開資訊,使接觸上開資訊之員工認知該等資訊是營業秘密

16,堪認臺灣吉諾公司對前開物料成本分析表已採取合理之

17保密措施。

18承上所述,被告林紀倫於102年5月28日下午9時15

19分以電子郵件寄送「0000-0-00_Pace&Technicolor_Co

20stmeeting.zip」檔案內之物料成本分析表部分,具有

21經濟性、秘密性,並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俱如前述,係

22屬營業秘密。被告林紀倫知悉、持有臺灣吉諾公司前開「

232012Cost」、「2013Cost」物料成本分析表之營業秘

24密,未經授權而重製、洩漏該營業秘密予被告連信欽,復

25由被告連信欽洩漏給被告林錫宏之情,堪以認定。

26附表二編號12被告林紀倫於102年6月22日上午12時2

278分以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寄送「成本分析表.

171zip」(告證8C,他卷一第195頁、藍本1第62頁、第73

2頁)部分:

3被告林紀倫坦承[email protected]是其在大陸申請的信

4箱(他卷二第128頁),其離職前於102年6月22日上

5午12時28分以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寄送「s

6martcardreader之圖紙」(告證8B,他卷一第194頁

7)、「smartcardheader之圖紙」(告證8B,他卷一

8第193頁)及「成本分析表.zip」(告證8C,他卷一第

9195頁、藍本1第73頁)等檔案(詳見藍本1第52至7

103頁)給連信欽及大陸鑽寶公司○○○,有電子郵件在卷

11可稽(他卷一第192頁),被告連信欽不否認收到前開

12郵件,只稱該成本分析表是大陸鑽寶公司所提供云云(

13他卷二第114頁背面);又查,上開檔案包含「SMCR-4D

1410-BK10X01」之圖紙(藍本1第52頁)、客戶報價單(

15藍本1第53至61頁)、物料成本分析表(他卷一第195

16頁、藍本1第62頁)、「SMCR-4K08-00X0T01」之圖紙

17(藍本1第63頁)、報價單(藍本1第64至72頁)及

18物料成本分析表(藍本1第73頁),經原審勘驗前開被

19告林紀倫之電子郵件附檔與藍本1第52至73頁之內容

20相符,有原審106年6月27日勘驗筆錄暨附件三在卷可

21稽(原審卷二第152頁、第153頁、第227頁至第249

22頁),堪認被告林紀倫有寄送前開檔案給被告連信欽及

23大陸鑽寶公司○○○。

24上開被告林紀倫所寄送之上開檔案包含有「smartcard

25reader之圖紙」(即藍本1第52頁「SMCR-4D10-BK10X

2601」之圖紙及第63頁「SMCR-4K08-00X0T01」之圖紙」

27)、「smartcardheader之圖紙」(他卷一第193頁、

181第194頁),可見相同於前開檢察官所列印臺灣吉諾公司

2網站對外公開之偵卷五第331頁、第333頁之資料內,該

3部分資料既經臺灣吉諾公司對外公開,即不具秘密性,非

4屬工商秘密或營業秘密。至於上開「成本分析表.zip」檔

5案(告證8C,即藍本1第62頁、第73頁),並未見於

6偵卷四至七檢察官所列印臺灣吉諾公司網站對外公開之資

7訊內,業經檢察官於偵查中偕同告訴代理人及被告林紀倫

8辯護人核對無訛(偵一卷第199頁、第205頁背面、第2

906頁),是被告林紀倫上開所寄送之「成本分析表.zip

10」檔案,並非臺灣吉諾公司對外公開之資訊,而上開物料

11之成本分析表記載臺灣吉諾公司材料總成本、人工成本費

12用等涉及公司生產、販賣事業活動之有用資訊,是同業競

13爭可以產出經濟利益或商業價值之資訊,屬經營上具有經

14濟價值的資訊,堪認該「成本分析表.zip」檔案具有秘密

15性及經濟性。被告連信欽雖稱該電子郵件附檔是有關智能

16卡開發成本分析表,與吉諾公司無關,是大陸鑽寶公司提

17供云云。惟查,「成本分析表.zip」檔案其上標明是臺灣

18吉諾公司之成本分析表,且製表人是000000(藍本1第

1962頁、第73頁),並據深圳吉諾公司資深副總○○○證

20稱:告證8C「成本分析表.zip」是○○(即000000)所

21製作等語(他卷二第153頁),且該資料如係大陸鑽寶公

22司所提供,被告林紀倫即無須再將該檔案以電子郵件寄給

23被告連信欽及大陸鑽寶公司○○○(他卷一第192頁),

24是被告連信欽所辯,並不足採。再查,據證人臺灣吉諾公

25司總經理○○○證稱:告證8C(即成本分析表.zip檔案

26)成本分析表只有廠長、工程主管等有權限的人,才能取

27得等語(他卷二第153頁),被告林紀倫亦辯稱其對告證

1918A、8B、8C之設計圖及成本分析表無管理閱覽權限等語

2(本院卷一第223頁),益證臺灣吉諾公司對「成本分析

3表.zip」檔案設有管理權限,是堪認臺灣吉諾公司已對上

4開成本分析表檔案有保護之意思,客觀上並採取權限閱覽

5之保密措施,使員工知悉該資訊係營業秘密,堪認臺灣吉

6諾公司有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7承上所述,附表二編號12被告林紀倫於102年6月22

8日上午12時28分以電子郵件寄送之臺灣吉諾公司「成本

9分析表.zip」,具有經濟性、秘密性,並已採取合理保密

10措施,係屬營業秘密。被告林紀倫知悉、持有臺灣吉諾公

11司上開物料成本分析表之營業秘密,未經授權而重製、洩

12漏給被告連信欽、○○○堪以認定。被告林紀倫辯稱係因

13深圳吉諾公司總經理00000指示,才代轉關於產品之成

14本資料,供大陸鑽寶公司評估是否降價(藍本1第75至

1576頁電子郵件),惟查,藍本1第75至76頁深圳吉諾

16公司總經理00000電子郵件僅表示要客戶及供應商就合

17理價格及降低成本有所作為,並未指示被告林紀倫將臺灣

18吉諾公司之物料成本揭露給任何人,被告林紀倫所辯,顯

19屬無據,不足採信。

20附表二編號16被告賴峯斌(離職前)於102年7月1日下

21午6時34分以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回覆被告

22連信欽稱:「我已經把圖紙檔案放到cisco文件夾…等我

23明天到公司後,我會把供應商及價格補上(如果有找到的話

24)」,並副知○○○,其所上傳雲端硬盤之cisco文件夾

25內之「card」資料夾中有關於臺灣吉諾公司GTi00-00000-X

26X圖紙料號「GTi00-00000-00SmartCardConnector」之

27成本預估表及其相關實際成本資料(藍本1第160頁至第1

20165頁)部分:

2被告連信欽於102年7月1日上午11時28分寄電子郵

3件給○○○,稱:「[email protected]這家

4專門做rj45價格不錯」等語;○○○於同日下午12時3

54分回覆稱:「請將圖紙上傳至雲端硬盤中…0000://000

6000.000.00/帳號:[email protected]密碼:000000

70.00」等語;被告賴峯斌於同日下午6時34分以電子郵

8件([email protected])回覆被告連信欽稱:「我已經

9把圖紙檔案放到cisco文件夾…等我明天到公司後,我會

10把供應商及價格補上(如果有找到的話)」等語,並副知

11○○○;○○○於翌日(即7月2日)回覆稱已看到,有

12上開電子郵件在卷可按(告證10,他卷一第201至202

13頁);被告賴峯斌稱:[email protected]是我的電子信

14箱,信箱的帳號、密碼我沒有告知其他人,有寄送告證1

150的郵件(即附表二編號16的電子郵件),○○○是大

16陸工廠包總(即大陸鑽寶公司負責人○○○)指派的聯繫

17窗口,當初是連信欽把郵件轉寄給我,請我幫忙找臺灣網

18路上做RJ45之供應商,RJ45是電腦網路線接口的連接器

19,並不清楚連信欽與○○○的細節。在業界部分廠商為求

20時間性,會先給圖紙,再報價,若廠商稍後有報價,我會

21再提供。連信欽要我幫忙找替代廠商,這個供應商在臺灣

22,我透過其公開之電子郵件詢問,供應商把可替代的圖紙

23反饋給我,○○○讓我上傳到他指定的地方。我只上傳供

24應商的圖紙,而非吉諾公司的圖紙。是○○○或連信欽說

25把圖紙放到cisco文件夾,以便他們下載比對等語(他卷

26二第100頁背面、第114頁、原審卷一第150頁、第228

27頁至第229頁、第233至234頁、第241頁)等語,顯

211見被告賴峯斌確有使用上開電子郵件通知被告連信欽,並

2副知○○○,已將圖紙檔案上傳至cisco文件夾。

3被告賴峯斌將圖紙檔案上傳至000雲端硬盤之cisco資

4料夾,經檢察官於104年8月20日指揮新北地檢署資訊

5室駐點工程師○○○進入該000雲端硬盤,輸入告證10

6○○○於電子郵件所載帳號密碼(他卷一第201頁至第2

702頁),其內可見8個資料夾,其一為「Cisco」檔,點

8入「Cisco」檔後其內有「card」、「cardbus」、「HDM

9I」、「JACK」、「PINheader」、「RJ45」、「switch

10」、「usb」等資料夾;再點入「card」資料夾內有一個

11「GTi00-30265」的資料夾,點入後內有5個檔案,其中

12有一「GTi00-30265rev…」的PDF檔,將該檔案點開

13是右下角印有「GENESIS」即臺灣吉諾公司名稱「GTi00-

1400000」之產品設計圖,右下角PARTNUMBER欄位並載有

15「GTi00-00000-XX」之臺灣吉諾公司產品料號,其內並

16有藍本1第160至165頁之成本分析表(偵卷一第124

17頁以下筆錄、本院卷一第114頁正、背面);由於檔案眾

18多,未逐一點開,檢察官將該雲端硬盤內所有文件拷貝,

19並列印附於偵卷三全卷〔偵卷一第124頁以下筆錄(註:

20筆錄中所稱偵卷二,之後改為偵卷三)、偵卷一第156頁

21,本院卷一第112頁背面至100頁〕,另有告訴人提出0

2200雲端硬盤內之資料,即藍本1第86頁以下、藍本2全

23卷(他卷一第90頁)可資比對。

24告證9(即告證3A)之3張吉諾公司圖紙為GTi00-30055

25-0X-SX、GTi00-30056-XX-SX、GTi00-30265-XX,分別

26存放於臺灣吉諾公司「\\Db-server\drawing\GTWDRAWI

27NG\GUSADrawings」、「\\Db-server\drawing\GTWDR

221AWING\HSF\UnihanGAform」資料夾中,有各該路徑截

2圖可稽(原審卷二第142至144頁);經告訴代理人○○

3○律師與被告林紀倫辯護人○○○律師比對000雲端硬盤

4之圖紙與偵卷三至偵卷七之內容如下:𧸛零件編號GTi00

5-30055的圖紙(他卷一第196、197、225、226頁、藍本

61第170、171頁)與偵卷六第544頁相似,但版次不同

7,與偵卷三第114頁相同(偵卷一第199頁至背面、第2

800頁背面、第207頁至背面)。零件編號GTi00-3005

96的圖紙(他卷一第198、199、221、222頁、藍本1第

10174、175頁)與偵卷六第545頁相似,但版次不同,與

11偵卷三第115頁相同(偵卷一第199頁背面、第200頁

12至背面、第207頁背面)。𧃃零件編號GTi00-30265的

13圖紙(他卷一第200、219頁、藍本1第152頁)與偵卷

14六第388頁、偵卷三第107頁相同(偵卷一第199頁背

15面、第200頁、第207頁)。𧸤藍本1第86至204頁圖

16紙部分可見於偵卷三至偵卷七(偵卷一第206至207頁背

17面)。𪃢藍本2第1至254頁圖紙部分非吉諾公司所有、

18部分可見於偵卷三至偵卷七(偵卷一第207頁背面至212

19頁),且上開圖紙均有「genesis」之標示,承上可知,

20被告賴峯斌上傳至000雲端硬盤上開零件編號「圖紙」與

21臺灣吉諾公司網站對外公開之圖紙相似,只是版次不同;

22又據證人即被告賴峯斌於臺灣吉諾公司之主管○○○證稱

23:我於102年3月27日至104年6月12日任職於臺灣

24吉諾公司,擔任採購部門的產品經理,賴峯斌負責依業務

25需求,尋找相對應產品及廠商,通常外購圖面是由賴峯斌

26跟廠商取得,賴峯斌應該沒有權限取得公司自製圖紙;他

27卷一第196、198頁是吉諾公司自製圖紙,不能直接用外

231購廠商的圖面,須經過廠內工程師轉成吉諾公司的圖框,

2改好後的圖檔可以在公司公開網站下載,只要輸入料號即

3可查詢,一般是給顧客使用。在Genesis網站上輸入料號

4或產品別,可以看到某些產品的圖面PDF檔放在網站上,

5是作推銷之用,客戶不會知道是外購或自製,圖面一定會

6用Genesis的圖框等語(原審卷一第319頁、第322至3

723頁),可知被告賴峯斌上傳至000雲端硬盤之上開零

8件編號「圖紙」已於臺灣吉諾公司網站公開或給顧客使用

9,即不具秘密性,難認是臺灣吉諾公司之工商秘密或營業

10秘密。

11檢察官於104年8月20日點入000雲端硬盤「Cisco」

12檔內之「card」資料夾,其中有「Gti00-30265」資料夾

13,業如前述,該資料夾內可見藍本1第160至165頁之臺

14灣吉諾公司GTi00-30265-XX圖紙料號「GTi00-30265-00

15SmartCardConnector」之成本預估表及相關實際成本

16資料(偵卷一第124頁以下筆錄、本院卷一第114頁正、

17背面),內容包含料件名稱、零件單價、模治具引用、運

18輸費用、管銷費用、利潤估計及相關供應商之記載,依臺

19灣吉諾公司總經理○○○證述有關成本分析資料並非公開

20之資訊,俱如前述,非一般接觸該類資訊之人所能輕易知

21悉,而上開物料之成本預估表及相關實際成本資料,對於

22臺灣吉諾公司生產、販賣事業活動是有用之資訊,亦是同

23業競爭之重要資訊,屬於經營上有經濟價值的資訊,堪認

24該些成本分析檔案具有秘密性及經濟性。再查,據證人臺

25灣吉諾公司總經理○○○證稱:成本分析表只有有權限的

26人才能取得,業如前述,臺灣吉諾公司已對上開成本分析

27表資訊採取合理的管理措施,亦如前述,是臺灣吉諾公司

241GTi00-30265-XX圖紙料號「GTi00-30265-00SmartCar

2dConnector」之成本預估表及相關實際成本資料,是臺

3灣吉諾公司之營業秘密,被告賴峯斌知悉、持有前開營業

4秘密,未經授權而重製,並以上傳雲端硬盤及以電子郵件

5通知洩漏該營業秘密給連信欽、○○○堪以認定。

6附表二編號17被告賴峯斌(離職前)於102年7月2日下

7午2時56分以電子郵件寄送「CiscoTotalList_20130702

8.xls」檔案(告證10,他卷一第204至205頁)給○○○

9及被告連信欽,提供臺灣吉諾公司「Cisco-FoxconnList

10」成本分析表部分:

11被告賴峯斌於102年7月2日下午2時56分以電子郵件

12寄送「CiscoTotalList_20130702.xls」檔案(告證10

13,他卷一第204至205頁)給被告連信欽及○○○,並稱

14:「先提供部分cost,其他空白部分仍在想辦法拿到,

15會盡快提供給各位」等語,有電子郵件附卷可考(他卷一

16第201頁),被告連信欽稱:該檔案是我要求寄的,但我

17要的是CiscoList檔案,被告賴峯斌寄來的是Cisco-Fo

18xconnList等語(本院卷二第26頁),被告賴峯斌亦稱

19我的附加檔案就是列印出來的Cisco-FoxconnList等語

20(本院卷一第224頁),被告賴峯斌事後辯稱其有寄該檔

21案,但內容並不是列印出來的告證10Cisco-FoxconnLis

22t云云(本院卷二第26頁),並不可採,堪認被告賴峯

23斌確有寄送Cisco-FoxconnList檔案給被告連信欽。再

24查,以電子郵件寄送附加檔案,其附加檔案所設定之檔名

25本不以與所附加檔案之檔名標題相符為必要,是被告賴峯

26斌寄送「Cisco-FoxconnList」檔案,以檔名「CiscoT

27otalList_00000000.xls」作為附加檔案寄送,並不違常

251。被告賴峯斌另辯稱檔案是大陸鑽寶公司當時提供給我,

2問我業界是否有其他生產類似可替代品的供應商,我有找

3到一、二家供應商的報價提供給大陸鑽寶公司云云。惟查

4,Cisco-FoxconnList內載「GenesisPN」關於「CARB

5US」之料號「GTi00-30055-0X-SX」、「GTi00-30056-XX

6」、「GTi00-30265-XX」均是臺灣吉諾公司圖紙料號,

7有臺灣吉諾公司「GTi00-30055-0X-SX」、「GTi00-3005

86-XX-SX」、「GTi00-30265-XX」圖紙,分別存放於「\\

9Db-server\drawing\GTWDRAWING\GUSADrawings」、

10「\\Db-server\drawing\GTWDRAWING\HSF\UnihanGA

11form」資料夾之路徑截圖可稽(原審卷二第142至144

12頁),被告賴峯斌辯稱檔案是大陸鑽寶公司提供云云,並

13不可採。

14被告賴峯斌所寄送之Cisco-FoxconnList成本分析表(

15告證10,他卷一第204至205頁),經告訴代理人○○

16○律師與林紀倫辯護人○○○律師於偵查中核對,Cisco-

17FoxconnList成本分析表內容並未揭露於偵卷四至偵卷

18七臺灣吉諾公司對外公開網站;且原審勘驗開啟光碟一中

19告證10電子郵件暨其附件檔案,比對結果與他卷一第20

204至205頁Cisco-FoxconnList成本分析表相同,有原

21審106年6月27日勘驗筆錄暨附件四在卷可查(原審卷

22二第153頁、第250至253頁);又查,據深圳吉諾公

23司資深副總○○○證稱:告證10圖表(即Cisco-Foxcon

24nList成本分析表)是吉諾公司客戶CISCO的產品相關

25資訊,包含產品名稱、客戶之零件編號、吉諾公司之零件

26編號、圖面編號、圖面版本、新的圖面版本、零件的供應

27商名稱、零件成本、供應商料號等,是公司非常機密的資

261料等語(他卷二第153頁背面),及臺灣吉諾公司總經理

2○○○證稱:告證10(即Cisco-FoxconnList成本分析

3表)是由採購部門製作,提供採購主管知悉供應商及供應

4全貌,賴峯斌是當時外購的採購主管可以取得,吉諾公司

5事業群主管及負責人亦可取得等語(他卷二第153頁背面

6),可知Cisco-FoxconnList成本分析表具有秘密性、

7經濟性,並已採取權限閱覽之合理保密措施,俱如前述,

8堪認是屬臺灣吉諾公司之營業秘密,被告賴峯斌未經授權

9即洩漏該營業秘密給連信欽、○○○堪以認定。被告賴峯

10斌雖辯稱其未與臺灣吉諾公司簽訂保密契約云云。惟查,

11據證人○○○證述臺灣吉諾公司按使用者之電子郵件設定

12內部檔案使用權限加以管理之保密措施,誠如前述,其客

13觀上已對公司重要資訊採取限制接觸資訊人員之「一定之

14保密措施」,又據臺灣吉諾公司員工0000000000○○○

15於101年7月23日下午2時35分寄電子郵件給Gilles

16(即○○○),請其協助將目錄「\\Db-server\drawing

17\GTWDRAWING」開放唯讀權限給00000Lai(即賴峯斌

18)、0000000000(即○○○)等6人;Gilles(即○○

19○)於同日下午2時47分回覆稱已經設定;00000Lai

20(即賴峯斌)於同日下午2時54分回覆稱:進不去,說

21沒全限(按應為「權限」),之後再於同日下午3時01

22分回稱Okienow(原審卷二第92至95頁),據此被告

23賴峯斌主觀上亦得知臺灣吉諾公司對所屬資訊有設定管理

24權限,以管制接觸資訊的員工,更何況依臺灣吉諾公司成

25本分析表之資訊性質,以社會通常可能之方法,不易被任

26意接觸,被告賴峯斌可以認識到所接觸的成本分析表係屬

27營業秘密,是臺灣吉諾公司客觀上已對公司重要資訊採取

271限制接觸資訊人員之「一定之保密措施」,被告賴峯斌主

2觀上亦知公司對資訊接觸有管制措施,縱臺灣吉諾公司未

3與被告賴峯斌訂定保密契約,亦不認為臺灣吉諾公司未就

4公司資訊採取一定之保密措施,因保密措施有許多方法,

5簽訂保密契約只是其中一種,被告賴峯斌以未與臺灣吉諾

6公司簽訂保密契約,認不違反營業秘密法云云,尚有誤解

7。被告賴峯斌又辯稱告訴人自陳「Ciscotatallist_2013090

82.xls」檔案在公司找不到存放路徑云云,惟查,上開檔案

9是臺灣吉諾公司的營業秘密,由被告賴峯斌以電子郵件寄

10給被告連信欽及○○○,業如前述,被告賴峯斌主觀上亦

11知臺灣吉諾公司對上開資訊有採取設定管理權限之保密措

12施,並未於臺灣吉諾公司網站對外公開,該等檔案資訊是

13臺灣吉諾公司的營業秘密,被告賴峯斌接觸該等資訊後即

14不得任意重製、洩漏,臺灣吉諾公司未提出該等資訊存放

15路徑,並未影響上開檔案是營業秘密之認定。被告賴峯斌

16另辯稱其只有唯讀權限,無法儲存轉寄云云,惟將文件設

17定為唯讀,表示只能讀取或複製該文件,但不能修改,若

18有檢閱者嘗試變更唯讀檔案,只有為該檔案命名新名稱或

19儲存至新的位置才能變更儲存,故被告賴峯斌取得公司授

20權之唯讀檔案,仍得儲存或變更儲存,是被告賴峯斌所辯

21亦不可採。

22附表二編號29被告賴峯斌(離職後)於102年8月1日下

23午12時58分以電子郵件寄送「FYQ4'13CiscoSARFQ(IM)

24-PeaseCompletebefore14thFEB2013.xlsx」檔案給

25被告連信欽,並副本給被告林錫宏部分:

26被告賴峯斌於102年8月1日下午12時58分以電子郵

27件寄送「FYQ4'00CiscoSARFQ(IM)-PeaseCompleteb

281efore14thFEB2000.xlsx」檔案(告證12A,他卷一

2第211至217頁)給被告連信欽,並副本給被告林錫宏,

3有電子郵件在卷可稽(告證12B,他卷一第218頁),被

4告賴峯斌稱:告證12B(即前開電子郵件)是我寄給連信

5欽、包總(大陸鑽寶公司○○○總經理)的廠商初步報價

6表,因連信欽交代要把這些資料交給他跟包總過目,連信

7欽表示副本要給包總,G是指吉諾公司等語(他卷二第11

84頁至背面),又被告林錫宏嗣坦承該副本收件人000000

[email protected],是伊所使用的電子郵件(原審卷一第8

105頁),顯見被告賴峯斌確於102年8月1日下午12時

1158分以電子郵件寄送「FYQ4'13CiscoSARFQ(IM)-Peas

12eCompletebefore14thFEB2013.xlsx」檔案給被告

13連信欽,並副本給被告林錫宏。

14被告賴峯斌寄送之「FYQ4'00CiscoSARFQ(IM)-PeaseC

15ompletebefore14thFEB2013.xlsx」檔案內容分別記

16載臺灣吉諾公司一些物料之成本變動,其記載「Genesis

17CurrentCost」(吉諾公司目前成本)、「GenesisUp

18datedCost」(吉諾公司更新成本),有檔案列印資料

19在卷可稽(他卷一第211頁至第217頁),據證人臺灣吉

20諾公司總經理○○○證稱:一旦外人知道吉諾公司向零件

21供應商取得物料之成本,將會以降低成本方式爭取吉諾公

22司客戶,該等資料是公司最機密文件,賴峯斌是外購的採

23購主管可以取得,吉諾公司事業群主管及負責人亦可取得

24等語(他卷二第154頁);深圳吉諾公司資深副總○○○

25證稱:告證12A(即「FYQ4'13CiscoSARFQ(IM)-Pease

26Completebefore14thFEB2013.xlsx」檔案)內容

27是吉諾公司賣給客戶CISCO的產品成本及更新後成本,是

291公司非常機密的文件,連我都沒有見過等語(他卷二第1

254頁),顯見「FYQ4'13CiscoSARFQ(IM)-Pease000p

3letebefore14thFEB2013.xlsx」檔案,並非一般接

4觸該類資訊之人所能輕易知悉,而上開有關吉諾公司對客

5戶CISCO的產品之成本變動資訊,乃是臺灣吉諾公司生產

6、販賣事業活動是有用之資訊,亦是同業競爭之重要資訊

7,屬於經營上有經濟價值的資訊,內容具有秘密性及經濟

8價值,且依臺灣吉諾公司總經理○○○證述成本分析表只

9有有權限的人才能取得,及證人○○○證述臺灣吉諾公司

10就內部檔案依使用者有設定權限加以管理之保密措施,俱

11如前述,堪認臺灣吉諾公司之「FYQ4'13CiscoSARFQ(I

12M)-PeaseCompletebefore14thFEB2013.xlsx」檔

13案具有秘密性、經濟性,並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而屬營業

14秘密。又查,被告賴峯斌雖稱不知為何將上開檔案傳給被

15告林錫宏云云,惟被告賴峯斌寄送上開檔案給被告連信欽

16時,另外副知被告林錫宏,而副知被告林錫宏須被告賴峯

17斌另行點選副本收件人,其稱不知為何送達被告林錫宏,

18顯不可採;況被告賴峯斌與被告連信欽、林紀倫、大陸鑽

19寶公司○○○,及被告連信欽、林紀倫與大陸鑽寶公司○

20○○、被告林錫宏均有業務聯繫,俱如前述,被告賴峯斌

21傳送前開檔案給被告林錫宏,並非無故,是被告賴峯斌將

22其知悉、持有之臺灣吉諾公司前開營業秘密重製、洩漏給

23連信欽、林錫宏,堪以認定。

24三、由附表二被告等相關往來之事件沿革,被告等有犯意聯絡,

25行為分擔:

26被告連信欽於100年8月31日從臺灣吉諾公司離職,有其勞

27工保險限保申報表在卷可考(偵卷一第98頁);被告林錫宏

301於擔任臺灣吉諾公司董事長期間,於101年12月6日與大陸

2鑽寶公司負責人○○○、連信欽(離職後)、○○○(即林錫

3宏在臺灣吉諾公司之特助)等人於101年12月6日共同出資

4設立「0000000ELECTRONICSCO.,LTD」(即「賽席爾鑽寶

5公司」),公司設址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60000000000,MAHESeychelles,被告林錫宏、大陸鑽寶公司

7負責人○○○各出資40萬美金,被告連信欽、0000GuoWei

8(○○○)各出資10萬美金,被告林錫宏為「賽席爾鑽寶公

9司」的首任董事長,賽席爾鑽寶公司聯絡地址000.,00.000,0

1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Taiwan

11,即是被告林錫宏之住所○○○○○區○○路000號10樓,

12有「0000000ELECTRONICSCO.,LTD」會議紀錄附卷可證(

13他卷一第191頁);臺灣吉諾公司股東發現上情,被告林錫

14宏遂於102年4月8日與吉諾集團(僅就第9、11、12.11條

15簽署)及其他股東簽立權利轉讓合約,有合約書附卷可參(他

16卷一第154至181頁),被告林錫宏自同年4月30日退出臺

17灣吉諾公司。被告林錫宏離職後於同年5月21日以電子郵件

18([email protected])介紹被告連信欽給Technicolor

19公司人員00000000(即○○)認識,並稱鑽寶業務副總連信

20欽是其乾弟弟,並要求被告連信欽把產品圖紙、公司資料及下

21單之境外公司英文名稱發給○○;被告連信欽旋於同日以電子

22郵件([email protected])寄送公司圖紙(DC-016-X規

23格書+圖紙)給○○,並列被告林錫宏為收件人(他卷二第24

241頁、原審卷二第96至97頁),被告連信欽於102年5月2

252日寄電子郵件給00000000(即○○)內載Jodan(即被告

26林錫宏)稱因不小心刪除郵件,請○○重寄draw/spec.給其

27及00000(即被告連信欽),有電子郵件影本在卷可按(他卷

311二第242頁)。被告林錫宏繼於同年5月27日寄電子郵件給

200000000(即○○),同時列被告連信欽為收件人,提及「

3…如有RCA產品可否給鑽寶機會報價,另外,像HDMI、smart

4card,不管新舊projects,如果有量,鑽寶都願意免費開模

5,價格比妳現有供應商少5%(ormore),請幫忙給鑽寶3-5

6projects評估看看」等語(他卷二第243頁),承上各情,

7可知被告連信欽自臺灣吉諾公司離職後前往大陸鑽寶公司任職

8,被告林錫宏於離開臺灣吉諾公司之前即與大陸鑽寶公司負責

9人○○○及任職大陸鑽寶公司之被告連信欽等人籌組賽席爾鑽

10寶公司,被告林錫宏離開臺灣吉諾公司後,介紹被告連信欽給

11Technicolor公司人員○○認識,並請被告連信欽提供產品

12圖紙等資料給○○,被告連信欽提供資料給○○並列被告林錫

13宏為收件人,被告林錫宏請○○重寄資料或給鑽寶公司報價機

14會同時會列被告連信欽為收件人,顯見被告林錫宏與被告連信

15欽不僅是賽席爾鑽寶公司之共同投資股東,於業務上亦有密切

16聯絡。

17被告林紀倫(離職前)於102年5月28日下午9時15分以

18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寄送「0000-0-00_Pace&

19Technicolor_Costmeeting.zip」檔案(他卷一第152頁)

20給被告連信欽([email protected]);被告連信欽旋於

21同日下午10時10分將上開檔案寄給被告林錫宏(000000000

[email protected]),有上開電子郵件影本附卷可考(他卷一第15

231頁、他卷二第244頁),被告林錫宏亦稱0000000000@0000

240.000是我102年4月30日離職後所使用的電子信箱(原審

25卷一第85頁),顯見被告林錫宏能即時掌握被告連信欽自被

26告林紀倫取得之「0000-0-00_Pace&Technicolor_Costme

27eting.zip」檔案,益證被告林錫宏與被告連信欽於業務上密

321切通訊,且被告林錫宏透過被告連信欽而取得被告林紀倫所提

2供之臺灣吉諾公司資訊。

3Technicolor公司○○於102年5月29日寄電子郵件給被

4告林錫宏,提及「附件的料你們可以做麼?可以的話,規格書

5和價格?」,被告林錫宏於同日下午5時43分轉寄給被告連

6信欽(他卷二第245頁),並回覆○○稱:「是否有一個雙

7層HDMIproject?數量大嗎?是否值得鑽寶去開發?」,○

8○回稱:「新項目,目前還不知道量有多大,你們先報價不要

9開模」等語,被告林錫宏回覆稱:「聽說量很大,吉X投入

10模具、自動機$160KUSD,投資額太大,如沒確定,鑽寶暫不

11投入,吉X價格OK,鑽寶單價一定沒問題」等語(他卷二第

12247至248頁),可知被告林錫宏接到○○的詢價,立即轉寄

13被告連信欽處理,且被告林錫宏就雙層HDMIproject亦積極

14為賽席爾鑽寶公司瞭解是否爭取訂約。繼於102年6月3日

15被告林錫宏寄電子郵件給○○稱:「鑽寶想開發0000000A,

16單價比吉X便宜10%…」,○○回覆稱:「現在已經在跑的項

17目,很難再換source了,他們現在的價格是$0.415,你們可

18以提供多少呢」;被告林錫宏再回稱:「這個item技術難度

19較高,我們認為吉X在七、八月可能出現品質問題,所以鑽

20寶想自己承擔風險,先投資模具,…預計七月底前完成模具樣

21品與生產制具等準備,…單價:$0.38USD/EA…當妳在七月可

22能因品質問題頭痛時,給鑽寶一個機會,它可以幫妳解決問題

23,又可以為妳創造降價績效」等語,有電子郵件在卷可參(他

24卷二第246頁),被告林錫宏積極以較「吉X」更低的價格向

25Technicolor公司○○爭取另項物料之開發,可見被告林錫

26宏實際且積極向Technicolor公司爭取業務。

27被告連信欽於102年6月30日下午11時16分以電子郵件寄

331送「g公司.rar」檔案給大陸鑽寶公司○○○,提及「這裏面

2都是G公司的產品圖,有些是鑽寶的RCA,有一些是外購的U

3SB,請盡快提供廠家以及外購採買價,我星期二要報價」,

4並副知被告林紀倫(尚未離職,[email protected])及第三

5人○○○([email protected]),有電子郵件影本在卷可稽(他

6卷一第75、77頁);被告連信欽於同年7月1日上午11時2

78分寄電子郵件給○○○,稱:「[email protected]

800這家專門做rj45價格不錯」等語;○○○於同日下午12

9時34分回覆稱:「請將圖紙上傳至雲端硬盤中…0000://000

10000.000.00/帳號:[email protected]密碼:0000000.0

110」等語;被告賴峯斌(離職前)於同日下午6時34分以電

12子郵件([email protected])回覆被告連信欽稱:「我已經

13把圖紙檔案放到cisco文件夾…等我明天到公司後,我會把

14供應商及價格補上(如果有找到的話)」等語,並副知○○○

15;○○○於翌日(即7月2日)回覆稱已看到,有電子郵件

16影本在卷可查(他卷一第201至202頁);被告賴峯斌(離

17職前)於同年7月2日下午2時56分以電子郵件寄送「Cisc

18oTotalList_20130702.xls」檔案(他卷一第204至205頁

19)給○○○及被告連信欽,並稱:「先提供部分cost,其他

20空白部分仍在想辦法拿到,會盡快提供給各位」等語,有電子

21郵件影本附卷可稽(他卷一第201頁)。被告連信欽於同年7

22月5日下午8時33分寄電子郵件給被告賴峯斌(00000.lai@

230000000.000)、○○○及被告林紀倫,並稱:「打v的部分

24是小虎可以詢問的廠家,黃色的部分是00000可以開案,空

25白的部分是00000賴要找廠商聯繫給小虎詢價的」等語;被

26告賴峯斌(離職前)於同日下午11時49分以電子郵件回覆

27稱「查好了,請看附件」,並寄送「鑽寶0-00000000-00000

3410.xlsx」(他卷一第210頁)、「SupplierList_KL000000

200.xls」(他卷一第207至208頁)等檔案給被告連信欽、

3○○○及被告林紀倫,有電子郵件影本在卷可稽(他卷一第2

409頁),承上從電子郵件往來資料可知被告連信欽、○○○

5係透過聯繫被告林紀倫、賴峯斌取得臺灣吉諾公司之圖紙及前

6述物料成本之營業秘密。

7102年7月9日被告賴峯斌從臺灣吉諾公司離職,業經被告

8賴峯斌供述在卷(原審卷一第85至第86頁、第233頁),

9建漢公司○○於102年7月10日寄電子郵件給被告連信欽,

10提及「請將有報價的料件,增加貴司的料號在list中」,並

11副知被告賴峯斌及○○○;被告連信欽於同日上午11時1分

12回覆稱:「以上是我們廠內已經在生產運行的料號,沒有料號

13的部分,是要自行開模生產,所以未編料號」等語;○○於同

14日下午2時56分再回稱:「針對目前所有的廠商比價,貴司

15以下有一些競爭性,另貴司的價格經報出不能隨意變動,除c

16ostdown之外…。A0094-0826XX1-0001,0.4611…A0096-6

17835XX1-0001,1.0643…A0096-6824XX1-0001,1.11…」等

18語;被告連信欽於同日下午4時25分將上開電子郵件轉寄給

19被告林錫宏、林紀倫及○○○,並稱「客戶鎖價格」,有電子

20郵件影本在卷可稽(他卷一第229至230頁);○○復於同

21年7月10日下午5時56分寄電子郵件給被告連信欽,提及

22「請依要求提供以下供應商文件,填寫的資料先提供電子檔給

23我check」;被告連信欽於同年7月00日回覆稱:「保密協

24定先給您,…今天台北公司停班一天,後續文件將於下星期一

25或二補齊」等語,並副本給○○○及被告賴峯斌,有電子郵件

26影本在卷可參(他卷一第232至233頁),被告賴峯斌(離

27職後)於同年7月15日上午10時32分寄電子郵件給Techni

351color公司人員○○,提及「已從GenesisTechnology離職

2,加入0000000Electroniesfamily」等語,並副本給被告

3連信欽及被告林錫宏,有電子郵件影本附卷可稽(他卷二第2

458頁),承上電子郵件可知被告連信欽、賴峯斌及○○○會

5與建漢公司○○接洽業務,而建漢公司○○連絡被告連信欽報

6價時均副知被告賴峯斌、○○○,而被告連信欽對建漢公司○

7○表示就某些物料報價有競爭性,除非降低成本否則不能變動

8之重要訊息,旋即轉寄被告林錫宏、林紀倫及○○○,被告賴

9峯斌離開臺灣吉諾公司加入「鑽寶電子家族」亦通知被告連信

10欽及被告林錫宏,均與前所述被告林錫宏積極爭取業務,並與

11被告連信欽就爭取業務密切聯繫,被告林錫宏、連信欽、○○

12○透過聯繫被告林紀倫、賴峯斌取得臺灣吉諾公司之圖紙及某

13些物料成本之營業秘密相互印證。

14被告賴峯斌(離職後)於102年7月15日下午3時23分寄

15送主旨「RE:申請新供應商所需文件」之電子郵件給○○,提

16及「附檔為後續六個文件」,並副本給○○○及被告連信欽,

17有電子郵件影本附卷可按(他卷一第232頁);另被告賴峯

18斌於同年7月22日寄電子郵件給○○,提及「附件為新的蓋

19境外公司法人代表及騎縫章合約,由於檔案過大,所以分成4

20個email傳送」等語,其中一個附件為「GPA供貨合約保證書

21.rar」(如他卷一第234至251頁所示,於第247頁有連信

22欽之簽名),並副本給○○○及被告連信欽,有電子郵件在卷

23可稽(他卷一第231頁、他卷二第101至102頁);被告連

24信欽於同年7月25日寄電子郵件給○○,提及「需要開模的

25料號如上,附件是貴司圖紙料號,共計9個,連同光纖連接

26器,早上我寄給你共計10個」,附件為9個PDF檔,並副本

27給○○○及被告賴峯斌,有電子郵件附卷可考(原審卷二第7

3611頁),益證被告連信欽、賴峯斌及○○○在業務上之密切聯

2繫。再者,被告賴峯斌於同年8月1日下午12時58分以電

3子郵件寄送「FYQ4'13CiscoSARFQ(IM)-PeaseCompleteb

4efore14thFEB2013.xlsx」檔案(他卷一第211至217頁

5)給被告連信欽,並副本給被告林錫宏(0000000000@00000.

6000),有電子郵件影本在卷可按(他卷一第218頁),益證

7被告賴峯斌與被告林錫宏、連信欽於業務有相關連。

8承上各節,被告林錫宏與被告連信欽曾共同投資賽席爾鑽寶公

9司,被告林錫宏積極向Technicolor公司爭取業務,被告連信

10欽於重要業務均連繫被告林錫宏,而被告連信欽、○○○又透

11過聯繫被告林紀倫、賴峯斌取得臺灣吉諾公司之圖紙及前述物

12料成本之營業秘密(附表三編號1至4)或為其他業務之聯繫

13,被告賴峯斌離開臺灣吉諾公司後即加入其所謂之「鑽寶電子

14家族」,並通知被告連信欽及被告林錫宏,之後均與被告連信

15欽及○○○聯繫業務,被告賴峯斌並寄送其知悉持有臺灣吉諾

16公司「FYQ4'13CiscoSARFQ(IM)-Pease000pletebefore

1714thFEB2013.xlsx」檔案之營業秘密(附表三編號5)給

18被告林錫宏、連信欽,可見被告林錫宏、連信欽、林紀倫、賴

19峯斌及大陸人士○○○就侵害臺灣吉諾公司前述營業秘密之犯

20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21四、被告林錫宏、連信欽、○○○、大陸鑽寶公司負責人○○○

22等人雖於101年12月6日設立賽席爾鑽寶公司,如前所述,

23而被告等於被告林錫宏102年4月30日退出臺灣吉諾公司後

24,陸續取得臺灣吉諾公司附表三所示之營業秘密,其間被告

25林錫宏向第三人○○(他卷二第243頁)、被告連信欽向○

26○聯繫爭取業務,但並無證據證明上開被告等將取得之附表

27三所示營業秘密是交由賽席爾鑽寶公司取得,因據被告連信

371欽供稱:林錫宏與○○○要成立一家公司做LED、遙控器,

2所以成立賽席爾鑽寶公司,○○○承諾讓我分紅入股,但因

3林錫宏與臺灣吉諾公司發生糾紛,美國吉諾公司要林錫宏退

4出吉諾公司而彼此訴訟,致賽席爾鑽寶公司不能營運,我從

5未分紅等語(原審卷一第222頁、第223頁),另被告林錫宏

6亦供述:我與連信欽、大陸人士○○○共同設立賽席爾鑽寶

7公司,○○○找我投資做遙控器,這與臺灣吉諾公司沒有業

8務相關,我只提供護照影本,尚未投入資金,就於102年3

9月12日退出,將股份轉給連信欽等語(原審卷一第85、148

10、249至251頁),是賽席爾鑽寶公司是否營運尚屬有疑,此

11外亦無賽席爾鑽寶公司相關營運資料在卷可查,僅能認定被

12告等人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取得附表三所示臺灣吉諾

13公司之營業秘密。

14五、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林錫宏、連信欽、林紀

15倫、賴峯斌犯行堪以認定。

16六、論罪科刑:

17按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立法理由記載,刑法關於侵害營業

18秘密之規定,固有洩漏工商秘密罪、竊盜罪、侵占罪、背信罪

19、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罪等,惟因行為主體、客體及侵

20害方法之改變,該規定對於營業秘密之保護已有不足,且刑法

21規定殊欠完整且法定刑過低,實不足以有效保護營業秘密,營

22業秘密法確有增訂刑罰之必要,是營業秘密法102年1月30

23日修訂公布,對有關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已有處罰規定,該

24法為特別法,自應優先於刑法工商秘密罪、竊盜罪、侵占罪、

25背信罪、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罪而適用。同法第13條

26之2立法理由記載,行為人不法取得我國人營業秘密,其意

27圖係在域外使用,將嚴重影響我國產業國際競爭力,其非難性

381較為高度,爰參酌德國不正競爭防止法第17條第4項、韓國

2不正競爭防止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明定加重處罰。

3核被告林錫宏、連信欽、林紀倫、賴峯斌所為係犯營業秘密法

4第13條之2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使用,而犯同法第13條

5之1第1項第2款之妨害營業秘密罪。檢察官起訴書雖認被

6告等另犯修正前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同法第317條

7、第318條之2以電腦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應依刑

8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之罪論處,

9惟由前述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之立法理由所載,營業秘密

10法第13條之1、第13條之2是洩漏工商秘密罪、背信罪之特

11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理,優先適用營業秘密法第

1213條之1、第13條之2論罪,並無刑法第55條一行為觸犯

13數罪名之適用,起訴書前開所述,尚有未洽,併予敘明。被告

144人與大陸鑽寶公司成年人○○○間就前開犯行,有犯意聯絡

15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等之上開犯行均係本於相

16同業務機會為之,且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所為,可認被告

17等是出於相同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之意圖之單一犯意,侵害同一

18法益,於該段期間內反覆接續而為,各該行為之外在獨立性甚

19低,可認其主觀上對於前後所實行各個交易舉動不過為其任職

20期間侵害營業秘密犯行之一部分,而依一般之社會通念,在刑

21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

22以評價,較為合理,應依接續犯論處。

23檢察官就犯罪事實欄一、被告林紀倫將知悉、持有臺灣吉諾

24公司「2012Cost」、「2013Cost」物料成本分析表之營業秘

25密洩漏給被告連信欽、林錫宏部分,不另為不起訴處分,惟本

26院認此部分構成違反營業秘密法之罪,理由俱如前述,且與檢

27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欄一、之犯行具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

391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2檢察官就犯罪事實欄一、被告賴峯斌於102年7月2日下

3午2時56分,將所知悉、持有臺灣吉諾公司Cisco-Foxconn

4List之營業秘密,洩漏給被告連信欽等人,認該部分犯罪嫌

5疑不足而不另為不起訴處分,惟本院認此部分構成違反營業秘

6密法之罪,理由俱如前述,且與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欄一、

7之犯行具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8檢察官就犯罪事實欄一、被告賴峯斌於102年8月1日下

9午12時58分以電子郵件將其所知悉、持有臺灣吉諾公司「F

10YQ4'13CiscoSARFQ(IM)-Pease000pletebefore14thFE

11B2013.xlsx」檔案之營業秘密洩漏給被告連信欽、林錫宏之

12犯行部分雖未據檢察官起訴,惟本院認此部分構成違反營業秘

13密法之罪,理由俱如前述,且與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欄一、

14之犯行具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15檢察官起訴書雖認被告賴峯斌於102年7月5日下午11時49

16分以電子郵件提供臺灣吉諾公司「SupplierList_KL0000000

170.xls」檔案部分(附表二編號18),亦涉犯營業秘密法等罪

18,惟查:

19被告連信欽([email protected])於102年7月5日

20下午8時33分寄電子郵件給被告賴峯斌(00000.lai@zuan

21bao.000)、林紀倫([email protected])及○○○,

22並稱:「打v的部分是小虎可以詢問的廠家,黃色的部分是

2300000可以開案,空白的部分是00000賴要找廠商聯繫給小

24虎詢價的」等語;賴峯斌於同日下午11時49分以電子郵件

25回覆稱「查好了,請看附件」,並寄送「鑽寶0-00000000-

26000000.xlsx」(告證11B,他卷一第210頁)、「Suppli

27erList_KL20130513.xls」(告證11A,他卷一第207至2

40108頁)等檔案給被告連信欽、林紀倫及○○○,有電子郵

2件附卷可按(他卷一第209頁),又被告連信欽稱:有寄送

3起訴書犯罪事實一、的郵件,當時我剛到鑽寶,對連接器

4行業不熟,鑽寶要我找RJ45供應商,我需要一些知識,就

5請賴峯斌提供資料,讓我瞭解市場狀況及連接器的樣式等語

6(原審卷一第149頁、第300頁、第314頁),被告賴峯

7斌坦承[email protected]是其使用的信箱,是連信

8欽申請要我使用,起訴書犯罪事實一、的郵件是連信欽說

9要找替代的廠商,但附件供應商是○○○分享給我的公開資

10料等語(原審卷一第86頁、第150頁),被告林紀倫坦承

[email protected]是其在大陸申請的信箱等語(他卷

12二第128頁),足認被告連信欽有於102年7月5日下午8

13時33分寄電子郵件給被告賴峯斌、林紀倫及○○○,並請

14被告賴峯斌找廠商給○○○詢價,被告賴峯斌於同日下午1

151時49分以電子郵件回覆查好,並寄送「鑽寶0-00000000

16-000000.xlsx」、「SupplierList_KL20130513.xls」檔

17案給被告連信欽、林紀倫及○○○。

18上開被告賴峯斌所寄送「鑽寶0-00000000-000000.xlsx」

19檔案之內容(他一卷第210頁),證人○○○雖證稱只有吉

20諾公司事業群主管及負責人可取得,賴峯斌當時是外購的採

21購主管可以取得等語(他卷二第154頁),但核其內容是有

22關於物料之型號、說明、成本、目標價、供應商價格及供應

23商之資料,但並無「genesis」、「GTW」等有關臺灣吉諾

24公司或吉諾公司集團之商標或代號標示其上,亦無法由資料

25記載判別資料來源,而被告賴峯斌供稱:他卷一第210頁的

26原始來源是連信欽云云(原審卷一第310頁),因無法確認

27該資料是否屬臺灣吉諾公司或另有來源,致無法認定該資料

411是否是臺灣吉諾公司之工商秘密或營業秘密,併此敘明。

2又工商秘密或營業秘密所要求之「秘密性」,係指非涉及該

3領域之人所知悉者,須衡量該資訊是否經所有人以相當努力

4所獲得、該資訊是否未曾以一般人可輕易得知之方式公開、

5在適當之管理下該領域之人是否無法透過一般方式得知等,

6綜合判斷之。至於客戶資訊之取得如係經由投注相當之人力

7、財力,並經過篩選整理而獲致之資訊,且非可自其他公開

8領域取得者,例如個別客戶之個人風格、消費偏好等,固足

9認係具有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價值之營業秘密。惟若僅表明名

10稱、地址、連絡方式之客戶名單,可於市場上或專業領域內

11依一定方式查詢取得,且無涉其他類如客戶之喜好、特殊需

12求、相關背景、內部連絡及決策名單等經整理、分析之資訊

13,即難認有何秘密性及經濟價值可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

14上字第2425號判決意旨參照)。上開「SupplierList_KL

1500000000.xls」檔案經原審於106年7月4日命證人○○

16○當庭開啟,是一個EXCEL檔案,有以英文字母排序之公

17司名稱、註明台資或陸資、公司地址、電話等資訊(原審卷

18二第311至318頁),其建立日期為2012年2月6日下午

192時55分、前次修改日期為2000年10月7日上午10時3

20分、前次列印時間為2012年4月00日下午1時52分、作

21者為0000000000(原審卷二第319頁),並未看到歷次更

22改紀錄,業經原審勘驗在卷(原審卷二第279至280頁)

23,其詳細內容則附於他卷一第207頁、第208頁,並據告

24訴代理人於本院提出前開資料之放大版本(附本院證物袋)

25,經核該檔案內容分類彙整臺灣吉諾公司各種類別物料產品

26之各個供應商之名稱、地址、電話、專員聯絡資訊,又據證

27人○○○證稱:SupplierList係取自我以前收集的資料,

421作者0000000000是我,但不是由我單獨完成,表頭、架

2構是我做的,原始檔案是ACCESS,是EXCEL的複合表格,

3我認為SupplierList是從這裡分割出來。其他人把知道

4的資料放進去,該檔案放在臺灣吉諾公司的內部網路,使用

5者需自行判斷資料是否正確,讀取時不需要帳號密碼,是公

6開的,資料內容包含供應商、客戶及其對應採買產品類型等

7語(原審卷一第286至288頁、第291至297頁、第310

8頁、第311頁),顯見SupplierList係臺灣吉諾公司員

9工○○○個人收集的資料,於臺灣吉諾公司內部網站公開,

10並由員工一起提供資訊共同建立檔案,客觀上難認具有秘密

11性,亦難使員工主觀上認知該等資料具有秘密性,是Suppl

12ierList難認是臺灣吉諾公司之工商秘密或營業秘密。

13承上,被告賴峯斌於102年7月5日下午11時49分以電

14子郵件提供之臺灣吉諾公司「SupplierList_KL00000000.

15xls」檔案,非屬工商秘密或營業秘密,且亦難使人主觀上

16認知該等資料具有秘密性,是被告賴峯斌將該等資訊提供被

17告林錫宏、林紀倫、○○○,即難認有主觀不法故意,尚難

18認構成違反營業秘密法等罪,惟該部分之犯罪,檢察官認與

19前述起訴事實具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就此部分不另

20為無罪之諭知。

21起訴書認在102年7月10日前之不詳時日,由不詳人士向建

22漢公司專員○○以不詳方式報價後,由○○於102年7月10

23日寄電子郵件給被告連信欽,提及「請將有報價的料件,增加

24貴司的料號在list中」,並副知被告賴峯斌及○○○;連信

25欽於同日上午11時1分回覆稱:「以上是我們廠內已經在生

26產運行的料號,沒有料號的部分,是要自行開模生產,所以未

27編料號」等語;○○於同日下午2時56分再回稱:「針對目

431前所有的廠商比價,貴司以下有一些競爭性,另貴司的價格經

2報出不能隨意變動,除costdown之外…。A0094-0826XX1-0

3001,0.4611…A0096-6835XX1-0001,1.0643…A0096-6824X

4X1-0001,1.11…」等語;被告連信欽於同日下午4時25分

5將上開電子郵件轉寄給被告林錫宏、林紀倫及○○○,並稱「

6客戶鎖價格」,因認被告等涉嫌背信等罪。惟查,告訴人臺灣

7吉諾公司固稱鑽寶公司料號A0000-00000-0000、A0096-6624

8xx1-0001、A0096-6835xx1-0001可分別對應臺灣吉諾公司零

9件編號GTi00-00000-XX、GTi00-00000-XX-XX、GTi00-0000

100-0X-SX(他卷一第219至228頁),鑽寶公司就上開料號之

11報價均低於臺灣吉諾公司,有臺灣吉諾公司之訂單可稽(偵卷

12一第99、100、107頁),惟縱鑽寶公司與臺灣吉諾公司上開

13零件編號可以對應,但建漢公司○○究於何時自何處取得鑽寶

14公司A0094-0826XX1-0001、A0096-6835XX1-0001、A0096-6

15824XX1-0001零件之報價,及被告等是否取得臺灣吉諾公司上

16開對零件報價資料,並無證據足資證明,單以鑽寶公司報價較

17臺灣吉諾公司上開零件編號報價為低,即認被告連信欽、林錫

18宏、林紀倫違反營業秘密法或背信犯行,尚嫌速斷。惟檢察官

19起訴認此部分之犯行與犯罪事實欄一、之犯罪事實具接續犯

20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21七、撤銷原判決原因:

22被告等上訴否認犯行,及檢察官認SupplierList是臺灣吉

23諾公司之工商秘密,並無理由,俱如前述,惟原審判決對犯罪

24事實欄一、之犯罪事實認僅成立背信罪,並另將被告等提供

25臺灣吉諾公司對外公開於網站之圖紙上傳雲端硬盤認亦構成背

26信罪,均有未洽,理由詳如前述;另原審判決對告訴人臺灣吉

27諾公司所稱被告等涉嫌犯罪事實欄一、、、、之犯行

441未併予審理,亦有未洽,告訴人認量刑過輕及原審就應併予審

2理部分不構成犯罪未敘明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即非無據,

3原判決就上開部分既有可議之處,爰以撤銷改判。經審酌被告

4林錫宏、連信欽、林紀倫、賴斌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

5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其等素行尚佳,惟被告林

6錫宏、連信欽為圖私利,藉由被告林紀倫、賴峯斌擔任臺灣吉

7諾公司之業務主管,趁機取得臺灣吉諾公司有關物料成本等之

8營業秘密企圖從事同業競爭,罔顧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有違

9忠心誠實之職責,破壞社會公共利益,暨審酌被告等所獲得之

10利益及臺灣吉諾公司所受損害,及被告林錫宏、連信欽、林紀

11倫均為專科畢業、被告賴斌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有其等

12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兼衡被告等飾詞否認犯行,未

13積極與臺灣吉諾公司和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14刑,以示懲儆。

15被告等取得附表三所示臺灣吉諾公司之營業秘密,係意圖為自

16己不法所有之利益,且無證據證明賽席爾鑽寶公司因而取得該

17等營業秘密,已見前述,應認附表三所示臺灣吉諾公司之營業

18秘密為被告等之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沒

19收之。雖附表三臺灣吉諾公司之營業秘密均為電磁紀錄,性質

20上可無限複製,且無法掌握被告等複製之數量,實質上諭知沒

21收之法律效果不彰,惟為避免被告等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

22而失公平正義,基於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原則,形式

23上仍應予宣告沒收為宜,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24額,併予敘明。

25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

26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1項、第28條、第38條之1第

271項,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第13條之2,判決

451如主文。

2本案經檢察官何克凡偵查起訴,檢察官謝祐昀提起上訴,檢察官

3孫冀薇到庭執行職務。

4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5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6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7法官蕭文學

8法官杜惠錦

9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10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11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12(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13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14書記官林佳蘋

15論罪科刑法條

16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

17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

18,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

19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20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

21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

22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

23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

24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

25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

26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

27、使用或洩漏者。

461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

3利益之三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4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

5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犯前條第一項各款

6之罪者,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

7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金。

8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9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

10利益之二倍至十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11刑法第38條之1

12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

13規定。

14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

15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16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17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18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19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20其價額。

21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

22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23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471附表一:

編號證據名稱出處

1吉諾公司零件圖紙他卷一第148至149頁

102.05.28林紀倫(0000000@0000他卷一第151至152頁

2

0.000)之電子郵件暨附檔內容

102.05.28連信欽(00000000@000他卷一第153頁

3

0000.000)之電子郵件

大陸鑽寶公司網頁資料及101.12.0他卷一第34至39頁

4

6賽席爾鑽寶公司之會議紀錄

102年6月22日林紀倫(0000000他卷一第40頁、192至195

[email protected])之電子郵件暨附檔內頁

6吉諾公司零件圖紙他卷一第196至200頁

102年7月1日賴峯斌(00000000他卷一第41頁、201至203

7

[email protected])之電子郵件頁

102年7月2日賴峯斌(00000000他卷一第201頁、204至205

[email protected])之電子郵件暨附頁

檔內容

360雲盤中cisco資料夾之檔案明他卷一第42至45頁

9

102年7月5日賴峯斌(00000.lai他卷一第46頁、206至210

[email protected])之電子郵件暨附頁

檔內容

102年6月30日連信欽(0000000他卷一第75頁

11

[email protected])之電子郵件

102年7月1日林紀倫(00000000他卷一第76至77頁

[email protected])之電子郵件暨附檔內

102年8月1日賴峯斌(00000.lai他卷一第211至218頁

[email protected])之電子郵件暨附

檔內容

大陸鑽寶公司圖紙他卷一第220頁、223至224

14

頁、227至228頁

15102年7月10日連信欽與○○之他卷一第229至230頁

48往來電子郵件

102年7月22日賴峯斌與○○之他卷一第231至251頁

16

往來電子郵件暨附檔內容

102年9月18日賴峯斌(00000@他卷一第252至257頁

170000000.000)之電子郵件暨附檔

內容

告證3B、8A、10電子郵件附檔外放藍本1、2

18

之完整內容

告訴人提出之洩漏人暨洩漏內容他卷二第16至18頁

19

明細表

102年9月24日連信欽(0000000他卷二第82至83頁

20

[email protected])之電子郵件

102年9月24日林錫宏(tony000他卷二第84至86頁

21

[email protected])之電子郵件

102年12月9日建漢科技股份有他卷二第87至88頁

22限公司建(102)股字第10209號函

暨○○聲明書

102年7月22日賴峯斌與○○之他卷二第101至105頁

23

往來電子郵件暨附檔內容

告證3B、3D、8A、10、11B、12偵卷一第21至26頁背面

24

B信件原始檔之列印畫面

吉諾公司之零件發票偵卷一第99至100頁、107

25

至111頁

104年10月20日深圳吉諾電子有偵卷一第160頁

26

限公司聲明書

告訴人提出之涉及侵害著作權等偵卷一第186至187頁

27

標的明細表

28告證6、8、9之附件資料偵卷二全卷

29000雲端硬盤之列印資料偵卷三至七全卷

30臺灣吉諾公司組織圖原審卷一第337至338頁

告訴人偵查中所提電子郵件暨附原審卷二第68、69頁之光碟

31件之電子檔、告證6、7、10之電一、二

子檔

32102年5月深圳吉諾公司員工工資原審卷二第70頁

49表

102年7月25日連信欽電子郵件原審卷二第71頁

33

之截圖

102年7月22日賴峯斌之電子郵原審卷二第72至86頁

34

告證18編號19電子郵件之完整原審卷二第96至97頁

35

往來內容

不詳人士提供告訴人電子郵件等原審卷二第125頁之光碟三

36

資料之電子檔

37告證17至20之電子檔原審卷二第126頁之光碟四

102年6月26日○○與連信欽之原審卷二第128至002頁

38

往來電子郵件

102年6月28日○○與連信欽之原審卷二第003至009頁

39

往來電子郵件

吉諾公司零件編號GTi00-00000-0原審卷二第140至144頁

40X-SX與GTi00-00000-XX-XX之

差異比較圖暨檔案放置路徑截圖

501附表二:

2編號欄位內於編號加上符號「◎」,表示該欄位是與判決書犯罪事實欄所載犯罪構成要件事實有關者,其餘則

3是相關人、事沿革敘述,非屬犯罪構成要件事實。

時間事件發展沿革勘驗情形相關證據及被告陳述

1100.08.31連信欽於100年8月31連信欽:

日從臺灣吉諾公司離職𧸛我在臺灣吉諾公司的任職期間為97年10

(告證23,偵卷一第98月00日至100年8月31日,擔任品保經

頁)。理,負責維護ISO系統,包含環境物質、

RoHS/REACH、作業指導書等文件,林錫

宏當時是我上司。之後於102年5月進入

大陸鑽寶公司,負責尋找臺灣生產的廠商

,○○○是我的上司,00000000@0000000

.000是我任職大陸鑽寶公司所使用的電子

郵件(原審卷一第148、211至212頁)。

我在臺灣吉諾公司時,就知道大陸鑽寶公

司是與吉諾公司是合作非常密切的關係,

鑽寶公司幫吉諾公司開發模具並代工生產

。我離開吉諾公司之後,鑽寶公司找我在

臺灣成立據點做客服,客戶有需求會透過

我向公司回報(原審卷一第215至216頁

51)。

2101.07.23臺灣吉諾公司員工0000○○○(即信程公司台灣分公司資訊部副理

000000○○○於101年):

7月23日下午2:35寄電𧸛負責管理吉諾、信程公司的資訊系統,包

子郵件給Gilles(即○含電腦維護…服務器上的檔案係根據部門

○○),請其協助將目區分存取權限,可發e-mail申請設定跨部

錄「\\Db-server\drawing\門權限。可就特定帳號設定讀取或讀取及

GTWDRAWING」開放編輯的權限(原審卷二第40至42頁)。

唯讀權限給00000Lai(賴峯斌有申請過開啟其他部門檔案,告證

即賴峯斌)、0000000010郵件所稱「GTWDRAWING」是工程部

00(即○○○)等6人圖紙,…就我瞭解臺灣工程部資料夾都是

;Gilles(即○○○)於外購用,GTW是臺灣吉諾公司的代號(原

同日下午2:47回覆稱已審卷二第50、52頁)。

經設定;00000Lai(即賴峯斌:

賴峯斌)於同日下午2:𧸛這個權限只開放臺灣吉諾公司外購廠商的

54回覆稱:進不去,說圖紙,跟告訴人稱我下載、重製的是不同

沒全限(按應為「權限檔案區域(原審卷二第24頁)。

」),之後再於同日下我曾經點過工程部資料夾,不清楚有無區

午3:01回稱Okienow(分外購專用部分資料夾(原審卷二第52頁

原審卷二第92至95頁)。

)。

3101.12.06林錫宏(離職前)與○林錫宏:

52○○(即大陸鑽寶公司𧸛文件上所載000,his-hong是我本人(本院

負責人)、連信欽(離卷第118頁【原偵卷一筆錄】)。

職後)、○○○(即林有與連信欽、大陸人士○○○共同設立賽

錫宏在臺灣吉諾公司之席爾鑽寶公司,○○○找我投資做遙控器

特助)等人於101年12,這與臺灣吉諾公司沒有業務相關,我只

月6日共同出資設立「提供護照影本,尚未投入資金,就已於10

賽席爾鑽寶公司」,有2年3月12日退出,將股份轉給連信欽等

會議紀錄可證(告證7語(原審卷一第85、148、249至251頁)

,他卷一第191頁)。。

𧃃我擔任臺灣吉諾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期間

,大陸鑽寶公司是臺灣吉諾公司的供應商

,向其購買RCA連接器(原審卷一第148

、248頁)。

連信欽:

林錫宏與○○○要成立一家公司做LED跟

遙控器,所以才成立賽席爾鑽寶公司,我

沒有出資,○○○之後告訴我遙控器是其

中一個客服內容時,我才知道這家公司,

○○○承諾我以入股方式讓我分紅,因我

是外聘人員,在大陸不受勞動合同保障,

○○○要有條件吸引我幫他工作,實際上

我沒有領到分紅,因為林錫宏與臺灣吉諾

53公司發生糾紛,導致賽席爾鑽寶公司不能

營運(原審卷一第219至223頁)。

○○○(即林錫宏在臺灣吉諾公司之特助)

𧸛我在臺灣吉諾公司主要協助總經理林錫宏

,提供以前當業務的經驗及文書資料,係

接受薩摩亞吉諾境外公司之支薪,沒有簽

聘任契約,實際幫忙當時總經理林錫宏做

特助,任職期間為100至102年初(原審

卷一第286、292、299至300頁)。

沒有印象有與林錫宏、○○○及連信欽成

立境外公司,會議記錄上有我的英文名字

,但沒有看過這份文件。當時我要離職,

林錫宏說這家境外公司是做一般電視、冰

箱、冷氣機、DVD的遙控器,問我有無興

趣加入,我沒有出資,以技術入股,102

年2、3月曾簽署載有0000000的英文文件

,之後就沒有聯絡等語(原審卷一第290

至292、299至303頁)。

4102.03美國吉諾公司於102年告訴代理人○○○律師:

3月間接獲不詳人士之檢舉人給的資料就是一個USB隨身碟(他

黑函(檢舉人提供一個卷一第89頁)。

54USB隨身碟),交給臺告訴代理人陳世英律師:

灣吉諾公司處理(他卷經詢問美國總公司該USB是匿名人士寄去

一第89、118頁)。總公司,現已找不到…歷次書狀所引用之原

始e-mail檔案暨附加檔案,均已附在光碟一

、二中(原審卷二第36頁)。

周樹禮(即臺灣吉諾公司法務):

我沒有看過原始USB的內容,只拿到103

年7月間接手時前手交付的檔案(原審卷二

第36頁)。

5102.04.30林錫宏於102年4月8林錫宏之轉讓合約(他卷一第154至181頁

日簽立權利轉讓合約()中有約定保密條款(他卷一第159至162

告證4,他卷一第154頁)。

至181頁),自同年4

月30日退出臺灣吉諾公

司。

6102.05.21林錫宏(離職後)於10林錫宏:

2年5月21日以電子郵𧸛[email protected]是我102年4月3

件(0000000000@000000日離職後所使用的電子信箱(原審卷一

.000)介紹連信欽給000第85頁)。

00000(即○○,Techni我有介紹00000000(即○○)給連信欽認

color公司人員)認識,識,e-mail中提到下單要用境外公司名稱

稱鑽寶業務副總連信欽,我知道的鑽寶境外公司是賽席爾鑽寶公

55是其乾弟弟,並要求連司(原審卷二第52頁)。

信欽把產品圖紙、公司連信欽:

資料及下單之境外公司𧸛[email protected]是我個人使用的

英文名稱發給○○;連電子信箱,帳號密碼沒有告知其他人(他

信欽旋於同日以電子郵卷二第100頁背面、原審卷一第148頁)

件(00000000@0000000。

.000)寄送公司圖紙(D我離職後並沒有與鑽寶公司或吉諾公司接

C-016-X規格書+圖紙)洽,知道鑽寶公司要幫吉諾公司開模具,

給○○,並列林錫宏為他們是合作關係,我有寄檔案給林錫宏(

收件人(告證18編號1本院卷二第25頁)。

9,他卷二第241頁;告

證12,原審卷二第96

至97頁)。

7102.05.22連信欽於102年5月22

日寄電子郵件給000000

00(即○○)內有Joda

n(即林錫宏)稱因不小

心刪除郵件,請○○重

寄draw/spec.給其及000

00(即連信欽)之內容

(告證18編號20,他

卷二第242頁)。

568102.05.27林錫宏(離職後)於10

2年5月27日寄電子郵

件給00000000(即○○

),同時列連信欽為收

件人,提及「…如有R

CA產品可否給鑽寶機

會報價,另外,像HDM

I、smartcard,不管新

舊projects,如果有量,

鑽寶都願意免費開模,

價格比妳現有供應商少

5%(ormore),請幫忙

給鑽寶3-5projects評估

看看」等語(告證18編

號21,他卷二第243頁

)。

9102.05.28林紀倫(離職前)於10檢察官於104年9月22左列檔案包含「Pace」、「Technicolor」等

◎2年5月28日下午09:1日命新北地檢署資訊室駐資料夾(詳見藍本1第1至3頁),分別有

5以電子郵件(0000000點工程師○○○當庭連線成本分析表及圖紙,其中:「Pace」資料夾

@00000.000)寄送「00吉諾公司網站,並下載所內有「2012Cost」、「2000Cost」之成本

00-0-00_Pace&Technic有產品之PDF檔,列印附分析表(藍本1第4至17頁)、「Drawing

olor_Costmeeting.zip」於偵卷四至七全卷(偵卷」之圖紙(藍本1第18至27頁)及價格策

57檔案(如告證3C即他一第147、156頁)(註略一覽表(藍本1第28至29頁)等檔案;

卷一第152頁所示之成:筆錄中所稱偵卷三至六「Technicolor」資料夾內有「2012Cost」、

本分析表,詳見藍本1,之後改為偵卷四至七)「2000Cost」之成本分析表(藍本1第30

第1至50頁)給連信欽。至42頁)、「Drawing」之圖紙(藍本1第

[email protected]至49頁)及價格策略一覽表(藍本1第

00,告證3B,他卷一第經核對偵卷四至七內容如50頁)等檔案。

151頁);連信欽復於下:

同日下午10:10將上開𧸛告證3C(他卷一第152○○○(即新北地檢資訊室駐點工程師):

檔案寄給林錫宏(00000頁)未見於偵卷四至七𧸛先到吉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網頁,再到其

[email protected],告(偵卷一第198頁背面伺服器將所有產品之設計圖檔下載,全程

證3D,他卷一第153頁)。使用PSR程式紀錄下載步驟等語(偵卷一

;告證18編號22,他藍本1第4至17頁之第148頁)。

卷二第244頁)。成本分析表未見於偵卷在CUTEFTP下載器上打吉諾公司的網址

四至七(偵卷一第201,就會秀出所有目錄,我直接下載目錄裡

至202頁)。的所有檔案,它是一個開放式空間,不需

𧃃藍本1第18至27頁之建立帳號密碼,也沒有其他限制等語(偵

圖紙部分可見於偵卷四卷一第237至238頁)。

至七(偵卷一第202至2

03頁)。林紀倫:

𧸤藍本1第30至42頁之𧸛[email protected]是我的信箱,不記得

成本分析表未見於偵卷有無寄送告證3B郵件給連信欽,除了公

四至七(偵卷一第203司的資訊單位外,沒有人知道我信箱的

58至204頁背面)。帳號、密碼(他卷二第127頁背面至128

𪃢藍本1第43至49頁之頁)。

圖紙部分可見於偵卷四公司主管有時會請我以[email protected]

至七(偵卷一第204頁00寄送一些圖紙文件給公司,因我是深圳

背面至205頁背面)。吉諾公司與大陸鑽寶公司的窗口,連信欽

是當時大陸鑽寶公司人員,告證3B是臺

原審勘驗結果:經開啟光灣吉諾業務單位主管請我寄送,我請大陸

碟一之告證3B電子郵件幹部整理成壓縮檔,沒有再看內容就直接

檔案暨附件檔案,比對結寄出。這些圖檔並不是公司機密等語(他

果與藍本1第4至50頁卷二第129頁、本院卷一第222頁)。

相同,有106年6月27○○○(即臺灣吉諾公司總經理):

日勘驗筆錄暨附件二在卷臺灣吉諾公司的內部成本分析表,如藍本1

可查(原審卷二第152、1第62頁,包含物料、單位用量、最小採購

72至226頁)。量、供應商、單價等內容,只有工程、採購

主管才能接觸,須有特定權限的人輸入帳號

、密碼才能取得,屬公司的工商機密,是由

工程部人員000000(○○)製作,其他如

藍本1第4至16、30至42、73頁、告證3

C之成本分析表亦同。當時的工程主管為林

紀倫、採購主管為詹玉珍,公司沒有指示林

紀倫整理上開成本分析表於102年5月28

日寄送給他人等語(他卷二第152頁背面)

59。

○○○:

我架設的FTP伺服器SEVER,是用來給大

陸工程師上傳圖紙、訂單出貨訊息等資料,

沒有對外開放,一定要在公司網路內輸入帳

號密碼才能登入,吉諾公司的公開網站有放

圖紙給客戶或內部人員參考,但是由美國總

公司管理,不是由我管理等語(原審卷二第

44至47頁)。

10102.05.29○○於102年5月29日

寄電子郵件給林錫宏,

提及「附件的料你們可

以做麼?可以的話,規

格書和價格?」,林錫

宏於同日下午5:43轉寄

給連信欽(告證18編號

23,他卷二第245頁)

,並回覆○○稱:「是

否有一個雙層HDMIpro

ject?數量大嗎?是否值

得鑽寶去開發?」,○

○再回稱:「新項目,

60目前還不知道量有多大

,你們先報價不要開模

」等語,林錫宏回覆稱

:「聽說量很大,吉X

投入模具、自動機$160

KUSD,投資額太大,

如沒確定,鑽寶暫不投

入,吉X價格OK,鑽

寶單價一定沒問題」等

語(告證18編號24,

他卷二第247至248頁

)。

11102.06.03林錫宏(離職後)於10告訴人稱:0000000A為Technicolor公司之

2年6月3日寄電子郵產品料號,產品名稱為SMARTCARD智慧

件給○○稱:「鑽寶想卡,對應於臺灣吉諾公司之料號為SMCR-4

開發0000000A,單價比K08-00X0T01(他卷二第180頁)。

吉X便宜10%…」,○

○回覆稱:「現在已經SMCR-4K08-00X0T01之圖紙即告證8B(他

在跑的項目,很難再換卷一第194頁、藍本1第63頁),其報價

source了,他們現在的單、成本分析表可見於藍本1第64至73頁

價格是$0.415,你們可。

以提供多少呢」;林錫

61宏再回稱:「這個item

技術難度較高,我們認

為吉X在七、八月可能

出現品質問題,所以鑽

寶想自己承擔風險,先

投資模具,…預計七月

底前完成模具樣品與生

產制具等準備,…單價

:$0.38USD/EA…當妳

在七月可能因品質問題

頭痛時,給鑽寶一個機

會,它可以幫妳解決問

題,又可以為妳創造降

價績效」等語(告證18

編號24,他卷二第246

頁)。

12102.06.22林紀倫(離職前)於10經核對偵卷四至七內容如左列檔案包含「SMCR-4D10-BK10X01」之

◎2年6月22日上午12:2下:圖紙(藍本1第52頁)、報價單(藍本1

8以電子郵件(0000000𧸛告證3A與告證8B之圖第53至61頁)及成本分析表(藍本1第6

[email protected])寄送「sma紙相同,可見於偵卷五2頁)、「SMCR-4K08-00X0T01」之圖紙(

rtcardreader之圖紙」第331頁、第333頁(藍本1第63頁)、報價單(藍本1第64至

(告證3即告證8B,他偵卷一第198頁背面至72頁)及成本分析表(藍本1第73頁)。

62卷一第194頁)、「sm199頁)。林紀倫:

artcardheader之圖紙」告證8C未見於偵卷四𧸛[email protected]是我在大陸申請的信

(告證8B,他卷一第1至七(偵卷一第199頁箱,不記得有無寄送告證8A郵件給連信

93頁)及「成本分析表.)。欽等語(他卷二第128頁)。

zip」(如告證8C即他𧃃藍本1第62頁(即告告證8B是臺灣吉諾公司的臺北業務叫我

卷一第195頁所示)等證8C)、第73頁之成寄送,不記得是何人,這些圖紙是連結器

檔案(詳見附件2即藍本分析表未見於偵卷四,網頁上就可以列印,所有資料是由各個

本1第52至73頁)給至七(偵卷一第205頁單位彙整給我,再由我寄出等語(他卷二

連信欽及○○○(即大背面、206頁)。第129頁)。

陸鑽寶公司人員)(告𧸤藍本1第52頁圖紙看○○○:

證8A,他卷一第192頁不出來屬於何人、第63告證8C成本分析表只有廠長、工程主管

)。頁圖紙與偵卷五第333等有權限的人,才能取得等語(他卷二第

頁相同(偵卷一第205153頁)。

頁背面至206頁)。○○○(即深圳吉諾公司資深副總):

𧸛告證3A圖紙是由Terry(羅益飛,大陸籍

原審勘驗結果:經開啟光)於2011年4月7日製作,因公司客戶要

碟一中告證8A電子郵件求的智慧卡插槽規格不一樣,吉諾公司才

檔案暨其附件檔案,比對請工程師製作告證3A(即告證8B)的兩

結果與藍本1第52至73張圖紙,當時有告知工程師該智慧財產權

頁相同,有原審106年6歸屬於公司,在員工手冊中亦有規範等語

月27日勘驗筆錄暨附件(他卷二第152頁背面)。

三在卷可查(原審卷二第告證8B的產品尺寸標註、表示方法、位

63152至153、227至249頁置均與告證3A完全一樣,告證8C也是○

)。○製作等語(他卷二第153頁)。

00102.06.26○○(即建漢公司人員

)於102年6月26日下

午5:40寄電子郵件給連

信欽,提及「以下圖紙

請幫助確認是否有替代

料,詳細list明天將發

出」,共四封;連信欽

於同日下午11:00回覆

稱:收到您的來信,可

否給我們解碼的版本或

告知管理密碼等語;○

○於翌日(即6月27日

)上午11:50回覆密碼

;連信欽於同日下午6:

29再回稱後續等您其他

list文件(告證17、18

、19,原審卷二第128

至005頁)。

14102.06.28○○於102年6月28日

下午2:34寄電子郵件給

64連信欽,提及「附上目

標價,請于下周二之前

提供您的報價及料號在

list中」;連信欽於同

日下午4:05回覆稱沒看

到附件;○○再於同日

下午4:07寄送「鑽寶.xl

sx」檔案給連信欽(告

證20,原審卷二第006

頁)。

15102.06.30連信欽於102年6月30

日下午11:16以電子郵

件寄送「g公司.rar」檔

案給○○○,提及「這

裏面都是G公司的產品

圖,有些是鑽寶的RCA

,有一些是外購的USB

,請盡快提供廠家以及

外購採買價,我星期二

要報價」,並副知林紀

倫([email protected]

0)及○○○(000000@

6500.000)(他卷一第75

、77頁)。

16102.07.01連信欽於102年7月1檢察官於104年8月20000雲端硬盤內之資料,詳見附件3-1即藍

◎日上午11:28寄電子郵日指揮所屬資訊室駐點工本1第86頁以下、附件3-2即藍本2全卷

件給○○○,稱:「000程師○○○當庭進入該雲(他卷一第90頁)。

[email protected]端硬盤,輸入告證10所

00這家專門做rj45價格載帳號密碼,可看到共8賴峯斌:

不錯」等語;○○○於個資料夾,其一為「Cisco𧸛[email protected]是我的電子信箱,信

同日下午12:34回覆稱」資料夾,點入後內有「箱的帳號、密碼我沒有告知其他人(他卷

:「請將圖紙上傳至雲card」、「cardbus」、「二第100頁背面)。

端硬盤中…0000://00000HDMI」、「JACK」、「大約從102年7月至10月,只是私底下

0.000.00/帳號:000000PINheader」、「RJ45」幫忙連信欽,沒有把Gti00-00000圖紙放

@0000000.000密碼:00、「switch」、「usb」等到cisco資料夾,印象中只有把GT00-0000

00000.00」等語;賴峯資料夾,點開「card」資00資料夾內的外購廠商圖紙放到雲端硬盤

斌(離職前)於同日下料夾,內有「GT00-00000(他卷二第100頁背面、本院卷一第100

午6:34以電子郵件(00」、「GTi-0000000」…至114頁【原偵卷一第124頁以下筆錄】

[email protected])回,首先點入第一個「GT00)。

覆連信欽稱:「我已經-00000」資料夾內,有此𧃃有寄送告證10的郵件,○○○是大陸工

把圖紙檔案放到cisco產品的PDF檔,將PDF廠包總指派的聯繫窗口,但我不確定傳了

文件夾…等我明天到公檔點開,為該產品的設計哪些內容,印象中不是吉諾公司的資料,

司後,我會把供應商及圖,此外還有一個Supplie是從網路上搜尋,有好幾間廠商的圖紙(

價格補上(如果有找到r的資料夾,…,另外「c他卷二第114頁至背面)。

66的話)」等語,並副知ard」尚有一個「GTi00-00𧸤有寄送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一)的郵件

○○○;○○○於翌日000」的資料夾,點入後,是連信欽要我幫忙找替代廠商(原審卷

(即7月2日)回覆稱有5個檔案,其中有一「一第150頁)。

已看到(告證10,他卷GTi00-00000rev…」的𪃢我的工作內容是產品經理把客戶圖紙用郵

一第201至202頁)。PDF檔,將該檔案點開是件傳交辦事項給我,我從臺灣吉諾公司既

是右下角印有「GENESIS有供應商中搜尋有無類似產品,若有相符

」即告訴人公司名稱之「或有差異,再看產品經理之指示,如初步

GTi00-00000」之產品設報價或要樣品等,若都無法符合,才會上

計圖,右下角PARTNUM網找相關產品之廠商,產品經理會給一個

BER欄位並載有「GTi00-目標價,供應商之報價在範圍內就願意參

00000-XX」之告訴人公考,至於是否有成交或確切的採購價格,

司產品料號,由於檔案眾是由採購部門洽詢,並非由我經手。(原

多,不一一點開,將該雲審卷一第228、236至237、240頁)。

端硬盤內所有文件拷貝,鶫連信欽私底下請我介紹業界或網路上推薦

並列印附於偵卷三全卷(的供應商,RJ45是電腦網路線接口的連接

本院卷一第112頁背面至器,我在網路上幫連信欽找到製作RJ45

100頁【原偵卷一第124產品類別的公司,將該公司外購廠商的圖

頁以下筆錄】、偵卷一第紙上傳,是一般網路可找到的供應商公開

156頁)(註:筆錄中所圖紙(原審卷一第228至229頁)。

稱偵卷二,之後改為偵卷𠑝連信欽也是臺灣吉諾公司供應商之一,會

三)。詢問鑽寶公司有無做類似產品,若有請提

供圖紙,所以一定會保持聯繫等語(原審

67檢察官於104年8月20卷一第231頁)。

日當庭點入雲端硬盤Gti0𧃽這個供應商在臺灣,我透過其公開之電子

0-00000資料夾內,可見郵件詢問,供應商把可替代的圖紙反饋給

藍本1第160至165頁之我,○○○讓我上傳到他指定的地方。我

成本分析表(本院卷一第上傳供應商的圖紙,是○○○或連信欽說

114頁正、背面【原偵卷把圖紙放到cisco文件夾,以便他們下載

一第124頁以下筆錄】)比對等語(原審卷一第233至234、241頁

。)。

經告訴代理人○○○律師當初是連信欽把郵件轉寄給我,請我幫忙

與林紀倫辯護人○○○律找臺灣網路上做RJ45之供應商,並不清

師核對偵卷三至七內容如楚與○○○的細節。(原審卷一第234頁

下:)。

𧸛零件編號GTi00-00000連信欽:

的圖紙(他卷一第196、𧸛有收到102年7月1日12時34分的郵件

197、225、226頁、藍本,是我請賴峯斌寄送,但與吉諾公司無關

1第170、171頁)與偵,另18時34分這封沒有收到,且鑽寶公

卷六第544頁相似,但司沒有做rj45(他卷二第114頁背面)。

版次不同,與偵卷三第1我沒有看過雲端硬盤的資料(本院卷第1

14頁相同(偵卷一第1915頁至背面、117頁【原偵卷一第124頁

9頁至背面、200頁背面以下筆錄】)。

、207頁至背面)。○○○:

零件編號GTi00-00000賴峯斌是臺北的採購主管,也能接觸這些圖

68的圖紙(他卷一第198、紙(他卷二第153頁背面)。

199、221、222頁、藍本

1第174、175頁)與偵

卷六第545頁相似,但

版次不同,與偵卷三第1

15頁相同(偵卷一第19

9頁背面、200頁至背面

、207頁背面)。

𧃃零件編號GTi00-00000

的圖紙(他卷一第200、

219頁、藍本1第152頁

)與偵卷六第388頁、

偵卷三第107頁相同(

偵卷一第199頁背面、2

00頁、207頁)。

𧸤藍本1第86至204頁圖

紙部分可見於偵卷三至

七(偵卷一第206至207

頁背面)。

𪃢藍本2第1至254頁圖

紙部分非吉諾公司所有

、部分可見於偵卷三至

69七(偵卷第207頁背面

至212頁)。

17102.07.02賴峯斌(離職前)於10經告訴代理人○○○律師○○○:

◎2年7月2日下午02:56與林紀倫辯護人○○○律告證10圖表是吉諾公司交給客戶CISCO的

以電子郵件寄送「Cisco師核對偵卷四至七之內容所有產品相關資訊,包含產品名稱、客戶之

TotalList_00000000.xls:告證10之「Cisco-Foxc零件編號、吉諾公司之零件編號、圖面編號

」檔案(告證10,他卷onnList」成本分析表(他、圖面版本、新的圖面版本、零件的供應商

一第204至205頁)給卷一第204頁)未見於偵名稱、零件成本、供應商料號等,是公司非

○○○及連信欽,並稱卷四至七(偵卷一第200常機密的資料(他卷二第153頁背面)。

:「先提供部分cost,頁)。○○○:

其他空白部分仍在想辦告證10是由採購部門製作,提供採購主管

法拿到,會盡快提供給原審勘驗結果:經開啟光知悉供應商及供應全貌,賴峯斌是當時外購

各位」等語(告證10,碟一中告證10電子郵件的採購主管可以取得,吉諾公司事業群主管

他卷一第201頁)。暨其附件檔案,比對結果及負責人亦可取得(他卷二第153頁背面)

與他卷一第204至205頁。

相同,有原審106年6月連信欽:

27日勘驗筆錄暨附件四在該檔案是我要求寄的,但我要的是CiscoLis

卷可查(原審卷二第153t檔案,賴峯斌寄來的是Cisco-FoxconnList

頁、第250至253頁)。(本院卷二第26頁)。

賴峯斌:

我的附加檔案就是列印出來的Cisco-Foxcon

nList(本院卷一第224頁)。

7018連信欽於102年7月5原審勘驗結果:經開啟光「SupplierList」檔案存放於臺灣吉諾公司

日下午8:33寄電子郵件碟一中告證11B電子郵件「Db-Server\Procurement\Outsourcingold」

給賴峯斌(00000.lai@0暨其附件檔案,比對結果資料夾中,業經○○○於原審當庭操作確認

000000.000)、○○○「鑽寶0-00000000-000000(原審卷二第279至280頁),告訴人主張

及林紀倫,並稱:「打.xlsx」與他卷一第210頁設有開啟權限,並提出101年7月23日電

v的部分是小虎可以詢相同、「SupplierList_KL子郵件(即附表二編號2)及電腦截圖畫面

問的廠家,黃色的部分00000000.xls」與他卷一為證(原審卷二第92至95頁)。

是00000可以開案,空第207至208頁相同,有

白的部分是00000賴要原審106年6月27日勘賴峯斌:

找廠商聯繫給小虎詢價驗筆錄暨附件五在卷可稽𧸛[email protected]是我從臺灣吉諾公

的」等語;賴峯斌(離(原審卷二第153、254司離職後所使用,幫忙連信欽處理外購廠

職前)於同日下午11:4至260頁)。商、尋找供應商產品等語(原審卷一第86

9以電子郵件回覆稱「頁)。

查好了,請看附件」,原審勘驗結果:我有寄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二)的郵件

並寄送「鑽寶0-000000𧸛經檢視○○○於106年,因連信欽說需要替代的廠商,但附件裡

00-000000.xlsx」(告證7月4日當庭開啟之「S的供應商並非臺灣吉諾公司的供應商,是

11B,他卷一第210頁upplierList_KL00000000.○○○分享給我的公開資料(原審卷一第

)、「SupplierList_KLxls」,是一個EXCEL150頁)。

00000000.xls」(告證1檔案,有以英文字母排𧃃我記得有寄一份業界公開廠商資料給連信

1A,他卷一第207至20序之公司名稱、註明台欽,是○○○分享給我,○○○說是他自

8頁)等檔案給連信欽資或陸資、公司地址、己整理在網路上找到的供應商資料,我沒

、○○○及林紀倫(告電話等資訊(如原審卷有跟連信欽收取報酬(原審卷一第230至

71證11B,他卷一第209二第311至318頁所示231頁)。

頁)。),其建立日期為2012/𧸤臺灣吉諾公司之「DB-server\Procurement\

2/6下午02:55、前次修Outsourcingold」資料夾內的檔案日期與我

改日期為2000/10/7上午寄送的日期不符,這是我自己蒐集來的廠

10:03、前次列印時間為商聯繫資料,並沒有放在公司資料夾,可

2012/4/00下午01:52、能是事後修改才放進去(本院卷二第27至

作者為0000000000(如28頁)。

原審卷二第319頁所示𪃢[email protected]是連信欽申請要求

),未看到歷次更改紀我使用,連信欽說方便內部看,我只是配

錄。(原審卷二第279合(原審卷一第238頁)。

至280頁)SupplierList最初是○○○分享給我,我

除附件二第3頁(即原另利用時間整理出來的廠商聯繫資料,是

審卷二第318頁)USB我私人所有,並未放在公司資料夾(本院

(MINI,MICRO)之下卷一第225頁、本院卷二第28頁)。

方新增旭華電子等五家連信欽:

公司,並刪除他卷一第2𧸛賴峯斌寄的報價單我沒有看到內容,當天

08頁最下方POF\000BO我在忙,不知道他寄了什麼東西給我(他

英長公司以外,其餘與卷二第115頁)。

他卷一第207至208頁有寄送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二)的郵件

完全相符。(原審卷二(原審卷一第149頁)。

第280頁)𧃃他卷一第210頁是鑽寶○○○傳給我的(

原審卷一第310頁)。

72𧸤當時我剛到鑽寶,對連接器行業不熟,鑽

寶要我找RJ45供應商,我需要一些知識

,就請賴峯斌提供資料,讓我瞭解市場狀

況及連接器的樣式,郵件主旨雖為報價單

,但內容並非如此(原審卷一第300至31

4頁)。

宋佶翰(即吉諾公司前總經理助理):

告證11B之SupplierList_KL00000000.xls經

我在電腦上直接點開,其視窗即他卷一第2

06頁顯示最後存取人為賴峯斌、存取時間

為102年7月5日23時43分,與賴峯斌於

102年7月5日23時49分寄送郵件給連信

欽及林紀倫的時間一致,該表格是吉諾公司

外購產品之供應商、購買、賣出價格等語(

他卷二第153頁背面至154頁)。

○○○:

告證11B是公司機密文件,賴峯斌是當時

外購的採購主管可以取得,吉諾公司事業群

主管及負責人亦可取得等語(他卷二第154

頁)。

○○○:

𧸛SupplierList係取自我以前收集的資料,

73作者0000000000是我,但不是由我單獨

完成,表頭、架構是我做的,其他人把知

道的資料放進去,可以讓臺灣吉諾公司所

有員工瞭解成本、售價及市場狀況,該檔

案放在臺灣吉諾公司的內部網路,使用者

需自行判斷資料是否正確,讀取時不需要

帳號密碼,是公開的,資料內容包含供應

商、客戶及其對應採買產品類型(原審卷

一第286至288、291至297、311頁)。

我與賴峯斌沒有私人往來,在公司時只知

道他叫00000Lai,也沒有寄SupplierList

給賴峯斌,我提供的資料都是放在網路上

,任何人有新型連接器規格不清楚的問題

,都可以找我討論,CISCO是吉諾公司的

大客戶,主要交易連接器。我做的原始檔

案是ACCESS,是EXCEL的複合表格,

我認為SupplierList是從這裡分割出來。

若是在網路上搜尋某家PartNumber,可能

看到他們網頁有賣連接器,有些公司會秀

價格,但因價格變動很快,通常是不秀,

網路上應該搜尋不到跟我一模一樣的表格

(原審卷一第304至306-1頁)。

74𧃃從SupplierList的格式與表頭可能是從我

的ACCESS表格分割出來,但無法確認內

容是否有被更改(原審卷一第310頁)。

○○○:

𧸛SupplierList是放在採購部門的Procureme

nt資料夾內,其權限開放如原審卷二第94

、95頁所示(原審卷二第47頁)。

連接網路後內建VPN連線(伺服器名稱

為60.251.008.103、使用者名稱為gilles、

密碼隱藏),進入公司內部網路後,遠端

連線至公司桌機192.168.2.33,使用者名稱

為GENESISTECH\gtw0020,gtw0020是我

的員工代號,從程式集執行視窗輸入\\DB-

SERVER開啟伺服器名稱,可以看到的資

料夾內容,視各人權限而定(如原審卷二

第310頁所示)。開啟採購部門之「Procu

rement」資料夾,再進入「OutsourcingOld

」資料夾,就可以看到「SupplierList_KL

00000000.xls」之檔案,顯示之修改日期為

2000/10/07上午10:03,大小為84KB(原

審卷二第279頁)。

19102.07.09賴峯斌從臺灣吉諾公司賴峯斌:

75離職。我是臺灣吉諾公司之外購部副理,負責找尋

、聯繫供應商,任職期間為97年12月1日

至102年7月9日,因臺灣吉諾公司於102

年7月2日要求簽署競業條款,我不簽署,

就被解僱(原審卷一第85至86頁、233頁

)。

20102.07.10○○於102年7月10日經告訴代理人○○○律師賴峯斌:

寄電子郵件給連信欽,與林紀倫辯護人○○○律𧸛有收到連信欽寄送「客戶鎖價格」之電子

提及「請將有報價的料師核對偵卷三至七內容:郵件,但不知道是何意(原審卷一第150

件,增加貴司的料號在告證00A中吉諾公司之圖頁)。

list中」,並副知賴峯紙與告證9相同,均可見有收到○○於102年7月10日寄送之電

斌及○○○;連信欽於於偵卷三至七(見本表編子郵件,當時因連信欽英文能力較差,請

同日上午11:01回覆稱號16)。我在找工作時間幫忙他,我純粹是義務性

:「以上是我們廠內已幫忙,並不清楚連信欽與○○間業務往來

經在生產運行的料號,原審勘驗結果:鑽寶公司之內容,只是幫忙翻譯或解釋英文而已(

沒有料號的部分,是要料號A0000-00000-0000(原審卷一第235頁)。

自行開模生產,所以未即編號28)、A0096-6624

編料號」等語;○○於xx1-0001(即編號23、24

同日下午2:56再回稱:)、A0096-6835xx1-0001

「針對目前所有的廠商(即編號25、26)確與告

比價,貴司以下有一些證00A(即他卷一第220

競爭性,另貴司的價格、223、224、227、228頁

76經報出不能隨意變動,)相同,有原審106年6

除costdown之外…。A月27日勘驗筆錄暨附件

0094-0826XX1-0001,0.4一在卷可查(原審卷二第

611…A0096-6835XX1-0152、166至168頁)。

001,1.0643…A0096-682

4XX1-0001,1.11…」等

語;連信欽於同日下午

4:25將上開電子郵件轉

寄給林錫宏、林紀倫及

○○○,並稱「客戶鎖

價格」(告證00B,他

卷一第229至230頁)

21102.07.10○○於102年7月10日

下午5:56寄電子郵件給

連信欽,提及「請依要

求提供以下供應商文件

,填寫的資料先提供電

子檔給我check」;連

信欽於同年7月00日回

覆稱:「保密協定先給

您,…今天台北公司停

77班一天,後續文件將於

下星期一或二補齊」等

語,並副本給○○○及

賴峯斌(告證14,他卷

一第232至233頁)。

22102.07.15賴峯斌(離職後)於10

2年7月15日上午10:3

2寄電子郵件給0000000

0(即○○),提及「已

從GenesisTechnology

離職,加入0000000Ele

ctroniesfamily」等語,

並副本給連信欽及林錫

宏(告證18編號32,

他卷二第258頁)。

23102.07.15賴峯斌(離職後)於10

2年7月15日下午3:23

寄送主旨「RE:申請新

供應商所需文件」之電

子郵件給○○,提及「

附檔為後續六個文件」

,並副本給○○○及連

78信欽;連信欽於同日下

午11:33回覆○○稱:

「台灣剛剛經過颱風電

信設備修復的不是很穩

定,我再重傳一次給您

,這六個文件內容您看

看有沒有問題需要修正

,…保密協定我稍早已

經傳送給您」等語(告

證14,他卷一第232頁

)。

24102.07.19○○於102年7月19日

回覆連信欽稱:「資料

有變動,請按此附件填

寫,需注意以下幾點:1

.蓋章需蓋公司大紅章2.

法人簽字必須是貴司營

業執照的法人代表3.銀

行資料確認書需中英文

對照一起填寫4.合約寄

送時需蓋騎縫章」等語

;連信欽於同日回覆稱

79:「…蓋章的部分我會

用台灣公司的公司章蓋

印及騎縫章,我是台灣

法人代表…」等語(告

證14,他卷一第231頁

)。

25102.07.22賴峯斌(離職後)於10

2年7月22日寄電子郵

件給○○,提及「附件

為新的蓋境外公司法人

代表及騎縫章合約,由

於檔案過大,所以分成

4個email傳送」等語,

其中一個附件為「GPA

供貨合約保證書.rar」(

如他卷一第234至251

頁所示,於第247頁有

連信欽之簽名),並副

本給○○○及連信欽(

告證14,他卷一第231

頁、他卷二第101至10

2頁)。

8026102.07.25連信欽於102年7月25原審勘驗結果:經開啟光

日寄電子郵件給○○,碟二中「需開模的產品料

提及「需要開模的料號號」檔案與告證00A相比

如上,附件是貴司圖紙對,除編號23至26、28

料號,共計9個,連同與他卷一第223、224、22

光纖連接器,早上我寄7、228、220頁相同外,

給你共計10個」,附件其餘均不相同,有原審10

為9個PDF檔,並副本6年6月27日勘驗筆錄暨

給○○○及賴峯斌(告附件一在卷可查(原審卷

證6,原審卷二第71頁二第152、154至171頁

)。)。

27102.07.25美國吉諾公司、臺灣吉

諾公司向新北地檢署提

出告訴狀。

28102.07.31林紀倫從臺灣吉諾公司林紀倫:

離職,有離職申請書(我從來沒有在臺灣吉諾公司任職,是大陸深

他卷二第004頁)、臺圳吉諾公司之副總經理,任職期間為95年

灣吉諾公司勞保退保申12月27日至102年7月31日,負責管理

報表(原審卷二第98頁大陸深圳地區工廠,從不接洽外部的廠商,

)及薪資轉帳紀錄(原我的主管是美國吉諾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

審卷二第100至101頁審卷一第149頁)。

)在卷可稽。林錫宏:

81我於95年9月1日擔任深圳吉諾公司總經

理時,聘請林紀倫為深圳吉諾公司副總經理

,聘任合約書用臺灣吉諾公司為抬頭,可能

是一時失察用錯(原審卷一第244至245頁

)。

29102.08.01賴峯斌(離職後)於10宋佶翰:

◎2年8月1日下午12:58告證12A是零件供應商的買賣價格,經我

以電子郵件寄送「FYQ4點開該表格後發現最後存取者為吉諾公司員

'00CiscoSARFQ(IM)-Pe工編號GTW0033之人,存取時間為102年

ase000pletebefore14th2月8日,因「上次儲存時間」與「已建立

FEB2000.xlsx」檔案(的本文日期」不符,顯見有對該文件做修改

告證12A,他卷一第21後才存取(他卷二第154頁)。

1至217頁)給連信欽○○○:

,並副本給林錫宏(000員工編號GTW0033應該是賴峯斌,須再確

[email protected],認。一旦外人知道吉諾公司向零件供應商取

告證12B,他卷一第21得物料之成本,將會以降低成本方式爭取吉

8頁)。諾公司客戶,是公司最機密文件,賴峯斌是

當時外購的採購主管可以取得,吉諾公司事

賴峯斌之員工代號及英業群主管及負責人亦可取得(他卷二第154

文全名為gtw0022、000頁)。

00Lai,而員工代號gtw○○○:

0033之人為楊心瑜Mill告證12A是吉諾公司賣給客戶CISCO的產

82Yang,任職期間為100品成本及更新後成本,是公司非常機密的文

年7月1日至102年11件,連我都沒有見過(他卷二第154頁)。

月30日,離職時之職稱賴峯斌:

係採購課長(告證16,告證12B是我寄給連信欽、包總的廠商初

他卷二第183至187頁步報價表,當時連信欽交代要寄給他跟包總

)。過目,我不知道為何副本給林錫宏,G是

指吉諾公司,這些資料可能是我自己去問廠

商的報價(他卷二第114頁至背面)。

30102.09.18賴峯斌(離職後)於10

2年9月18日以電子郵

件寄送五張圖紙之檔案

給○○,並副本給連信

欽及○○○(告證15,

他卷一第252至257頁

)。

31102.09.24連信欽於102年9月24林錫宏:

日轉寄「9/25機票」之[email protected]是我102年4月30

電子郵件給林錫宏,該日離職後所使用的電子信箱(原審卷一第8

電子機票所載之旅客為5頁)。

「000/HSIHONGMR」

(他卷二第82至83頁

)。

831附表三:

編號沒收標的備註

被告林紀倫於102年5月28日下午9時15他卷一第152頁、

分以電子郵件寄送「0000-0-00_Pace&Tech藍本1第4至17

1

nicolor_Costmeeting.zip」檔案內之成本分頁、第30至42頁

析表

被告林紀倫於102年6月22日上午12時2他卷一第195頁、

28分以電子郵件寄送之「成本分析表.zip」藍本1第62頁、

第73頁

被告賴峯斌於102年7月1日下午6時34藍本1第160至16

分以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上傳5頁

000雲端硬盤之cisco文件夾內之「card」資

3料夾,其內有關於臺灣吉諾公司GTi00-000

00-XX圖紙料號「GTi00-00000-00SmartCar

dConnector」之成本預估表及其相關實際成

本資料

被告賴峯斌於102年7月2日下午2時56他卷一第204至20

分以電子郵件寄送「CiscoTotalList_0000005頁

4

00.xls」檔案給○○○及被告連信欽之臺灣

吉諾公司「Cisco-FoxconnList」成本分析表

被告賴峯斌於102年8月1日下午12時58他卷一第211至21

分以電子郵件寄送「FYQ4'00CiscoSARFQ(7頁

5

IM)-Pease000pletebefore14thFEB2000.xlsx

」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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