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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刑智聲字第26號

聲請交付保護管束智財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李維心蔡如琪林洲富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魏應充
選任辯護人
余明賢 律師

      黃麗蓉 律師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魏應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與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應充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金重訴字第21號103 年度智易字第3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年,嗣上訴經本院105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並於民國106 年7 月28日送監執行。法務部嗣於107 年12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三、本院審核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暨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12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701889430 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見本院卷第4 至25頁)。準此,認為聲請為正當,其於法有據。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及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林洲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刑智聲字第26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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