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1號
- 上訴人
-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周德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5 月14日所宣示之判決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法官簽名欄之「法官蔡惠如」應更正為「法官曾啟謀」。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不符,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