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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6號

違反著作權法智財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陳國成蔡惠如陳忠行

上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864號,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6423 、18317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以:被告甲○○明知「心牆」、「阿郎」、「小鳥」、「風箏」、「送行」、「思想枝」、「蝴蝶夢」、「放乎醉」、「出賣」、「迷魂香」、「瑪莉小姑娘」、「我問天」、「手中情」、「辜負你的愛」、「堅持」、「問花」、「風中的玫瑰」、「保重」、「相逢」、「美麗的錯誤」、「一生只有你」、「情深深」等22首歌曲,分別係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下稱豪記公司)及乙○○向楊延壽、江志豐、蕭蔓萱、王進雄、張燕清、張哲慧、吳欽文、林東松、朱立勛、王伯君、謝澈憲、洪世峰、張錦華、許慧貞等著作權人取得著作財產權之音樂著作,非經豪記公司及乙○○同意,不得擅自出租。詎被告甲○○竟基於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不詳時地及97年4月初某日,以不詳之代價及新臺幣(下同)2 萬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華」之人購得載有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而擅自灌錄前開歌曲之金嗓電腦伴唱機各臺後,旋分別自民國97年2 月15日及4 月22日起,由被告甲○○以每月5 千元之代價,提供含有上開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而重製有前開歌曲之電腦伴唱機各1 臺予不知情之陳家寶(未據告訴)、劉菊蓉(另由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分別擺設於渠2 人各自所經營、址設臺北縣三重市○○街508 號「愛唱卡拉OK」及臺北縣板橋市○○路88號「龍彬卡拉OK」店內,供不特定客人前往消費點唱,以此方式出租載有前開音樂著作之伴唱機予他人之方式,而侵害豪記公司及乙○○所享有前開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嗣於97年5 月22日20時許及同年月23日19時3 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前往上開2 處所搜索而當場查獲,並分別扣得金嗓電腦伴唱機1 臺、點歌本1 本、點歌器1 支及金嗓電腦伴唱機1 臺(含電源線1 條及輸入鍵盤1 個)、點歌本1 本等物。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演出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以:告訴人具狀請求上訴,稱其僅撤回97年度偵字第16423 號部分之告訴,並未撤回97年度偵字第18317 號部分之告訴,原審竟為全部諭知不受理之判決,難認允當,請撤銷原判決,另為適當之判決云云。

三、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告訴乃論之罪,就其犯罪事實一部為告訴者,效力及於全部,即所謂告訴客觀不可分原則;而告訴乃論之罪之撤回效力,亦適用告訴客觀不可分原則,對於一部犯罪事實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餘之部分(林永謀著刑事訴訟法釋論中冊第300 至303 頁參照)。

四、查本件告訴人豪記公司及乙○○告訴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罪之集合犯,為單純一罪,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告訴人於97年12月29日向原法院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附卷可稽(見原法院簡字卷第10頁)。雖告訴人稱其僅係撤回97年度偵字第16423 號部分之告訴,惟依照上開說明,其撤回告訴之效力應及於全部犯罪事實,原法院因此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無違誤。檢察官依告訴人具狀請求而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72 條,判決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忠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士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6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著作權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