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9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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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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