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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著作權法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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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92條規範擅自以公開演出、公開傳輸、改作、編輯等重製以外方法侵害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Q · 店裡放音樂、直播朗讀別人的書,沒拷貝檔案也會犯法嗎?

會。著作權法92條罰的是「使用方式」

依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等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即使你沒複製任何檔案,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買正版重製物不等於取得公開演出或公開傳輸的授權,兩者是獨立的權利。

白話解讀

前幾條處罰的是「複製」和「賣複製品」,這條處罰的是「使用」著作的其他方式。你沒有拷貝任何檔案,但你把歌放在店裡循環播放(公開演出)、把影片放到直播平台上(公開傳輸)、把書籍翻譯成另一種語言公開發布(改作)、在公開場合口述別人的作品(公開口述),這些動作只要沒取得授權,最重都可以判三年有期徒刑、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很多店家以為「我買了正版 CD 就可以播」,但買 CD 只是買重製物,公開演出權是另一項獨立權利要另外授權。這條涵蓋的行為類型最多、最容易不小心踩線,也是 MUST(音樂著作權協會)這類集體管理團體最主要的執法戰場。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92條為公開利用型侵害罪,將重製以外的九種利用方式(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擅自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行為入罪,與第91條重製罪並列為著作權刑事責任的核心條文。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店內播音樂被集管團體找上門,我該怎麼處理?

先確認對方是哪一個集管團體(MUST、MCAT、ARCO 分別管理不同類型音樂著作權),要求出示授權範圍文件,再依開店時間、面積、客座數計算合理授權費。主動談概括授權通常能拿到比首次開價低 20-40% 的價格。內行人提示:不要拒接或裝不知道,集管團體有存證和律師函流程,拖越久成本越高,直接談授權才最省錢。

Q2我做 YouTube 影片配樂用了幾秒別人的歌也不行嗎?

即使只有幾秒,仍構成公開傳輸。YouTube 的 Content ID 會自動辨識並處置(靜音、廣告收入歸版權方或下架)。多數短暫使用不會被提告,但收入和頻道權重損失是立即的。內行人提示:優先用 YouTube Audio Library 或付費音樂庫,省幾十塊授權費卻賠掉整支影片收入並不划算。

Q3翻譯國外書籍放到部落格分享,這樣違法嗎?

違法。翻譯是改作,是著作財產權人獨有的權利,你自己寫的中文字不代表取得中譯權,放上部落格還同時觸發公開傳輸,未授權出版社可依本條提告。內行人提示:想做翻譯介紹改採「摘要+評論」,不要逐句翻譯;或直接寫信問原出版社授權費用,學術或小眾書籍常能以合理價格取得授權。

Q4著作權法92條是什麼?

規範重製以外的公開利用侵害,含公開演出、公開傳輸、改作等九種方式,是網路時代最易觸法的著作權刑責條文。

Q5公開演出和重製差在哪?

重製是複製成另一份(第91條);公開演出是向現場公眾再現,兩者是獨立權利須分別授權。

Q6什麼叫公開傳輸?

以有線或無線網路向公眾提供著作,使公眾得於各自選定時間地點接收,上傳影片、直播都屬之。

Q7改作的範圍有多大?

翻譯、編曲、改寫、改編、拍片都算改作,只要產物源自他人著作而非獨立創作就須授權。

Q8店裡要怎麼合法播音樂?

向音樂著作權集管團體(MUST/MCAT/ARCO)取得公開演出概括授權,或使用授權音樂庫。

Q9被指侵害公開傳輸怎麼處理?

先下架停用 → 評估合理使用空間 → 主動聯繫權利人或集管團體談補授權和解。

Q10違反92條會被罰多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營利型量刑較重。

Q11怎麼證明對方公開演出或傳輸?

錄音錄影現場使用、截圖網路傳輸頁面,記下時間、地點、參與人數作為證據。

Q1292條 vs 91條重製罪差在哪?

91條罰複製拷貝,92條罰公開演出、傳輸、改作等使用行為,刑度同為三年以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icle 91Article 92
規範行為重製(複製、拷貝)公開演出、公開傳輸、改作、編輯等重製以外利用
最重刑度三年以下(光碟營利型加重)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罰金七十五萬元(一般型)七十五萬元

Article 91

規範行為
重製(複製、拷貝)
最重刑度
三年以下(光碟營利型加重)
最高罰金
七十五萬元(一般型)

Article 92

規範行為
公開演出、公開傳輸、改作、編輯等重製以外利用
最重刑度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罰金
七十五萬元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著作権法 第119条(著作権侵害罪)
韓國저작권법 제136조(권리의 침해죄)
中國刑法 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 著作权法 第53条
德國UrhG § 106(Unerlaubte Verwertung urheberrechtlich geschützter Werke)
法國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article L335-2 / L335-3(délit de contrefaçon)
美國17 U.S.C. § 506 + 18 U.S.C. § 2319(criminal copyright infringemen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4

(0810522 全文修正)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改作、出租或其他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0861230 全文修正)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改作、編輯或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九十二條修正移列。   二、原條文第二十八條及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所定之著作財產權種類,除改作權外,尚包括編輯權,而原條文第九十二條之侵害態樣未明列編輯,雖可認其為「其他方法」之一,但仍嫌不夠明確,為符罪刑法定原則,爰予修正之。

(0920606 修正)

意圖營利而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或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非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其所侵害之著作超過五件,或權利人所受損害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30824 修正)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著作財產權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0810522 全文修正)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改作、出租或其他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0861230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九十二條修正移列。   二、原條文第二十八條及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所定之著作財產權種類,除改作權外,尚包括編輯權,而原條文第九十二條之侵害態樣未明列編輯,雖可認其為「其他方法」之一,但仍嫌不夠明確,為符罪刑法定原則,爰予修正之。

(0920606 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30824 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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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著作權法第 92 條規定:「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著作權法第 9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著作權法第 9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