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9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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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92條規範擅自以公開演出、公開傳輸、改作、編輯等重製以外方法侵害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Q · 店裡放音樂、直播朗讀別人的書,沒拷貝檔案也會犯法嗎?
會。著作權法92條罰的是「使用方式」
依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等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即使你沒複製任何檔案,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買正版重製物不等於取得公開演出或公開傳輸的授權,兩者是獨立的權利。
白話解讀
前幾條處罰的是「複製」和「賣複製品」,這條處罰的是「使用」著作的其他方式。你沒有拷貝任何檔案,但你把歌放在店裡循環播放(公開演出)、把影片放到直播平台上(公開傳輸)、把書籍翻譯成另一種語言公開發布(改作)、在公開場合口述別人的作品(公開口述),這些動作只要沒取得授權,最重都可以判三年有期徒刑、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很多店家以為「我買了正版 CD 就可以播」,但買 CD 只是買重製物,公開演出權是另一項獨立權利要另外授權。這條涵蓋的行為類型最多、最容易不小心踩線,也是 MUST(音樂著作權協會)這類集體管理團體最主要的執法戰場。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92條為公開利用型侵害罪,將重製以外的九種利用方式(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擅自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行為入罪,與第91條重製罪並列為著作權刑事責任的核心條文。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店內播音樂被集管團體找上門,我該怎麼處理?
先確認對方是哪一個集管團體(MUST、MCAT、ARCO 分別管理不同類型音樂著作權),要求出示授權範圍文件,再依開店時間、面積、客座數計算合理授權費。主動談概括授權通常能拿到比首次開價低 20-40% 的價格。內行人提示:不要拒接或裝不知道,集管團體有存證和律師函流程,拖越久成本越高,直接談授權才最省錢。
Q2我做 YouTube 影片配樂用了幾秒別人的歌也不行嗎?
即使只有幾秒,仍構成公開傳輸。YouTube 的 Content ID 會自動辨識並處置(靜音、廣告收入歸版權方或下架)。多數短暫使用不會被提告,但收入和頻道權重損失是立即的。內行人提示:優先用 YouTube Audio Library 或付費音樂庫,省幾十塊授權費卻賠掉整支影片收入並不划算。
Q3翻譯國外書籍放到部落格分享,這樣違法嗎?
違法。翻譯是改作,是著作財產權人獨有的權利,你自己寫的中文字不代表取得中譯權,放上部落格還同時觸發公開傳輸,未授權出版社可依本條提告。內行人提示:想做翻譯介紹改採「摘要+評論」,不要逐句翻譯;或直接寫信問原出版社授權費用,學術或小眾書籍常能以合理價格取得授權。
Q4著作權法92條是什麼?
規範重製以外的公開利用侵害,含公開演出、公開傳輸、改作等九種方式,是網路時代最易觸法的著作權刑責條文。
Q5公開演出和重製差在哪?
重製是複製成另一份(第91條);公開演出是向現場公眾再現,兩者是獨立權利須分別授權。
Q6什麼叫公開傳輸?
以有線或無線網路向公眾提供著作,使公眾得於各自選定時間地點接收,上傳影片、直播都屬之。
Q7改作的範圍有多大?
翻譯、編曲、改寫、改編、拍片都算改作,只要產物源自他人著作而非獨立創作就須授權。
Q8店裡要怎麼合法播音樂?
向音樂著作權集管團體(MUST/MCAT/ARCO)取得公開演出概括授權,或使用授權音樂庫。
Q9被指侵害公開傳輸怎麼處理?
先下架停用 → 評估合理使用空間 → 主動聯繫權利人或集管團體談補授權和解。
Q10違反92條會被罰多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營利型量刑較重。
Q11怎麼證明對方公開演出或傳輸?
錄音錄影現場使用、截圖網路傳輸頁面,記下時間、地點、參與人數作為證據。
Q1292條 vs 91條重製罪差在哪?
91條罰複製拷貝,92條罰公開演出、傳輸、改作等使用行為,刑度同為三年以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icle 91 | Article 92 |
|---|---|---|
| 規範行為 | 重製(複製、拷貝) | 公開演出、公開傳輸、改作、編輯等重製以外利用 |
| 最重刑度 | 三年以下(光碟營利型加重)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 最高罰金 | 七十五萬元(一般型) | 七十五萬元 |
Article 91
- 規範行為
- 重製(複製、拷貝)
- 最重刑度
- 三年以下(光碟營利型加重)
- 最高罰金
- 七十五萬元(一般型)
Article 92
- 規範行為
- 公開演出、公開傳輸、改作、編輯等重製以外利用
- 最重刑度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最高罰金
- 七十五萬元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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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4 版
(0810522 全文修正)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改作、出租或其他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0861230 全文修正)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改作、編輯或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九十二條修正移列。 二、原條文第二十八條及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所定之著作財產權種類,除改作權外,尚包括編輯權,而原條文第九十二條之侵害態樣未明列編輯,雖可認其為「其他方法」之一,但仍嫌不夠明確,為符罪刑法定原則,爰予修正之。
(0920606 修正)
意圖營利而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或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非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其所侵害之著作超過五件,或權利人所受損害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30824 修正)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著作財產權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改作、出租或其他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原條文第九十二條修正移列。 二、原條文第二十八條及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所定之著作財產權種類,除改作權外,尚包括編輯權,而原條文第九十二條之侵害態樣未明列編輯,雖可認其為「其他方法」之一,但仍嫌不夠明確,為符罪刑法定原則,爰予修正之。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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