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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 9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3. 犯前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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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II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III 犯前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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