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9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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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91條之1處罰散布盜版:擅自移轉散布最重三年,明知侵害物而散布、陳列、持有同樣三年,供出上游來源破獲可減刑。
Q · 我只是轉賣不是複製,賣到盜版品也會有罪嗎?
會。整條販賣鏈每個明知者都可能成罪
依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二項,明知是侵害著作財產權的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持有者,最重處三年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至七十五萬元罰金。重點在「明知」:進貨價異常低、來源不明、商品明顯粗製,都可能讓法院從「不知」推定為「應知而未查」。第三項另設誘因,供出上游來源而因此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白話解讀
前一條(第91條)處罰的是「複製」,這一條處罰的是「散布」和「持有販賣」。兩個動作在法律上是分開算的:你拷貝了檔案是一條罪,你把它賣出去或分享出去是另一條罪。擅自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他人著作(例如賣盜版、送贈、交換),最重可以判三年有期徒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你明知是侵害著作權的重製物而散布、公開陳列或持有(擺在賣場、放在倉庫準備出貨),最重一樣三年,罰金從七萬到七十五萬。這條有一個很重要的第三項:供出上游來源因而破獲的話,可以減刑。這是檢警用來打擊盜版產業鏈的鑰匙,下游的小賣家為了自保通常會抖出上游的大盤,整個鏈條一層層被揭開。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為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物的刑事處罰規定,將「以移轉所有權方法散布」(第一項)與「明知為侵害重製物而散布、公開陳列或持有」(第二項)分別獨立入罪,並於第三項設供出來源因而破獲的減刑條款,構成盜版產業鏈中下游的刑責基礎。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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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賣二手書被說是散布盜版,我根本不知道那是盜版書怎麼辦?
第二項的構成要件是「明知」。你要證明自己當時沒有合理懷疑的基礎。影響法院認定「明知」的因素包括:進貨價明顯低於市價、書籍印刷品質明顯粗糙、來源不明。進貨時保留進貨發票、對方聯絡方式、交易紀錄,是你證明「不知」的盾牌;沒有任何紀錄,法院容易往「應知而未查」認定。
Q2在蝦皮賣東西也算公開陳列嗎?
算。公開陳列的判斷是「是否可被不特定人看到」,網路商品頁完全符合。即使還沒賣出,光是「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就已構成第二項。平台下架後不代表罪責消失,平台會保留商品記錄並可能配合檢警調閱,發現侵權疑慮要立即主動下架並留存紀錄以證善意。
Q3第三項的「供出物品來源因而破獲」是什麼意思?
意思是你供出上游(複製者或大盤)的身分,檢警因此破獲整條鏈,法院可以酌量減輕你的刑度。但「因而破獲」是條件,隨口說一個名字沒用,必須真的因你的資訊導致案件偵破。這是下游自救的關鍵工具,被抓的下游應找律師評估配合策略,從實刑降到緩刑差距很大。
Q4著作權法第91條之1是什麼?
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物的刑罰規定,涵蓋散布、公開陳列、持有,與重製罪分開計算可併罰。
Q5散布、公開陳列、持有差在哪?
散布是移轉所有權交付他人;公開陳列是讓不特定人看得到(含網路上架);持有是為散布目的而占有,三者皆獨立成罪。
Q6什麼叫「明知」侵害重製物?
對重製物係侵害著作權有確切認識,實務可由異常低價、來源不明、商品明顯粗糙等情狀推定應知。
Q7第91條之1跟第91條重製罪差在哪?
第91條罰複製行為,第91條之1罰散布、陳列、持有,兩者獨立可併罰,產業鏈定位不同。
Q8散布盜版要怎麼提告?
保全證據(截圖、購買樣本、發票)→ 查明販售者身分 → 向警方或地檢提告,指明適用何項。
Q9被告散布盜版該怎麼辦?
立即下架停售但勿銷毀證據 → 核心防禦是『是否明知』、整理進貨紀錄 → 評估第三項供出上游減刑 → 與權利人談和解。
Q10散布盜版的罰金大概多少?
第一項五十萬元以下;第二項併科七萬至七十五萬元,並依第96條之2審酌資力與犯罪所得。
Q11怎麼證明販售者是「明知」?
舉證異常低價、來源不明、無進貨憑證、檢警通知後仍續賣等情狀;反之被告以進貨發票、合法授權證明抗辯不知。
Q12第91條之1 vs 第91條重製罪能併罰嗎?
可以。複製是一罪、散布是另一罪,行為態樣不同,實務上常合併起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icle 91 | Article 91 1 |
|---|---|---|
| 處罰行為 | 重製(複製) | 散布、公開陳列、持有 |
| 主觀要件 | 擅自重製 | 第一項擅自散布/第二項須『明知』 |
| 法定刑 | 最重三年 | 最重三年 |
| 減刑條款 | 無專屬 | 第三項供出來源因而破獲得減刑 |
| 產業鏈定位 | 源頭製造 | 中游散布、下游陳列持有 |
Article 91
- 處罰行為
- 重製(複製)
- 主觀要件
- 擅自重製
- 法定刑
- 最重三年
- 減刑條款
- 無專屬
- 產業鏈定位
- 源頭製造
Article 91 1
- 處罰行為
- 散布、公開陳列、持有
- 主觀要件
- 第一項擅自散布/第二項須『明知』
- 法定刑
- 最重三年
- 減刑條款
- 第三項供出來源因而破獲得減刑
- 產業鏈定位
- 中游散布、下游陳列持有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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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920606 增訂)
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非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散布份數超過五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30824 修正)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110415 修正)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刪除原第三項,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九十一條說明二。 三、原第四項移列第三項,並配合原第三項之刪除酌作文字修正。
- 所有權名詞
- 著作財產權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意圖名詞
- 持有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著作權法 第 87 條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刪除原第三項,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九十一條說明二。 三、原第四項移列第三項,並配合原第三項之刪除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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