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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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II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III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IV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刑事·司法院99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及研討結果刑事訴訟類第2號:
著作權法第91條第4項明定「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顯見著作財產權之合理使用,性質上屬於對著作財產權之限制,亦為著作財產權之效力所不及之處;參以同條第2項規定「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44條至第63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足見📌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性質上應為📌『阻卻構成要件該當』之事由而非阻卻違法之事由,而刑罰之構成要件該當與否,🌂依法本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不因被告有無提出抗辯而異,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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