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9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但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情形,不在此限。 四、違反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八款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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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 93 條把侵害著作人格權、提供盜版平台、賣破解盒等四種行為打包成二年以下徒刑的罪,屬告訴乃論。
Q · 我付了授權費,把作者名字換成自己的,會犯罪嗎?
依著作權法第 93 條第 1 款,侵害第 15 條至第 17 條著作人格權(姓名表示權、禁止不當變更權、公開發表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著作財產權可以買賣讓與,但著作人格權跟著創作者本人,付了授權費也不能移除署名或竄改後掛自己的名。本罪為告訴乃論。
白話解讀
九十三條罰的不是「偷拷貝」那麼簡單。把作者名字拿掉、進口別人沒授權的書、公司用盜版軟體跑業務、賣 IPTV 破解盒、經營 P2P 分享平台,這幾件看起來八竿子打不著的事,全部塞在同一條罪裡。為什麼?因為它們有一個共同點:都是「讓盜版產生商業價值」的關鍵環節。刑度兩年以下、罰金五十萬以下。但真正讓人意外的是構成門檻。著作人格權那一款最容易踩線:你買了設計師的圖、付了商用授權費、自己改成自己想要的樣子、把作者名字換成自己的署名,這就是犯罪。就算你付了錢,人格權不能被買賣。許多公司行銷部、教學講師、自媒體創作者每天在做這件事,他們完全不知道這是刑事責任。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 93 條為著作權侵害的刑事打包條款,將四種異質行為集中規範:侵害著作人格權、違反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範圍、以第 87 條特定方法侵害著作權、以及提供 P2P 公開傳輸技術或破解 DRM 工具。刑度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原則上屬告訴乃論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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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裝盜版軟體被抓,老闆會被告嗎?▾
會。第 87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視為侵害,93 條第 3 款讓這個變成二年以下徒刑的罪。實務上 BSA 軟體聯盟會聯合警方搜索,老闆、IT 主管、甚至實際使用的員工都可能被列為被告。被搜索當下刪檔反而加重罪嫌,正確做法是配合搜索並說明採購流程,事後跟原廠談補正授權常能換取告訴撤回。
Q2我把網路上找到的圖切掉浮水印再用,算犯罪嗎?▾
在多數情況算。如果原作者把名字以浮水印形式標在作品上,切掉就是侵害姓名表示權(第 16 條),同時可能違反第 80-1 條移除權利管理電子資訊,93 條把這變成刑事責任。保留作者署名反而是最強的免責方式,即使使用不構成合理使用,沒有侵害人格權的意圖會大幅降低刑事風險與和解金額。
Q3經營 P2P 或賣破解串流盒真的會被告嗎?▾
會,而且實務上判過。第 87 條第 1 項第 7 款(公開傳輸罪)由 93 條第 4 款處罰。台灣 ezPeer、Kuro 案創辦人曾入獄,現在的破解串流盒、破解 APP 販售者也在射程內。經營者常用我只是中立平台抗辯,但實務看的是商業模式是否可預期以侵權內容為主要吸引力,且須對其行為直接獲有利益,廣告收入就足以滿足要件。
Q4著作權法 93 條是什麼?▾
著作權侵害的刑事打包條款,集中規範人格權侵害、進口盜版、營業用盜版、P2P 平台與破解工具四款,二年以下徒刑,告訴乃論。
Q593 條四款差在哪?▾
第 1 款人格權、第 2 款音樂強制授權、第 3 款進口/營業侵害、第 4 款 P2P 與破解工具。構成要件與防禦策略各不相同。
Q6什麼是著作人格權?▾
保護創作者人格利益的權利,含姓名表示權、禁止不當變更權、公開發表權,跟著作者本人,不能買賣讓與。
Q793 條和 91 條重製罪差在哪?▾
91 條專罰擅自重製、刑度較重(三年以下);93 條打包人格權、平台、破解工具等多態樣(二年以下)。同一事件可能同時成立。
Q8公司被 BSA 搜索盜版軟體怎麼辦?▾
停止刪檔(刪檔加重罪嫌)→ 配合搜索說明採購流程 → 整理授權記錄 → 跟原廠談補正授權換撤告。
Q9被告侵害著作人格權怎麼防禦?▾
釐清對方主張款別 → 證明無移除署名意圖 → 保留原始授權合約 → 主動和解。告訴乃論撤告即終止。
Q10著作權刑事告訴要多少錢?▾
刑事告訴向地檢署提出免裁判費,律師費依案件複雜度約數萬至十餘萬起。和解金額視侵害規模與人格權因素浮動。
Q11怎麼證明對方提供平台有獲利?▾
廣告收入、會員費、流量變現紀錄即足以滿足第 87 條第 1 項第 7 款『直接獲有利益』要件。
Q1293 條 vs 91 條哪個重?▾
91 條擅自重製三年以下較重,93 條二年以下;但 93 條涵蓋人格權與平台等 91 條罰不到的態樣,範圍更廣。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款別 | 規範行為 | 典型情境 | 防禦重點 |
|---|---|---|---|
| 第 1 款 | 侵害第 15-17 條著作人格權 | 移除署名、竄改作品掛自己名 | 證明無侵害人格權意圖、保留原署名 |
| 第 2 款 | 違反第 70 條音樂強制授權範圍 | 逾越強制授權核准的利用方式 | 核對授權核准範圍與實際利用 |
| 第 3 款 | 以第 87 條 1、3、5、6 款方法侵害著作權 | 進口盜版、公司營業用盜版軟體 | 補正授權、釐清營業使用範圍 |
| 第 4 款 | 違反第 87 條 1 項 7、8 款 | 經營 P2P、賣破解盒、提供破解 DRM 工具 | 中立平台抗辯(須證明未從中直接獲利、有防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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