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9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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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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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 94 條已於民國 95 年刪除,原為著作權常業犯加重處罰條款,因刑法廢除常業犯制度一併刪除。
Q · 著作權法第 94 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民國 95 年因刑法廢除常業犯制度而刪除
著作權法第 94 條已於民國 95 年 5 月 30 日刪除。它原本是針對「以犯著作權罪為常業者」的加重處罰條款,刑度遠重於一般侵權罪,民國 92 年更為猖獗的光碟盜版增訂第 2 項加重至最高八百萬元罰金。民國 95 年刑法總則修正全面廢除常業犯制度後,本條失去依附基礎而刪除。刪除並非除罪化,常業侵權行為現改依第 91 條至第 93 條一般侵權罪量刑、刑法第 47 條累犯加重,情節重大者另適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白話解讀
本條原本是處罰「以犯著作權罪為常業者」(也就是把侵權當主業在做)的加重條款,刑度比一般侵權罪重很多。民國 95 年因為刑法總則修正全面刪除常業犯制度,本條失去依附基礎而一併刪除。它的功能現在分散到一般侵權罪的量刑、累犯加重,以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的射程裡。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 94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侵害著作權的常業犯加重處罰規範,針對「以犯著作權罪為常業者」課以高於一般侵權罪的刑度。民國 95 年配合刑法總則廢除常業犯制度而刪除,相關處罰功能改由一般侵權罪量刑、累犯加重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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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著作權法第94條是什麼?
原為侵害著作權常業犯的加重處罰條款,刑度高於一般侵權罪,民國95年因刑法廢除常業犯制度刪除。
Q2著作權法第94條為什麼刪除?
民國95年刑法總則修正全面廢除常業犯制度,本條失去依附基礎而一併刪除。
Q3第94條刪除後常業盜版就不罰了嗎?
仍罰。改依第91至93條一般侵權罪量刑,並可適用累犯加重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Q4什麼是常業犯?
以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作為謀生主業者,舊刑法對其加重處罰,民國95年制度全面廢除。
Q5著作權法第94條第2項規定什麼?
民國92年增訂,將以重製光碟為常業者的刑度加重至最高八百萬元罰金,因應當時光碟盜版猖獗。
Q6已刪除條文是什麼意思?
經修法刪除而失去法律效力,但歷史版本仍保留於全國法規資料庫供查考與引用。
Q7現在職業盜版怎麼處罰?
依第91條重製侵權、第91條之1散布、第92條公開利用等一般侵權罪量刑,再加累犯加重。
Q8怎麼查刪除前的第94條條文內容?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著作權法(pcode J0070017)的修法沿革,可看歷史版本全文。
Q9刪除後的加重功能由誰承接?
分散到一般侵權罪量刑、刑法第47條累犯加重,情節重大者另適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Q10常業犯 vs 累犯差在哪?
常業犯指把犯罪當謀生主業(已廢除),累犯指受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依刑法第47條加重,兩者不同。
Q11第94條刪除 vs 除罪化差在哪?
刪除只是移除獨立加重條款,行為仍構成第91至93條的犯罪;除罪化是行為不再受罰,兩者完全不同。
Q12常業侵權 vs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哪個重?
達組織化、結構性集團規模時適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刑度與沒收效果通常更重於單純一般侵權罪。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Aspect | Before deletion | After deletion |
|---|---|---|
| 法律效力 | 有效(常業犯加重條款) | 已刪除(民國95年5月30日) |
| 處罰依據 | 第94條獨立加重,刑度高於一般侵權罪 | 回歸第91至93條一般侵權罪量刑 |
| 光碟盜版常業 | 第94條第2項加重至最高八百萬元罰金 | 依第91條第3項重製光碟罪 + 累犯/組織犯罪加重 |
| 再犯加重 | 以常業性質提高基礎刑度 | 依刑法第47條累犯規定加重 |
| 組織化大規模侵權 | 常業犯涵蓋 | 改適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Before deletion
- 法律效力
- 有效(常業犯加重條款)
- 處罰依據
- 第94條獨立加重,刑度高於一般侵權罪
- 光碟盜版常業
- 第94條第2項加重至最高八百萬元罰金
- 再犯加重
- 以常業性質提高基礎刑度
- 組織化大規模侵權
- 常業犯涵蓋
After deletion
- 法律效力
- 已刪除(民國95年5月30日)
- 處罰依據
- 回歸第91至93條一般侵權罪量刑
- 光碟盜版常業
- 依第91條第3項重製光碟罪 + 累犯/組織犯罪加重
- 再犯加重
- 依刑法第47條累犯規定加重
- 組織化大規模侵權
- 改適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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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4 版
(0810522 全文修正)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0861230 全文修正)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九十四條移列。
(0920606 修正)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上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九十一條之一侵害散布權之處罰,於第一項增定為本條常業犯加重處罰之類型之一,並調整罰金刑數額,以有效遏阻侵害。 二、意圖銷售或出租,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侵害重製權罪之常業犯,因此類犯罪行為涉有非法暴利,已有朝向大規模之組織犯罪型態發展之趨勢,非但使合法產業失去存空間,更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侵損國家產業競爭力與敗壞國民道德風氣,造成國家社會整體的損害,宜加重處罰,提高罰金刑之數額,以期有效遏止侵害,爰增訂第二項。
(0950505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刑法已刪除所有常業犯之規定,本條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原條文第九十四條移列。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九十一條之一侵害散布權之處罰,於第一項增定為本條常業犯加重處罰之類型之一,並調整罰金刑數額,以有效遏阻侵害。 二、意圖銷售或出租,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侵害重製權罪之常業犯,因此類犯罪行為涉有非法暴利,已有朝向大規模之組織犯罪型態發展之趨勢,非但使合法產業失去存空間,更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侵損國家產業競爭力與敗壞國民道德風氣,造成國家社會整體的損害,宜加重處罰,提高罰金刑之數額,以期有效遏止侵害,爰增訂第二項。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刑法已刪除所有常業犯之規定,本條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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