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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著作權法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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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 94 條已於民國 95 年刪除,原為著作權常業犯加重處罰條款,因刑法廢除常業犯制度一併刪除。

Q · 著作權法第 94 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民國 95 年因刑法廢除常業犯制度而刪除

著作權法第 94 條已於民國 95 年 5 月 30 日刪除。它原本是針對「以犯著作權罪為常業者」的加重處罰條款,刑度遠重於一般侵權罪,民國 92 年更為猖獗的光碟盜版增訂第 2 項加重至最高八百萬元罰金。民國 95 年刑法總則修正全面廢除常業犯制度後,本條失去依附基礎而刪除。刪除並非除罪化,常業侵權行為現改依第 91 條至第 93 條一般侵權罪量刑、刑法第 47 條累犯加重,情節重大者另適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白話解讀

本條原本是處罰「以犯著作權罪為常業者」(也就是把侵權當主業在做)的加重條款,刑度比一般侵權罪重很多。民國 95 年因為刑法總則修正全面刪除常業犯制度,本條失去依附基礎而一併刪除。它的功能現在分散到一般侵權罪的量刑、累犯加重,以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的射程裡。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 94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侵害著作權的常業犯加重處罰規範,針對「以犯著作權罪為常業者」課以高於一般侵權罪的刑度。民國 95 年配合刑法總則廢除常業犯制度而刪除,相關處罰功能改由一般侵權罪量刑、累犯加重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承接。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著作權法第94條是什麼?

原為侵害著作權常業犯的加重處罰條款,刑度高於一般侵權罪,民國95年因刑法廢除常業犯制度刪除。

Q2著作權法第94條為什麼刪除?

民國95年刑法總則修正全面廢除常業犯制度,本條失去依附基礎而一併刪除。

Q3第94條刪除後常業盜版就不罰了嗎?

仍罰。改依第91至93條一般侵權罪量刑,並可適用累犯加重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Q4什麼是常業犯?

以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作為謀生主業者,舊刑法對其加重處罰,民國95年制度全面廢除。

Q5著作權法第94條第2項規定什麼?

民國92年增訂,將以重製光碟為常業者的刑度加重至最高八百萬元罰金,因應當時光碟盜版猖獗。

Q6已刪除條文是什麼意思?

經修法刪除而失去法律效力,但歷史版本仍保留於全國法規資料庫供查考與引用。

Q7現在職業盜版怎麼處罰?

依第91條重製侵權、第91條之1散布、第92條公開利用等一般侵權罪量刑,再加累犯加重。

Q8怎麼查刪除前的第94條條文內容?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著作權法(pcode J0070017)的修法沿革,可看歷史版本全文。

Q9刪除後的加重功能由誰承接?

分散到一般侵權罪量刑、刑法第47條累犯加重,情節重大者另適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Q10常業犯 vs 累犯差在哪?

常業犯指把犯罪當謀生主業(已廢除),累犯指受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依刑法第47條加重,兩者不同。

Q11第94條刪除 vs 除罪化差在哪?

刪除只是移除獨立加重條款,行為仍構成第91至93條的犯罪;除罪化是行為不再受罰,兩者完全不同。

Q12常業侵權 vs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哪個重?

達組織化、結構性集團規模時適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刑度與沒收效果通常更重於單純一般侵權罪。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AspectBefore deletionAfter deletion
法律效力有效(常業犯加重條款)已刪除(民國95年5月30日)
處罰依據第94條獨立加重,刑度高於一般侵權罪回歸第91至93條一般侵權罪量刑
光碟盜版常業第94條第2項加重至最高八百萬元罰金依第91條第3項重製光碟罪 + 累犯/組織犯罪加重
再犯加重以常業性質提高基礎刑度依刑法第47條累犯規定加重
組織化大規模侵權常業犯涵蓋改適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Before deletion

法律效力
有效(常業犯加重條款)
處罰依據
第94條獨立加重,刑度高於一般侵權罪
光碟盜版常業
第94條第2項加重至最高八百萬元罰金
再犯加重
以常業性質提高基礎刑度
組織化大規模侵權
常業犯涵蓋

After deletion

法律效力
已刪除(民國95年5月30日)
處罰依據
回歸第91至93條一般侵權罪量刑
光碟盜版常業
依第91條第3項重製光碟罪 + 累犯/組織犯罪加重
再犯加重
依刑法第47條累犯規定加重
組織化大規模侵權
改適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德國UrhG § 108a(gewerbsmäßige unerlaubte Verwertung,商業規模著作權侵害的加重處罰)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4

(0810522 全文修正)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0861230 全文修正)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九十四條移列。

(0920606 修正)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上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九十一條之一侵害散布權之處罰,於第一項增定為本條常業犯加重處罰之類型之一,並調整罰金刑數額,以有效遏阻侵害。   二、意圖銷售或出租,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侵害重製權罪之常業犯,因此類犯罪行為涉有非法暴利,已有朝向大規模之組織犯罪型態發展之趨勢,非但使合法產業失去存空間,更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侵損國家產業競爭力與敗壞國民道德風氣,造成國家社會整體的損害,宜加重處罰,提高罰金刑之數額,以期有效遏止侵害,爰增訂第二項。

(0950505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刑法已刪除所有常業犯之規定,本條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10522 全文修正)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0861230 全文修正)

原條文第九十四條移列。

(0920606 修正)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九十一條之一侵害散布權之處罰,於第一項增定為本條常業犯加重處罰之類型之一,並調整罰金刑數額,以有效遏阻侵害。   二、意圖銷售或出租,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侵害重製權罪之常業犯,因此類犯罪行為涉有非法暴利,已有朝向大規模之組織犯罪型態發展之趨勢,非但使合法產業失去存空間,更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侵損國家產業競爭力與敗壞國民道德風氣,造成國家社會整體的損害,宜加重處罰,提高罰金刑之數額,以期有效遏止侵害,爰增訂第二項。

(0950505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刑法已刪除所有常業犯之規定,本條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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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著作權法第 94 條規定:「(刪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著作權法第 9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著作權法第 94 條的立法沿革共 4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