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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50814

會議日期 95 年 08 月 14 日

要旨

有關您詢問於公司是否會因員工行為而觸犯著作權法疑義部分,說明如下: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安裝電腦程式、下載MP3及於網站上下載他人受保護之著作均屬「重製」行為。「重製權」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任何人若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著作加…

令函要旨

有關您詢問於公司是否會因員工行為而觸犯著作權法疑義部分,說明如下: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安裝電腦程式、下載MP3及於網站上下載他人受保護之著作均屬「重製」行為。「重製權」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任何人若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著作加以「重製」,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的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又公司雖係法人,惟另依本法第101條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91條至96條之1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此即「二罰」之規定,合先敘明。二、有關 您來文所詢公司員工私自使用違法軟體、未經同意或授權下載MP3檔案於公司電腦及自網站上下載他人受保護之著作至公司電腦,公司是否應負責任等情,經查,首先,就刑事責任而言,由於員工係屬公司之受雇人,如員工為執行公司業務而「重製」非法軟體、下載非法檔案或下載未經授權之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時,除非符合合理使用之規範外,則員工可能違反本法第91條規定,此時,公司即有可能依本法第101條規定而負其責任;其次,就民事責任而言,則因員工係屬公司之受雇人,於員工因執行業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公司即可能須依民法第188條規定與員工負連帶賠償責任,除非公司能主張已盡管理、監督之責任方能免責。至於員工如非係執行業務所為違反著作權法之行為,除非公司與該員工另有犯意之連絡或有教唆、幫助之事實外,公司並不因此負擔法律責任。三、為避免公司因員工之行為而需負擔法律責任,建議公司可以採行資訊安全之管控措施,並公告要求員工遵守相關著作權法之規定,並定期辦理員工著作權講習,提醒員工不要違法,甚至可要求員工以切結方式,提醒員工於執行公司業務時,不可以違反著作權法規定,俾保障公司不致因此負擔違法行為法律責任而受到無謂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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