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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51123b

會議日期 95 年 11 月 23 日

要旨

一、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影印屬重製行為之一,不論整本影印或部分影印,都屬於重製。因此,影印他人書籍除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外,應事先徵得該著作之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影印屬重製行為之一,不論整本影印或部分影印,都屬於重製。因此,影印他人書籍除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外,應事先徵得該著作之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皆屬侵害他人重製權之行為。二、學生自行拿書到影印店內使用店內的機器自行影印,由於店家營業用之影印機係屬公眾使用之機器,因此學生並不適用本法第51條之規定。至於,影印店提供影印機讓他人非法重製書籍,可能會牽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建議影印店可採用投幣式影印機讓顧客自行影印,並標示「請尊重著作權,勿非法影印」等警語,以避免因為顧客非法盜印的行為,給自己添加困擾。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22條、第44條至第65條、第88條第91條及第94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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