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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1號

違反商標法智財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陳國成曾啟謀陳忠行

上訴人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周德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5 月14日所宣示之判決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法官簽名欄之「法官蔡惠如」應更正為「法官曾啟謀」。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不符,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陳忠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士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1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商標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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