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刑智上易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刑智上易字第85號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錫楷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智易字第15號,中華民國99年8 月6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1330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李錫楷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叁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貳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品(含BENZ包裝盒及包裝袋壹批)、扣案包裝盒壹批及裝有訂貨單、帳冊、商品目錄等資料壹箱均沒收。 事 實 一、李錫楷係址設臺北縣三重市○○街32號1 樓加泰企業社之負責人,其明知如附件所示之商標名稱、圖樣,分別係德商拜耳汽車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商拜耳汽車公司)、德商保時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商保時捷公司)、德商戴姆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商戴姆勒公司)、日本商豐田自動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本商豐田公司)、日本商本田技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本商本田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或改制前之中央標準局)申請註冊登記,經核准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商標圖樣,分別指定使用於附件所示之商品,且均在商標專用期間內(商標圖樣、註冊號數、專用期間,均詳如附件「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所示),非經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亦不得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復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胖」(或「溫胖」)之成年男子所兜售之汽車零件等物,均係與如附件所示註冊商標之商品屬於同一商品,且未得各該商標權人之同意,即使用相同於附件所示之註冊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皆為仿冒商標之商品。詎李錫楷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得利之單一犯意,自96年6 月間某日起至98年11月20日(為警查獲日)前數日止,在上址加泰企業社,約隔半月至1 個月,意圖販賣而向綽號「小胖」之不詳成年男子販入如附件所示註冊商標之仿冒商標商品後,俟客戶以電話或傳真方式向李錫楷訂購,李錫楷再將上開仿冒商標之商品寄送予客戶,以此方式販賣仿冒商品予不特定人,藉以牟利。嗣經警持搜索票於98年11月20日下午2 時10分許,在上址加泰企業社店內查獲李錫楷,並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尚未售出之仿冒商品(含BENZ包裝盒及包裝袋)、包裝盒1 批及裝有訂貨單、帳冊、商品目錄等資料1 箱,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德商戴姆勒公司、德商保時捷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移送,及德商拜耳汽車公司訴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日本商豐田公司訴由同署檢察官移送原審法院併辦審理。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 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業經本院於準備程序提示並告以要旨後,詢問檢察官及被告有無意見,復於審理程序就上開供述證據命為辯論,檢察官及被告就證據能力部分,均當庭表示:「沒有意見。」(見本院卷第80至82頁),且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復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情況,認為適於為本件認定事實之依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規定,應具有證據能力。 二、至其餘本判決所引用之卷內文書證據及物證之證據能力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檢察官及被告於原審或本院均未主張排除前開物證之證據能力,且迄於原審或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經審酌前開物證並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故上揭物證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錫楷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德商保時捷公司告訴代理人賴麗玉律師於警詢中指訴及德商戴姆勒公司告訴代理人劉騰遠律師、德商拜耳汽車公司告訴代理人蔡淑美律師、日本商豐田公司告訴代理人洪聖濠律師分別於本院審理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經被告填載仿冒商品售價金額並其簽名確認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隊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查獲違反商標法案清冊、加泰企業社之商業登記抄本、德商拜耳汽車公司提出之授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BMW鑑定報告、取締沒入鑑定報告,搜索及扣押物品照片、德商戴姆勒公司提出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商標註冊簿、鑑定報告、查扣物估價表、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受日本商豐田公司委託提出之鑑識證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扣案仿冒商品照片、同上事務所受日本商本田公司委託提出之鑑識證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德商保時捷公司提出之鑑定證明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及搜索現場照片等件在卷可稽。此外,復有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包裝盒1 批及裝有訂貨單、帳冊、商品目錄等資料1 箱等物扣案可資佐證。是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足認被告確有販賣如附件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 ㈡本件構成集合犯: 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要旨參照)。亦即所謂「集合犯」,係指立法者所制定之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即預定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犯罪而言。故是否集合犯之判斷,客觀上應斟酌法律規範之本來意涵、實現該犯罪目的之必要手段、社會生活經驗中該犯罪必然反覆實行之常態及社會通念等;主觀上則視其反覆實施之行為是否出於行為人之單一犯意,並秉持刑罰公平原則,加以判斷之(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6962號判決要旨參照)。 ⒉稽以被告自96年6 月間起至98年11月20日遭查獲時止,多次於加泰企業社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進而販賣,皆出於被告之一個犯意決定,且客觀上,其意圖販賣而陳列、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再觀諸商標法第82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之構成要件文義,得憑以認定立法者本即預定該犯罪之本質,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集合犯行。故被告多次意圖販賣而陳列、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舉措,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又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⒊又被告以一販賣行為,同時侵害上開德商拜耳汽車公司、德商保時捷公司、德商戴姆勒公司、日本商豐田汽車公司之商標專用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同種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㈢原審經審理結果,認被告李錫楷罪證明確而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但查:⒈被告與告訴人德商拜耳汽車公司和解後,曾將販入仿冒商標商品之上游之名片交予告訴代理人蔡淑美律師,有德商拜耳汽車公司陳報狀1 份及名片1 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7至69頁),其犯後態度尚佳,原審就此未及審究,並採為量刑之參考,即有未洽;⒉惟被告獲得不法利益甚豐,縱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支付賠償金,但仍有不法所得之盈餘,且扣案仿冒商品達12餘萬件,所侵害之商標權數量高達37個,犯罪時間長達2 年半以上,原審判決僅科處有期徒刑9 月,失之過輕,且未就檢察官請求量處有期徒刑1 年,是否過重,加以說明,檢察官就此加以指摘,為有理由,原審判決即有上揭不當之處,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㈣爰審酌被告為圖私利而侵害他人之商標權,造成商標權人之損害,間接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及查獲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犯後坦承犯罪、並供出仿冒商標商品之來源、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 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予宣告緩刑3 年。又斟酌檢察官建議雖同意給予被告李錫楷緩刑,但應附勞動服務之處分,本院亦考量本件侵害法益之重大,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5 款之規定,命其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2 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 四、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含BENZ包裝盒及包裝袋),係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宣告沒收之;又扣案之包裝盒1 批及裝有訂貨單、帳冊、商品目錄等資料1 箱,均為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款 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 項前段,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惠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王月伶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廠牌名稱 │品 名 │數量(單位│售價 (新│ 備註 │ │ │ │) │台幣) │ │ ├──────┼───────────┼─────┼────┼────┤ │BENZ │引擎蓋標誌 │1780個 │ 50 │ │ ├──────┼───────────┼─────┼────┼────┤ │BENZ │圓貼標 │730個 │ 50 │ │ ├──────┼───────────┼─────┼────┼────┤ │BENZ │引擎蓋標誌半成品 │320個 │ 50 │ │ ├──────┼───────────┼─────┼────┼────┤ │BENZ │輪圈蓋 │2189個 │ 30 │ │ ├──────┼───────────┼─────┼────┼────┤ │BENZ │側身標誌 │796個 │ 15 │ │ ├──────┼───────────┼─────┼────┼────┤ │BENZ │門栓 │113組 │ 60 │一組4個 │ ├──────┼───────────┼─────┼────┼────┤ │BENZ │後車廂標誌 │191個 │ 20 │ │ ├──────┼───────────┼─────┼────┼────┤ │BENZ │包裝盒及包裝袋 │1批 │ │ │ ├──────┼───────────┼─────┼────┼────┤ │BENZ │氣嘴蓋 │195 組 │ 30 │一組4個 │ ├──────┼───────────┼─────┼────┼────┤ │BENZ │鑰匙圈 │153個 │ 50 │ │ ├──────┼───────────┼─────┼────┼────┤ │AMG │引擎蓋標誌 │3600個 │ 35 │ │ ├──────┼───────────┼─────┼────┼────┤ │AMG │車身標誌(小) │143 個 │ 60 │ │ ├──────┼───────────┼─────┼────┼────┤ │AMG │車身標誌(大) │2088個 │ 60 │ │ ├──────┼───────────┼─────┼────┼────┤ │AMG │氣嘴蓋 │130 組 │ 30 │ 一組4個│ ├──────┼───────────┼─────┼────┼────┤ │AMG │圓貼標 │3282個 │ 60 │ │ ├──────┼───────────┼─────┼────┼────┤ │AMG │後車廂標誌 │160 個 │ 60 │ │ ├──────┼───────────┼─────┼────┼────┤ │AMG │輪圈蓋 │465 個 │ 30 │ │ ├──────┼───────────┼─────┼────┼────┤ │AMG │水箱罩標誌 │110 個 │ 35 │ │ ├──────┼───────────┼─────┼────┼────┤ │AMG │門栓 │8 組 │ 50 │一組4個 │ ├──────┼───────────┼─────┼────┼────┤ │AMG │後車身標誌 (大) │134 個 │ 25 │ │ ├──────┼───────────┼─────┼────┼────┤ │AMG │後車身標誌(小) │1029個 │ 25 │ │ ├──────┼───────────┼─────┼────┼────┤ │ │BMW │輪圈蓋 │4241個 │ 30 │ │ │ ├──────┼───────────┼─────┼────┼────┤ │BMW │引擎蓋標誌(大) │4991個 │ 60 │ │ ├──────┼───────────┼─────┼────┼────┤ │BMW │引擎蓋標誌(中) │2454個 │ 60 │ │ ├──────┼───────────┼─────┼────┼────┤ │BMW │引擎蓋標誌(小) │3227個 │ 60 │ │ ├──────┼───────────┼─────┼────┼────┤ │BMW │圓形標誌(小) │570 個 │ 60 │ │ ├──────┼───────────┼─────┼────┼────┤ │BMW │圓形標誌(中) │560 個 │ 60 │ │ ├──────┼───────────┼─────┼────┼────┤ │BMW │圓形標誌(大) │1225個 │ 60 │ │ ├──────┼───────────┼─────┼────┼────┤ │BMW │側身貼標 │5050個 │ 20 │ │ ├──────┼───────────┼─────┼────┼────┤ │BMW │則身貼標(半成品) │360 個 │ 20 │ │ ├──────┼───────────┼─────┼────┼────┤ │BMW │水箱罩標誌 │2240個 │ 35 │ │ ├──────┼───────────┼─────┼────┼────┤ │BMW │門拴 │150 組 │ 50 │一組4個 │ ├──────┼───────────┼─────┼────┼────┤ │BMW │鑰匙圈 │80個 │ 50 │ │ ├──────┼───────────┼─────┼────┼────┤ │BMW │氣嘴蓋 │85組 │ 30 │一組4個 │ ├──────┼───────────┼─────┼────┼────┤ │BMW │後車箱標誌 │3410個 │ 25 │ │ ├──────┼───────────┼─────┼────┼────┤ │BMW(M3) │引擎蓋標誌(大) │1129個 │ 50 │ │ ├──────┼───────────┼─────┼────┼────┤ │BMW(M3) │引擎蓋標誌(中) │1097個 │ 50 │ │ ├──────┼───────────┼─────┼────┼────┤ │BMW(M3) │輪圈蓋 │869 個 │ 30 │ │ ├──────┼───────────┼─────┼────┼────┤ │BMW(M3) │水箱罩標誌 │158 個 │ 35 │ │ ├──────┼───────────┼─────┼────┼────┤ │BMW(M3.5) │車身標誌(大) │5151個 │ 50 │ │ ├──────┼───────────┼─────┼────┼────┤ │BMW(M3.5) │車身標誌(小) │2400個 │ 50 │ │ ├──────┼───────────┼─────┼────┼────┤ │BMW(3.5.6) │後車廂標誌(大) │14646個 │ 50 │ │ ├──────┼───────────┼─────┼────┼────┤ │BMW(M3) │後車廂標誌(小) │1230組 │ 50 │一組4個 │ ├──────┼───────────┼─────┼────┼────┤ │BMW(M3) │門栓 │10個 │ 50 │ │ ├──────┼───────────┼─────┼────┼────┤ │BMW(M3) │氣嘴蓋 │105組 │ 30 │一組4個 │ ├──────┼───────────┼─────┼────┼────┤ │BMW(X5) │車身標誌(大) │50個 │ 25 │ │ ├──────┼───────────┼─────┼────┼────┤ │TOYOTA │鑰匙圈 │134個 │ 50 │ │ ├──────┼───────────┼─────┼────┼────┤ │TOYOTA │水箱標誌 │2727個 │ 35 │ │ ├──────┼───────────┼─────┼────┼────┤ │TOYOTA │後車廂名版 │1400個 │ 35 │ │ ├──────┼───────────┼─────┼────┼────┤ │TOYOTA │車身標誌 │5234個 │ 35 │ │ ├──────┼───────────┼─────┼────┼────┤ │TOYOTA │引擎蓋標誌 │7724個 │ 50 │ │ ├──────┼───────────┼─────┼────┼────┤ │TOYOTA │後車廂標誌 │2130個 │ 50 │ │ ├──────┼───────────┼─────┼────┼────┤ │TOYOTA │車身圓貼 │897個 │ 15 │ │ ├──────┼───────────┼─────┼────┼────┤ │TOYOTA │氣嘴蓋 │80組 │ 30 │一組4個 │ ├──────┼───────────┼─────┼────┼────┤ │TOYOTA │輪圈蓋 │160個 │ 30 │ │ ├──────┼───────────┼─────┼────┼────┤ │LEXUS │後車廂標誌 │720個 │ 50 │ │ ├──────┼───────────┼─────┼────┼────┤ │LEXUS │引擎蓋標誌 │1912個 │ 50 │ │ ├──────┼───────────┼─────┼────┼────┤ │LEXUS │鑰匙圈 │147個 │ 60 │ │ ├──────┼───────────┼─────┼────┼────┤ │HONDA │引擎蓋及後車廂標誌(大)│13715 個 │ 50 │ │ ├──────┼───────────┼─────┼────┼────┤ │HONDA │引擎蓋及後車廂標誌(中)│984個 │ 50 │ │ ├──────┼───────────┼─────┼────┼────┤ │HONDA │引擎蓋及後車廂標誌(小)│5613個 │ 50 │ │ ├──────┼───────────┼─────┼────┼────┤ │HONDA │鑰匙圈 │1677個 │ 50 │ │ ├──────┼───────────┼─────┼────┼────┤ │HONDA(civic)│時鐘面板 │369個 │ 15 │ │ ├──────┼───────────┼─────┼────┼────┤ │HONDA 及 │後車箱貼片 │2770個 │尚未賣出│ │ │HONDA(civic)│ │ │ │ │ ├──────┼───────────┼─────┼────┼────┤ │HONDA │輪圈蓋 │80個 │ 25 │ │ ├──────┼───────────┼─────┼────┼────┤ │HONDA │氣嘴蓋 │15組 │ 30 │一組4個 │ ├──────┼───────────┼─────┼────┼────┤ │PORSCHE │輪圈蓋 │790個 │ 30 │ │ ├──────┼───────────┼─────┼────┼────┤ │PORSCHE │車身貼紙 │220個 │ 15 │ │ ├──────┼───────────┼─────┼────┼────┤ │PORSCHE │鑰匙圈 │80個 │ 50 │ │ ├──────┼───────────┼─────┼────┼────┤ │PORSCHE │氣嘴蓋 │145個 │ 30 │ │ ├──────┼───────────┼─────┼────┼────┤ │PORSCHE │油箱蓋 │135個 │ 15 │ │ ├──────┴───────────┼─────┼────┼────┤ │合 計 │122963件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