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商上字第9號
- 上訴人
- 第一金礦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俊宏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慶文律師
- 複代理人
- 戴君容
- 被上訴人
- 金鑛連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立鍵
- 訴訟代理人
- 孫大龍律師
- 複代理人
- 葉月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被上訴人「金礦連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判決日期「100 年」記載,應更正為「金鑛連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