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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商上字第9號

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陳忠行熊誦梅林洲富

上訴人
第一金礦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
複代理人
戴君容
被上訴人
金鑛連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立鍵
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律師
複代理人
葉月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被上訴人「金礦連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判決日期「100 年」記載,應更正為「金鑛連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林洲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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