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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民商上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9 日
  • 法官
    陳忠行熊誦梅林洲富

  • 當事人
    第一金礦企業有限公司金鑛連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商上字第9號上 訴 人  第一金礦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 複代理人   戴君容 被上訴人   金鑛連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立鍵 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律師 複代理人   葉月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被上訴人「金礦連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判決日期「100 年」記載,應更正為「金鑛連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蔡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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