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0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訴字第119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陳容正

上訴人
辰驊國際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黃怡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RTI 運動商品銷售公司(RTI SPORTSVERTRIEB VON SPORTARTIKELN GMBH)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1月6 日本院100 年度民專訴字第1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此為上訴應具備之程式。另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本院100 年度民專訴字第11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未依上開規定,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並依其補正一併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法 官 陳容正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民專訴字第119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