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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民專訴字第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3 日
  • 法官
    陳容正

  • 上訴人
    辰驊國際有限公司法人黃怡仁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訴字第119號上 訴 人 辰驊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怡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RTI 運動商品銷售公司(RTI SPORTS VERTRIEB VON SPORTARTIKELN GMBH)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1月6 日本院100 年度民專訴字第1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此為上訴應具備之程式。另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本院100 年度民專訴字第11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未依上開規定,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並依其補正一併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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