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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民聲字第15號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智財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30 日

聲請人
RTI運動商品銷售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諾德
代理人
鄒純忻律師
相對人
辰驊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怡仁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壹仟柒佰玖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本院100 年度民專訴字第119 號、102 年度民專上字第3 號及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1343號裁判確定。其第一審確定部分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十分之九,餘由聲請人負擔。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四分之三,餘由聲請人負擔。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7,235元由聲請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6,397元及第三審裁判費31,348元均由相對人繳納。第一審確定部分之裁判費為3,083 元(計算式:300,000 元÷2,650,000 元×27,235元=3,08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其中十分之九為2,775 元。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費為24,152元(計算式:2,350,000 元÷2,650,000 元×27,235元=24,152元),第二審裁判費36,397元,兩者共計60,549元,相對人應連帶負擔其中四分之三為45,412元(計算式:24,152元+36,397元=60,549元,60,549元×3/4 =45,412元)。故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11,790元(計算式:2,775 元+45,412元-36,397元=11,79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不服本裁定者,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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