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訴字第119號
- 上訴人
- 辰驊國際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黃怡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RTI 運動商品銷售公司(RTI SPORTSVERTRIEB VON SPORTARTIKELN GMBH)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1月6 日本院100 年度民專訴字第1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此為上訴應具備之程式。另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本院100 年度民專訴字第11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未依上開規定,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並依其補正一併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