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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民著訴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7 日
  • 法官
    蔡如琪
  • 法定代理人
    欒仁澤

  • 原告
    揚聲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著訴字第4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揚聲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欒仁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雅歌花園視聽歌唱有限公司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0 年度民著訴字第4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依其上訴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320,000 元,上訴人就其中1,320,000 元上訴至本院,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1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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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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