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圓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重松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7號上 訴 人 圓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重松 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 律師 簡秀如 律師 樓穎智 專利師 被上訴人 聰泰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立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晴惠 律師 楊智全 律師 呂書賢 律師 歐奉璋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侵害其第I240169 號「影音信號傳接處理處理」發明專利(下稱系爭專利),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惟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等語。而上訴人曾於民國99年1 月25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申請更正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經核被上訴人之上開抗辯,將影響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智慧財產局表示意見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命智慧財產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吳羚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