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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7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陳忠行曾啟謀林洲富

上訴人
圓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重松
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簡秀如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樓穎智 專利師
被上訴人
聰泰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立民
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晴惠 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智全 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書賢 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歐奉璋
參加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侵害其第I240169 號「影音信號傳接處理處理」發明專利(下稱系爭專利),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惟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等語。而上訴人曾於民國99年1 月25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申請更正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經核被上訴人之上開抗辯,將影響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智慧財產局表示意見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命智慧財產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羚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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