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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訴字第61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蔡如琪

原告
Toshiba Corporation(東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Hiroshi Miyauchi(宮內弘)
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訴訟代理人
簡秀如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佳菁律師
訴訟代理人
游象敏專利師
被告
能率豐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湘麒
訴訟代理人
黃柏方
訴訟代理人
劉志雄
被告
鄭謙和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合民律師
號13樓之1
3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二、三項關於「被告豐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能率豐聲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法 官 蔡如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民專訴字第61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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