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訴字第61號
- 原告
- Toshiba Corporation(東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Hiroshi Miyauchi(宮內弘)
- 訴訟代理人
- 黃章典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 訴訟代理人
- 簡秀如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佳菁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游象敏專利師
- 被告
- 能率豐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湘麒
- 訴訟代理人
- 黃柏方
- 訴訟代理人
- 劉志雄
- 被告
- 鄭謙和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合民律師
- 號13樓之1
- 3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二、三項關於「被告豐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能率豐聲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