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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訴字第68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陳容正

上訴人
醫電鼎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志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崴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財產權訴訟部分為新台幣(下同)2,646,185 元,道歉啟事登報部分為非財產權訴訟,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3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法 官 陳容正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民專訴字第68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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