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民專訴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01 日
- 法官陳容正
- 法定代理人魏春志、李天生
- 上訴人全城營造廠有限公司法人、安智寶企業有限公司法人、郭書勝即郭書勝建築師事務所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77號上 訴 人 全城營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春志 上 訴 人 安智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生 上 訴 人 郭書勝即郭書勝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澄義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965,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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