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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77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陳容正

上訴人
全城營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春志
上訴人
安智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生
上訴人
郭書勝即郭書勝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澄義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965,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法 官 陳容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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