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7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長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元良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明恒股份有限公司、余志成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1 年度民專訴字第7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其上訴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